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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区“廉洁指数”全球(183国)排名第12位
2011年,香港特区“廉洁指数”于全球183个国家和地区中排名第12位,较2010年又攀升了1位。香港廉署的反腐成功经验就在于精准的职能定位、完善的反腐法规、合理的制度设计和广泛的民众参与,为香港成就“廉政品牌”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使香港政府被誉为亚洲“廉政先生”。
香港廉政公署1月17日对外公布2011年贪污举报及检控数字,全年共接获4010宗贪污举报,较2010年3535宗上升了13%。香港廉政公署的反腐成功经验就在于精准的职能定位、完善的反腐法规、合理的制度设计和广泛的民众参与,为香港成就“廉政品牌”奠定了坚实的基础。[详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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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定位准确权力特殊的反贪腐专门机构
在廉政公署成立前的香港,政府部门不给好处不办事,给了好处乱办事的现象极为普遍,老百姓对此怨声载道。而当时贪污现象最严重的,就是负有反贪责任的警察部门。1973年曾发生总警司葛柏携巨款潜逃,引起市民骚动的事件。在广大市民及商人的压力下,时任港督麦理浩下定决心于1974年2月15日成立了廉政公署(简称廉署――ICAC),廉署直接隶属于港督领导,人员由廉署直接聘任,经费直接报立法会批准下拨,一开始就显示了它高度的独立性。廉署调查员无需拘捕令就可拘审受嫌者,有权入屋调查、扣押认为可作证物的物品,可调阅受嫌者的银行账户及保险箱,并可限制受嫌者处理财产和离港等等。这些铁的手腕,形成了极大的威慑力,有效遏制了腐败浪潮,使公务员贪污行为逐年下降。廉署自始至终,保持着香港唯一有权查处贪污贿赂问题政府机构的地位,它的这种唯一性使它时刻保持着一种权威性和协调性。与之相应,香港廉署也走过了从最初被质疑到很快确立强大公信力的过程。在相关的系列民调中,近年来香港公众对廉署的信心始终维持在90%左右。 [详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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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面细致可操作性强的肃贪法规
《廉政公署条例》、《防止贿赂条例》和《选举舞弊及非法行为条例》是廉署的反贪三法例,为反腐提供了法律依据和法律规范,具有全、严、细的特点,可操作性非常强。以《防止贿赂条例》来说,对不同机构贪污行为的涵义作了严格的界定。 对于政府雇员来说,“如无港督之一般或特别许可,而索取或接受任何利益者,均属违法”。[详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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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幅度提高官员贪污腐败成本
对付贪污贿赂,香港的刑罚之严、处罚之重,是世界少有的。 如果公职人员触犯了这根“高压线”,往往会造成身败名裂,陷入人财两空的境地。廉署还通过教育发动群众,大胆揭发腐败人员,在全社会形成了对贪污贿赂“人人喊打”的强劲态势。同时,廉署利用媒体,把此类犯罪者的罪行公布于众,使得这些人的家庭及亲朋好友都蒙受耻辱。也就是说,在香港,搞腐败成本极大,每一个拟以身试法者,事前都得掂量一下,使不少人“有贼心无贼胆”,望而却步……[详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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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高民众的反腐意识和参与热情
现在,廉署每年平均接获近4000宗投诉,其中70%以上是实名举报。市民所作的投诉,无论是通过廉政公署的热线电话、邮递或亲临位于香港中环的执行总部或分布于香港、九龙、新界的8个廉政公署分区办事处,都会由执行处举报中心迅速统筹办理,大幅提高了公众参与的热情。[详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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