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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坡贡派出所副所长连开5枪杀村民案今开审

  9月17日上午9时,遵义市中院将在汇川区法院一审开庭审理坡贡镇原派出所副所长张磊开枪杀死两村民案。此时,距离案发已整整过去了248天。2010年1月12日,贵州省安顺市关岭县公安局坡贡派出所副所长张磊处警中使用枪支致两村民死亡。社会各界高度关注、质疑颇多。
  安顺警方负责人曾经表示,张磊临场处置经验不足,存在处置不当的问题,没能很好掌控住局面。新闻发布会(发布会现场实录:场面一度失控 警方13次拿调查当挡箭牌),非但没有使案情水落石出,反而让案情更扑朔迷离、疑窦丛生…【滚动】【是暴力袭警还是滥用枪支?】【受害方声音何在?

事件还原:两个版本,却只有一个真相
 
·官方通报:缘起村民暴力夺枪
  警方通报称,民警发现2名郭姓村民与2名村民打架,民警依法亮明身份并立即对打架事件进行制止,其间,民警被当事人暴力袭击,不料民警鸣枪示警后,对方上前抢夺民警配枪。在此过程中,村民郭永忠和郭永华被子弹击中死亡…[详细]
·村民质疑:枪枪致命没有必要
  据目击者称,在张磊第二枪响之前,有村民喊:“这个人还可以医,赶紧送医院。”张磊用枪指着上前查看的村民说,“谁敢把他送到医院,我就把谁嘣了。”不少村民质疑:五枪中两枪对着脑袋打,枪枪致命。这究竟有没有必要?”…[详细]
·警方:一共开了4枪 否认“补枪”说
  但关岭县公安局梁副局长坚称,事发时张磊共发射4发子弹,两次鸣枪警告后,仍然发生继续“抓扯”,张磊其后两枪分别射中郭永华和郭永志。对于郭永志身中两枪,梁说“不可能”…[详细]
·尸检:一死者身上确有两处枪伤
  死者郭永志身上有两处枪伤,一颗子弹从右大腿内侧中段射入,从右腿腘窝(膝弯)处射出,另一颗从头部左颞顶部射入;击中死者郭永华的子弹从其头部左下眼睑射入,右侧枕后部射出…[详细]

疑点重重:副所长五枪拍案惊奇
 
为何不“击而不毙”
  ·疑点一:为什么非要“枪枪致命”而不是“击而不毙”?
  即便是他们暴力袭警,他们袭警的工具为何一直没被提及?现场的照片为何看不到?而警察们为何完全丧失了试图制服他们的耐心?即便是不得已选择开枪,为什么非要“枪枪致命”,而不是选择“击而不毙”,将他们制服…[详细]
 
张磊,贵州关岭警察开枪打死两名村民
  ·疑点二:既是“依法行事”,为何要赔?副所长为何被撤?
  如果当地官方通报的情况属实,警察是在接警后赶到现场处理纠纷,且是在袭警在前的情况下不得已开枪,那么,这位副所长应该受到表彰才是,不该被停止职务。政府也没来由拿出70万元巨款赔偿两个“歹徒”的家属。难道警察依法行事还能有错?“歹徒”暴力袭警反而有理了?…[详细]
 
为什么是镇政府负责赔偿?
  ·疑点三:为什么是镇政府负责赔偿?
  即使“祸”是警察闯的,就是找“婆家”也应该找公安局,怎么公安局不掏钱赔偿,当地政府却做了冤大头,买下这个巨单呢?政府的财政收入是留着过日子的,一下子拿出这么多钱来,今后的日子是不是不过了?顾了两个“歹徒”的家属,人民政府今后是不是就不管人民了?…[详细]
 
补偿款是否挪用了救济款
  ·疑点四:补偿款是否挪用了救济款?
  领条上,领款人领取到的补偿款项目竟然名为“坡贡镇救济款”。这笔在《补偿协议》载明的70万元补偿款,居然来自关岭自治县坡贡镇民政福利办公室的救济款。而民政部和财政部明文规定,救济款的主要用途是救灾,救济困难群众等,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详细]
 
补偿协议
  ·疑点五:35万元赔偿款是否合理?
  郭永文称,双方谈判,家属最终之所以将每家75万“赔偿”降到35万,是因为担心被强行抢走尸体。镇党委书记罗兴平告诉记者,之所以付给家属70万,是根据县上要求,“尽快安葬尸体”,坡贡镇每年财政收入20多万元,补偿款是先向县财政借款支付…[详细]

发人深省:警察用枪须善,官员出言须慎
 
权力的滥用
  ·警察开的不是枪,是对权力的滥用和对生命的漠视
  近年来,警察当场击毙疑犯的现象时有发生,但没有一个警察因为击毙疑犯而受到处分。这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警察使用枪支的随意性,导致一些警察漠视生命,在执行公务时行为思维过于简单,只要疑犯稍不配合就当场击毙…[详细]
·草率而不负责任的“调查结果”将进一步损害政府的公信力
  发生在贵州的这起“击毙”事件,出现了两个截然不同的版本:“官方版”和“民间版”,而种种事实,为公众质疑事件真相的官方“版本”提供了空间。相比警察滥用开枪权力杀人的可怕,偏听偏信、涉嫌包庇的“真相不明”,对政府公信力的戕害,无疑更为巨大、更难以修复。一旦证明民间“版本”所言非虚,人们对公权力的信任,将会陷入进一步的迷失…[详细]

  【结语】无论事情真相如何,“处置经验不足,存在处置不当”这句轻描淡写的语言都难以承载两个鲜活的生命逝去这一沉重的事实。无论死者是一个盗窃犯,还是一个普通人,其生命都是无价的。在法律判处其死刑之前,其生命权都是不应被草率剥夺的。面对越来越多的“击毙”事件,我们不得不再次重复:生命诚可贵,公权不是一种居高临下的草率处置。

新闻现场
视频直击:贵州安顺警察使用枪支致2人死亡

法律手册
 《中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

  第十一条 人民警察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武器:
  (一)犯罪分子停止实施犯罪,服从人民警察命令的;
  (二)犯罪分子失去继续实施犯罪能力的。
  第十二条 人民警察使用武器造成犯罪分子或者无辜人员伤亡的,应当及时抢救受伤人员,保护现场,并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或者该人民警察所属机关报告。
  当地公安机关或者该人民警察所属机关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进行勘验、调查,并及时通知当地人民检察院。
  当地公安机关或者该人民警察所属机关应当将犯罪分子或者无辜人员的伤亡情况,及时通知其家属或者其所在单位。
  第十三条 人民警察使用武器的,应当将使用武器的情况如实向所属机关书面报告。

 公安部枪支管理有关禁令

  民警违反规定使用枪支致人死亡的,或者持枪犯罪的,对所在单位直接领导、主要领导予以撤职;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上一级单位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应引咎辞职或者予以撤职…[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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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民觉得这体现了警方与抢劫犯罪斗争的决心,具有震慑力。但是如何保证正确的执法程序?未威胁到生命时击毙是必须的吗?…[搜狐侃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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