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苑国栋每天在西外大街巡逻
【编者按】苑国栋,男,47岁,去年7月从河北来京的第一天,钱包在车站被偷。在寻找钱包的过程中,他在街边的绿篱里找到了数百个被丢弃的钱夹。“必须从治本开始。”半年前,苑国栋腰里别着一根自制的皮鞭,开始在西外大街抓小偷。

  一边是他乐于帮助人,一边他行使的是警察的公权而受非议。如今,苑国栋正面临坚持与否的选择…[背景][评论]
新闻调查
1、您是否支持依靠民间行为抓小偷?
支持
反对
不好说
2、民间反扒最可能出现的问题是?
缺少监督,会产生更多治安问题
民间反扒受侵犯,无赔偿机制
不好说

为国为民 侠之大者
以古代的侠义之道解决现代的问题

  新京报:有人说你抓贼的方式太粗暴,你怎么看?苑国栋:贼偷你东西的时候,跟你客气吗?没有。所以抓贼也不用客气。治不了他们,我就打,狠狠地打,让他们长长记性。能抓几个抓几个,有人抓总比没人抓强一点。我抓贼后,西外大街的贼已经少了很多,老百姓的日子也太平了一些。新京报:也有人说,你用古代的侠义之道解决现代的问题行不通,你怎么看?苑国栋:我不觉得。古代的方法行不通,难道现代的方法就能行得通?如果这样的话,那为什么贼越来越多呢?[全文][评论]

大侠出手弥补警力不足 满足群众需要
  民间的参与是对专业化的呼唤,打击力度不够更是对专业化的呼唤。事实上,民警一直是反扒的中坚力量,但因为警力不足,集中整顿的时间多,临时性的成分太大,很难达到“盗高一尺、反扒高一丈”的目的。这就为扒手提供了很大的“发展空间”,他们被抓一次两次,依然“偷心不改”。在这种背景下,反扒专业化队伍应运而生。民间反扒的意义在于,一是满足了群众的需要,不会再为找不着“对口人”苦恼;二是最大限度地保证了反扒的质量,即长期的深入的反扒行动…[全文][评论]
网友:对小偷要严厉惩罚 国家应予支持
  目前社会风气实在太差了,即使被小偷偷了东西,也很少去报警,无形之中,注长了犯罪分子嚣张的气焰,这是中国的悲哀。像苑国栋这样,的确是个好人,国家应该支持,建议编入警察反扒大队。而且早就应该要鞭打了,为什么小偷总是抓不完?就是法律做成的,每次抓住小偷关他几小时,罚他一些钱就放人,那他出去也就继续去做小偷啰。法律为什么不改改呢?第一次抓住就关几小时,第二次就几个星期,第三次就几个月……[评论]
大侠反扒 不利稳定社会秩序
反扒是执法机关特权 普通公民只有自我保护、举报控告权
  民间反扒有其积极的一面,更有其盲目性,法律界对于“民间反扒如何把握尺度?”是有争议的。法律只赋予普通公民自我保护权,以及举报、控告犯罪的权力。反扒,本身是一种公安执法机关的侦查行为,是法律赋予执法机关的特权,这种权力,不会授予任何公民个人。普通公民因为没有这种执法权,在从事反扒这种带有冲突性侦查行为时,极有可能忘了自己的身份,摆不正自己的位置,出现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违法情况。同时,民间反扒为志愿者不是国家公务人员,越权犯法不可能追究其渎职罪,这就使整个反扒执法过程变得复杂。[全文][评论]
民间反扒不稳固不可靠 容易落入怪圈
  民间老百姓进行反扒,这种救济方式是建立在对法治秩序不信任和不服从的基础之上的,所仰仗的并非是法律的权威,而是个人的道德。这种救济方式具有极强的随意性、任意性,既不稳固更不可靠,其结果往往落入“冤冤相报何时了”的怪圈。[全文][评论]
民间反扒与见义勇为有区别
  对民间反扒的提倡,操作上和管理上都有一定难度,不利于社会秩序的健康稳定发展。试想,如果我们鼓励市民业余时间都上街抓小偷,那就会在民间形成一种反扒志愿者取代警察的错觉,这对一个法制社会来说,是件可怕的事。我们的警方应宣传这种公民自我珍惜生命的意识。毕竟同违法行为作斗争是需要专业培训和专业执法工具的,市民参与其中,只可能使执法过程复杂化。就是见义勇为也是在遇到危险的时刻,而不能把见义勇为当作一种民间团体日常活动去做。从这点来说,民间反扒与见义勇为是有区别的。执法部门对民间反扒应有一种明确的态度,暧昧、纵容只能让执法过程变得越来越复杂。[全文][评论]

公共权力机关应该反思 公民权利救济的途径是否不通畅?
  我们讨论“苑国栋现象”,不应仅仅局限于这种行为是否合理合法上,更要积极反思这种现象背后更深层次的原因:既然公力救济比私力救济更为稳固,更加符合法治的原则,那么私力救济的存在甚至盛行,是否意味着公力救济的不充分和不及时?现代法治社会究竟是要苑国栋的皮鞭还是要警察,答案不言自明,肯定是要警察;但是既然出现了苑国栋,是不是需要促使我们的公共权力机关反思一下:公民权利救济的途径是不是不通畅?成本是不是太高了?[全文][评论]
民间反扒只能是一种过渡作用

  反扒是“公共事业”吗?环境保护、慈善事业一类才是。反扒是专政机关的执法行为,是通过暴力手段来行使职权,行使人必须要有法律赋予的权力和资质才行。反扒毕竟是一项有风险性的工作。但是在目前情况下,他们毕竟具有一定的服务主动性,他们的存在对小偷泛滥的社会环境能够起到一定的遏制作用。当然我同时支持对公安部门进行问责,并形成一定的舆论环境,促使警队改革,提高工作效率,以建立起高效、迅捷的反应机制。反扒队存在,在其中只能是一种过渡作用。[全文][评论]

民间反扒应多参与宣传 少参与执法

  周先生:再好的愿望与出发点都不能成为违反法律的借口,这是最基本的法制精神。我是个从事法律工作二十年的老法官,我认为,民间反扒应以协助警方做好反扒宣传为主,至于抓小偷,应是反扒民警的主要任务,民间反扒不要走过头了。孙先生:反扒志愿者没有执法权,不能使用警具警械,不能限制他人的人身自由,执勤时必须有正式民警负责。而现实是,他们在违法使用警械甚至使用暴力,南京的事例虽然极端,但绝不是个别现象。反扒志愿者应多参与宣传,少参与执法活动。[全文][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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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期:高尚爱国 秦桧请起?
卖国者是否也应有作人的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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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无国格即无人格,76.48%
唾骂秦桧像是否玷污了爱国的纯洁?
·总票数: 2314
·不是,千古罪人应受万世唾骂: 75.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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