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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06月14日 第931期

“强制引产”侵犯公民的健康权,于情不通,于理不合,于法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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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一个7个半月大、已经成型的死去的胎儿放在你面前,你会有什么样的反应?是的,毛骨悚然。近日,陕西安康一位怀孕7个多月的孕妇遭到有关部门强制引产腹中胎儿。在过去的几十年里,这样的事件并不少见,虽然我国的计生法规定,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生工作时应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合法权益。但到了执行的时候,不文明、不合法的手段数不胜数。死去的幼小生命让我们伤感,也让我们发问:胎儿究竟是不是人?他们能不能享受人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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界定

胎儿是不是人?

中国的法律规定胎儿只有出生后才是人

思辨

从犯罪到权利:堕胎合法化的漫漫长路

婴儿生命权优先还是女性自由选择至上?

观点

痛定思痛 痛何如哉

“强制引产”是非法行为,侵犯公民的基本权利

界定

胎儿是不是人?

中国的法律规定胎儿只有出生后才是人

  2007年,郑州人民医院推出黄金周免费为女大学生做人流,仅仅7天,就有28名符合条件的女大学生带着学生证来做人流。从“无痛人流”广告的泛滥也可以看出,现在堕胎现象比较普遍,据不完全统计,现在中国每年堕胎人数至少有一千万。也就是说,在中国,每年都有一千多万没有出生的生命无声无息地消逝了。而事实上,在很多反对堕胎的人士眼里,这样做是违反伦理的。那么,我们不禁要问,胎儿究竟是不是人?

美国规定怀孕最后三个月禁止堕胎

  1970年,麦科威化名“简-罗”,谎称自己遭性侵犯导致怀孕,委托律师代为出庭,与政府对簿公堂,达拉斯县检察官韦德出庭应诉,此案从此被称为罗诉韦德案。1973年1月22日,最高法院以7比2的悬殊表决确认女性决定是否继续怀孕的权利,受到宪法上个人自主权和隐私权规定的保护。
  (1)孕期前三个月,堕胎决定权由女性和医生保留
胎儿三个月时可以看见眼睛,但眼睛被眼睑完全盖住了,要到27周时才会睁开;长出了耳垂,耳朵的内部构造就将完成。宝宝的上嘴唇也完全成形,嘴、鼻子和鼻孔更加明显。但胎儿力薄气小,孕妇还不能明显感到胎动。美国最高法院规定:孕期前三个月,堕胎决定权由女性和医生保留。[详细]
  (2)中间三个月,可以用与母亲健康合理相关的理由限制堕胎
在胎儿长到4-6个月后,他(她)的头发变浓,眉毛和睫毛开始生长。能自由地变换位置,活动更加频繁。关节活动也较灵活,胎儿可以抚摸自己的脸、甚至低头等。因此美国最高法院规定这中间三个月里,各州可以用与母亲健康合理相关的理由限制堕胎。[详细]
  (3)最后三个月,禁止堕胎,除非母亲生命或健康受到严重威胁
孕期最后三个月的胎儿在母亲的子宫里已经逐渐成型,上下眼睑已形成,鼻孔开通、容貌可辨,胎儿的皮下脂肪已初步形成,脸部会形同老人一般。手指甲也已很清晰。脑部开始发达,并可自行控制身体的动作。因此这后三个月的胎儿是禁止堕胎的,除非母亲生命或健康受到严重威胁。[详细]

德国:尚未诞生的生命是人的生命,12周内堕胎免于刑罚

  1974年联邦德国国会为回应社会现实,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对于怀孕之后三个月之内进行堕胎者免除刑罚。该决定激怒了保守派人士。193名国会议员以及五个邦政府联手向德国宪法法院提起宪法诉讼。1975年大法官作出裁决:德国基本法第2条第2款,明确保护每个人的生命权。大法官解释“每个人”,为每个具有生命的个人,包括尚未出世的胎儿。1992年,宪法法院再次决定:尚未诞生的生命是人的生命,其生命是人性尊严存在的基础,应受到国家的保护。但考量现实,德国女性怀孕12周内引产可以免于刑事处罚。 [详细]

中国的法律规定胎儿只有出生后才是人

  堕胎如此普遍,根源在于,堕胎在中国是合法的。我国的《民法通则》第九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可见,我国采用的是绝对主义,认为胎儿是没有民事权利能力的。胎儿属于“女方身体的一部分”,女方有权力处置——也就是说胎儿只有出生后才算上是个“人”。中国目前没有禁止堕胎的法律规定,相反从计划生育的角度来讲,对堕胎是持纵容态度的。 [详细]

思辨

从犯罪到权利:堕胎合法化后矛盾依然存在

婴儿生命权优先还是女性自由选择至上?

  堕胎,几乎在全世界都是争辩最激烈的议题之一。从“女人的身体女人做主”到“堕胎即谋杀”,各方激辩正酣、互不相让。1973年1月22日,美国最高法院在罗诉韦德案中首次承认女性享有合法堕胎权,引发轩然大波。第三帝国阴影下的德国宪法法院两次审理堕胎案,心存戒惧。世界范围的堕胎之争,了犹未了。[详细]

堕胎现象古已有之,宗教立场坚决反对堕胎

  堕胎现象古已有之。公元前1550年已知世界最古老的医书《Eber莎草书》留下了古埃及最早的堕胎记载。希腊名医希波克拉底悲天悯人,对堕胎立场极为谨慎。著名的希波克拉底誓言对后世医学影响至深。宗教立场是坚决反对堕胎的。道教主张胎儿也属生命,具有灵性。犹太律法视胎儿逐渐生长成人,而这一成人过程不到分娩时不算完成,堕胎必须具有合乎道德的理由。[详细]

婴儿生命权优先还是女性自由选择至上?

  1973年1月22日,美国最高法院在美国历史上首次承认堕胎合法化。婴儿生命权优先还是女性自由选择至上?自由派支持女性享有宪法保护的隐私权和选择权;保守派则坚信婴儿也有生的权利,特别是受孕晚期,婴儿已经成型,堕胎无异杀人。德国海德堡大学人类遗传学女教授施罗德在面对这一难题时则动情表示:“我只能将最后的决定权留给孕妇,因为她是必须关护孩子的人。我们社会中任何一个人都无法强迫一位妇女去孕育一个她不想与其生活的孩子。这是我们今天对堕胎的态度。”[详细]

堕胎合法化之后,矛盾依然存在

  堕胎合法化客观导致美国妇女堕胎人数的激增。1973年以来,美国堕胎人数迅速增加,不少怀孕少女选择堕胎方式终止怀孕。美国反堕胎人士则组织各种“保护生命运动”表达心中不满,以各种方式抗议、警告、甚至杀害堕胎医生。
  堕胎会否带来始料未及的后果,《魔鬼经济学》的作者列维特,以统计数据得出一个让人瞠目结舌的结论。之所以美国上世纪九十年代犯罪率直线下降,其最大功臣,应为1973年美国最高法院罗诉韦德案,堕胎合法化判决。 堕胎合法化之后,胎儿的生命权是否无关紧要、完全不值得保护?法哲学家德沃金的肺腑之言,值得深思:“在一个政治社会里,如果堕胎已变成了不足为奇的,与伦理不相关的事情,就像做一个阑尾切除手术一样,那么这个社会将是一个更为冷酷无情、麻木不仁的社会,还可能是一个更危险的社会。”[详细]

观点

痛定思痛 痛何如哉

“强制引产”是非法行为,侵犯公民的基本权利

强制引产是违法的产物,侵害了公民的合法权益

  我国宪法规定,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主要是指侵犯公民的生命权和健康权。然而强制引产的暴行,便是侵犯了公民的健康权。健康权是公民享有的一项最基本人权,是公民享有一切权利的基础之一,为自然人享有保持生理机能正常及其健康状况不受侵犯的权利。法律的宗旨是保障人民的人身安全,更何况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四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强制引产”是违法的产物,是一种该受到谴责的“恶规则”。
  胎儿不止属于孕妇一个人,在任何一个医院,终止妊娠的手术都是要有孕妇监护人签字的,而超过四个月的胎儿,已经成型,强行引产对母体的伤害特别大,如果不通知家人直接进行手术,于情不通,于理不合,于法不符。[详细]

流产、引产严重侵害女性的身心

  流产和引产
  妊娠于28周前终止,胎儿体重少于1000克,称为流产。流产发生于孕期12周前,称为早期流产。发生于12周至不足28周的,称为晚期流产。 引产又叫导产,是指用人工方法促使产妇分娩。是妊娠12周后,因母体或胎儿等方面的原因,须用人工方法诱发子宫收缩而结束妊娠。[详细]
  流产、引产可能会导致严重后遗症
   女性堕胎不只危险性高,而且还可能会产生严重的后遗症。堕过胎的女性子宫腔内很容易有骨头存留,通常会造成生理异常。如果女人堕胎超过三次,那以后很难再生育,以后怀孕的胎儿很容易会在7-8个月时自动流产。
  而且堕胎还带来一种严重的隐性心理疾患,美国科学家研究,堕过胎的妇女患抑郁症的比例高于没堕胎的三倍。堕过胎的妇女的自杀率竟然高于没堕过胎的妇女五倍。最令人匪夷所思的是,研究表明,堕过胎的妇女,意外死亡(车祸、被杀等)的几率也高于没堕过胎妇女三倍……[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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