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狐网站搜狐新闻

2012年06月20日 第935期

如果法律不能对买方市场产生足够的震慑作用,拐卖儿童的现象很难绝迹

转发至: 搜狐微博 开心网 人人 白社会 新浪微博 腾讯微博 分享到网易微博 编者按

  “我有两个爸爸妈妈!我一个家在贵州,还有一个家在山东……”被拐5年重回亲生父母身边的小辉这样说到。对这些被拐卖的孩子来说,从落入人贩子手中开始到被买入新的家庭,生活的很大一部分已经被改变了。对人贩子,舆论和法律都给予了最严厉的谴责与制裁,而收买者,则似乎掉入了两者的漏洞中,成了侥幸的人。而当越来越多的人意识到“没有买方何来卖方”而呼吁加重刑责之后,他们的命运会走向何方?更多孩子的命运又该如何?

新闻:刑法定拐卖儿童罪难操作 越来越多父母卖儿获利

现象

收买被拐卖儿童很少被追责

这是拐卖人口猖獗的重要原因之一

分析

正因为买家违法成本低,才让人贩子有市场

没有买卖,就没有伤害

观点

加重对买方的处罚vs轻刑责有利于解救

将收买儿童的行为予以犯罪化是必要的

现象

收买被拐卖儿童很少被追责

这是拐卖人口猖獗的重要原因之一

  一个15平方米的房间,一个木质梳妆台和衣柜,这将是被拐女子陈珠香以后的房间。推开窗,有5分地,羊肠小道上牛车拉着水箱一路叮叮当当……从福建莆田的丘陵而来,被拐25年后,陈珠香终于在2012年1月6日重回故乡,与父母家人相认,200余亲友迎接她回家。[详细]
  每年,这样的故事都会在大江南北上演,然而在这些令人动情的故事背后,更多的是找不到家的孩子,是数万个家庭难以承受的巨大不幸……长期以来,人们将愤怒发泄到了人贩子身上,但人贩子固然可恶,买方也许却是真正的罪魁祸首。

人贩子被判了死刑,收买者却没有担负刑责

  6月15日,在云南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庭,36名被告一字排开,由公安部督办的一起重特大婴儿拐卖犯罪案在此宣判。被告蒋开枝贩拐卖儿童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在不到一年的时间里,蒋开枝就疯狂贩卖了223名婴儿。51岁的主犯蒋开枝被判死刑,没有悬念。尽管这伙人贩子分别被判了死刑、无期徒刑等刑罚,但是可没听说过收买孩子被判刑的,事实上,在中国,收买孩子被判刑的例子很少。[详细]

买方将买来的孩子当自己孩子养,不愿举报拐卖者

  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李雪松说:销路顺畅有较大的买方市场。这说明有需求,需求而且非常大,只要进手,手里有孩子就能够出手,变得非常容易,这就刺激了这样的犯罪一波倒下来另一波又参与其中。另外人家收了之后一般都是相当自己孩子一样养,为防老、宅基、为家里更热闹一点等等,他亲还来不及,他会举报卖给他孩子人吗?不会。 [详细]

收买被拐卖儿童虽违法,但处罚很轻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的地的,对被买儿童的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但大部分家庭在买了孩子后基本上都不会虐待,而如果公安局去的时同意解救,那就没有办法追究他的刑事责任——所以前一个条款可以处三年以下几乎是形成虚设,这就造成了现实生活中有买卖存在,同时对买的这家又没有严厉的打击的方式……[详细]

收买拐卖儿童者本该被追究责任

  被拐孩子家长:购买一辆明知是偷来的摩托车,已经涉嫌犯罪,为什么买一个来路不明的孩子却没有更实际的法律责任?一辆摩托车丢了,一年半载就可以挣回来;一个小孩被拐卖,是一个家庭一辈子都没办弥补的损失。

分析

正因为买家违法成本低,才让人贩子有市场

没有买卖,就没有伤害

  姚明他们曾在反对鱼翅的公益广告中说:没有买卖就没有伤害。如果没有市场需求,那么应该也不会发生这么多的拐卖儿童案件了。有买方,才有市场,才有利润。云南、贵州、四川是主要的儿童“拐出地”,而福建、山东、河北、广东等是主要的儿童“拐入地”。有些富裕地区的家庭,买个孩子来养也成了一种新的“消费时尚”。有些收买者买了以后对孩子也很好,等警察来带走,也很难受,孩子因为从小跟着他们比较亲,结果警察也很难办。

拐卖人口的买方市场中,儿童被收养或被组织乞讨及犯罪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妇联副主席、党组副书记、书记处书记,中华全国总工会副主席陈秀榕表示,全国妇联根据公安机关破获案件的情况,对当前的拐卖人口买方市场进行了分析,重点为三类地区。一是以收养为目的收买儿童的重点地区;二是收买妇女为妻的重点地区;三是拐卖妇女强迫卖淫和组织儿童乞讨及犯罪的买方市场。

买卖同罪有助于拐卖儿童市场的萎缩

  网友:近日看公安部公布的被拐卖儿童信息,再看那些失去亲人的和有幸找到亲人的人们的眼泪,我总是在想,为什么在人口贩卖的利益链条中,往往只惩罚卖的那一方,而对买方没有丝毫惩罚?如果没有买方,哪来的卖方呢?如果买卖双方同罪,那么我相信这将大大震慑那些潜在的买主,使这一市场自然萎缩直至消亡。
  网友:片面的只打击卖方的手段具有其严重的局限性和片面性,拐卖儿童的犯罪绝不能只打一不打二;面对严俊的拐卖儿童的犯罪形势,我们应当深度思考深层次原因,找到彻底消灭和铲除拐卖儿童的犯罪土壤。

买方收买孩子大多是为了传宗接代等

  评论员张天蔚:我们现在要正视收买人口的动因复杂,比如说人口买卖跟传宗接代的传统观念,计划生育政策,包括土地等等,对买方实行毫不容情的法律制裁,可能因为过于刚性无情而引发新的伦理困境。所以目前只将贩卖人口入罪,而予以单边的严厉打击,体现是法律体恤人情,但不纵容犯罪的原则,可看作是为适应社会现实而作出的必要妥协。

合理合法收养太难,很多人被“逼”着买被拐卖儿童

  在我国,现在合理合法的家庭想要收养这种孩子,门槛非常的高,很难。《收养法》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才能办理收养手续: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年满三十周岁。具备条件者可以收养 1个14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另外,如是单身男性收养女孩,要求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相差40岁以上。 由于计划生育政策等等这方面门槛太高,导致很多孩子被收养了也被很多外国人抱走了。 公安部打拐办主任陈士渠:确实需要畅通收养渠道,简化收养程序,让符合收养条件的家庭从民政部门合法收养的孩子,而不是从人贩子手里收买儿童。
  网友:我已结婚近10年,由于曾患过脑膜瘤,所以不适宜生育。我想从福利院收养一个孩子,根据《收养法》的规定我准备好了各种材料。但由户口所在地的计划生育部门开具的子女状况证明还没有开。原因是要有不孕症的证明才可以。而我是属于不适宜生育,所以不给开。我不明白,为什么只有不孕症的人才有收养孩子的权利,难道很多患有不宜生育的疾病的人就只能冒着生命危险才能拥有一个孩子吗?为什么收养孩子这么难呀!

观点

加重对买方的处罚vs轻刑责有利于解救

推动“收买儿童也是犯罪”的全民认知

  痛失爱子后,很多父母都血泪呼吁要严打买方市场。“如果法律不能对买方市场产生足够的震慑作用,拐卖儿童的现象很难绝迹。”如果不对买方进行严厉打击,买方就可以肆无忌惮的购买,没有法律的制裁,最多钱受点罪而已。然而在很多专家看来,轻刑责也有其存在的现实意义,那就是更加利于公安部门对被拐孩子的解救。

濮存昕等呼吁加重对买方的处罚

  “拐卖儿童是仅次于杀人罪的反人类罪,刑法必须严惩。包括买方市场买孩子的,如果你是非法渠道买的,一定也要惩处,必须用严法来遏制住买方市场才没有犯罪的经济链……”全国政协会议分组讨论会上,全国政协委员濮存昕在接受采访时“咬牙切齿”地说。
  “买方市场具有一定的复杂性,在打击和惩治时,要区分情况、综合施策。”陈秀榕建议,修改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同时对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等四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执行情况进行调研,将行之有效的规定吸收入法。将“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改为“可免于或减轻刑事处罚”的情形,为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定罪明确依据。对于买主的刑事处罚形式,应不仅限于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应并处罚金及其他处罚措施。

最高法加大打击:多针对虐待、阻碍解救儿童解救的买方

  为逐步铲除“买方市场”,从源头上遏制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最高人民法院明确,对于阻碍被买妇女返回原居住地、虐待被买儿童,阻碍对其解救的,对被收买妇女、儿童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将其作为牟利工具的,或者具有《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列举的其他严重情节的,要依法追究收买人的刑事责任。
  2012年5月,福建省永定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拐卖儿童案件,被告人林某芳犯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在此案中,林某芳因儿媳不会生育而收买男婴。她明知是被拐的儿童仍收买,其行为已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

推动“收买儿童也是犯罪”的全民认知

  日前,公安部明确要求,在找到亲生父母前,被拐儿童一律由民政部门暂时统一安置,不得留在买主家,让买主人财两空。这是执法部门对买主的一种惩戒手段。然而,在此基础上,更需要应该从立法层面作出及时调整,明确收买行为应负的法律责任,特别是加大对“买主明知儿童是被盗抢拐卖的”等情形的刑罚力度,进一步震慑犯罪、打击买方,进而推动“收买儿童也是犯罪”的全民认知。

专家:轻刑责有利解救,对不虐待不阻解救的买方是奖励

  北师大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教授李希慧:“将收买儿童的行为予以犯罪化是必要的,但这种行为毕竟有别于拐卖行为,因此有必要从刑事政策上给予区别对待。”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于志刚说,刑法之所以规定对收买人轻刑化处理的另一个考虑就是,要有利于儿童的解救,“对不虐待、不阻扰解救的,不追究刑责,从刑事政策上来讲,是对这种行为的一种事后奖励。”于志刚认为,不能过分将注意力集中在收买人身上,也不能把打击拐卖人不力的后果转移到收买人身上。

Copyright © 2017 Sohu.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搜狐公司 版权所有 全部新闻 全部博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