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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条例》将取代《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成为城市拆迁的新依据。无论从题目还是到草案文本,“拆迁”二字都消失了,取而代之的是“搬迁”。文字的改变让我们看到了政府对强拆问题的关注,但却回避了一个最根本的问题,该不该拆?每个个体的私人利益其实都是公共利益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新闻回顾]

“搬迁”换“拆迁”应在权利的概念里解释
制订过程和草案本身,都朝我们所期待的方向有了实质性变化
新条例草案并不能解决拆迁事故
“拆”与“搬”不仅仅是一场文字游戏
“搬迁”替代“拆迁”回避了“该不该拆”的问题
拆迁问题从来不注意该不该拆,总是看如何拆,如何补偿
本期责编:张婧
“搬迁”换“拆迁”应在权利的概念里解释,而不是说利益

“搬迁”换“拆迁”在权利的概念里解释,而不是说利益

不管是制订过程还是草案本身,都朝我们所期待的方向有了实质性的变化

  为了“公共利益”的开发通常都转变为少数人受益的项目,此间更伴随着政府公权力的强行推进,冲突由此而生。也许在愚民时代,老百姓会因为“公共利益”的需要而无声无息地“听从组织安排”,但在如今公民社会逐渐成长的年代,老百姓已经逐渐知道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再想通过政治手段搞搬迁的做法已经基本行不通了。[详细]

法律出台尊重个人的权利

  何谓权利?就是可以说不。如果开发商看上了这片宝地,我就必须得搬走,这简直就成了为资本让路的义务,还谈何保护私产。如果私产被法律保护,拆迁户与开发商就是平等的议价者,讲的是自愿买卖、公平交易,价钱谈不拢买卖就做不成。[详细]

尽可能体现对被征收人财产权的保护

  “新法草案最新文本朝着我们所期待的方向有了比较大的实质性变化:从文本上可以看出立法者综合考虑了多方利益,体现出国务院领导对这个问题的极其关注。它折射的立法精神,还是尽可能体现对被征收人财产权的保护。”[详细]

没有个人利益哪来公共利益

  所谓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其实都是相对而言的,简单地用公共利益来凌驾于私人利益之上来说事儿,其实并不能代表天然正义。说白了,所谓公共利益不过是所有私人利益的总和罢了,每个个体的私人利益其实都是公共利益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详细]

只要有一个不同意就不能随便拆

  要拆迁公民房屋,就应该取得公民的同意,在拆迁之前双方展开利益博弈,在充分尊重业主权利,双方达成协议,办理合法拆迁手续的基础上,才能完成拆迁过程。如果双方意思表达不一致,不管是开发商还是政府主导,拆迁都不能进行下去。[详细]

新条例草案并不能解决拆迁事故

新条例草案并不能解决拆迁事故

“拆”与“搬”不仅仅是一场文字游戏

  “强拆不得出人命”的言下之意其实更像在说:“强拆”并没有错,只要不“搞出人命”就行。既然如此,暴力恐怕并没有被禁止,既然只要拆的时候不出人命,而无需关注被拆迁者的其他权利,如此“强拆”也根本没有被套上有约束力的辔头。假如趁被拆迁人不在的强拆行为可以被容忍,这样的“不出人命”没准还真要闹出更多的人命来。[详细]

百姓会尽全力保护自己得之不易的财产

   人可以失去的东西,最后莫过于生命。唐福珍悲壮而决绝的自焚告诉我们,为保护自己得之不易的财产,民众愿意付出什么样的代价。如果唐福珍像火炬一样燃烧的生命,还不能让执政者反省房屋拆迁制度并加以废除、变革,绝望之下,钉子户们大约只有越来越倾向于以暴力手段自救。[详细]

被拆迁户只关心自己的权益是否受到保障

  在近些年来发生的若干强拆案例中,有不少是商业开发所致。对此,新法草案最新文本也经历了一个是否要对“基于非公共利益需要进行的搬迁”进行调整规范的讨论过程。但是,被拆迁户关心的是自己的权益是否受到保障,开发商要去强制房屋的所有人,他究竟要干什么,他要获得什么,他们并不关心。[详细]

赔偿标准也应由拆迁户决定

  所有的被拆迁人在利益上其实没有过高的奢望,都知道要依照相关的法律法规。然而基本的条例上都得不到严格执行。关键就是这个问题,相关部门没有严格按照自己制定的法规法律来执行,它走样了。[详细]

“搬迁”替代“拆迁”回避了“该不该拆”的问题

“搬迁”替代“拆迁”回避了“该不该拆”的问题

拆迁问题从来不注意该不该拆,总是看如何拆,如何补偿

  拆迁往往涉及到的是当事人的合法利益,一边是《物权法》规定:你的房子你作主,一边是拆迁人员手持《拆迁条例》在你家横冲直撞。但两年过去了,强制拆迁没有被扔进历史的垃圾堆,反而频频上演一出出大戏。《物权法》的金身总是被《拆迁条例》的绣花针戳得体无完肤。拆迁户与拆迁者之间的一次次较量,笑到最后的往往是拆迁者。[详细]

签订拆迁协议前,讨价还价是公民的权利

  公民取得了住房产权以后,住房就是公民的合法财产。在没有签订拆迁协议之前,讨价还价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虽然《物权法》早已生效,但是太多的野蛮拆迁新闻事实告诉我们:先造成拆迁既成事实再谈补偿,已经是很多拆迁者的惯用伎俩。而且屡试不爽。[详细]

住户没有得到合理的补偿就强行拆迁是侵权行为

  在拆迁过程中,先补偿后拆迁是起码准则,住户没有得到合理的补偿就强行拆迁,显然属于侵权行为。可悲的是,虽然《物权法》早已经出台,可是在野蛮拆迁面前又有多大的保护力度呢?晋剧团宿舍的住户面临的情况还不算太糟,至少有了回迁房,可是现在房子已经被拆了,与拆迁公司的补偿谈判还能公平吗?[详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