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由之一:职业思维定势
一位有六七年工作经历的专职司机,经常跑长途,一年往往要行驶七八万公里。即使没有出过重大车祸事故,但对各种可能的事故以及事故处理观念和办法也会有自己的认识。在应激情况下可能会促使他做出“撞伤人不如撞死人”的极端行为。
根由之二:清白标定心理
清白标定心理指“因为过去我是清白优秀的,所以我将来是清白优秀的,影响清白优秀的事情在我身上不会发生,如果发生了与自己名声不相称的事情,我一定要消除它”。这种心理往往暗藏着“求高求全求清白,逃避责任”的成分,也会使人做出极端恶劣的、丧失人性的行为。
根由之三:预期价值抉择
预期价值抉择是说人们总是采取达到好的结果的立场,而拒绝引起不良结果的立场。在现实的法律范畴内,“撞伤人”比“撞死人”的经济责任可能要大,难免有人会二次碾轧受害者。
根由之四:侥幸心理
侥幸心理就是掩盖真相,幻想能蒙混过关、逃避处罚的心理。“这种心理几乎人人都有,一些人就是在侥幸心理的支配下,才铤而走险,跌入犯罪的深渊。”王拥军不无遗憾地说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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