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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猎艳夫妇被判要求上诉 均称胳膊上刻对方名字

在法庭外的走廊里,白、谭二人前后走出法庭的间隙,谭蓓蓓回头瞟了一眼白云江,在没有对视的情况下,谭蓓蓓对白云江平静地说:“我一直都在想着你,是我对不起你,我在胳膊上刻了你的名字。”听到这话,白云江颤抖着声音说:“我也在胳膊上刻了你的名字。”“说这话的时候,二人的脸上均没有任何表情,随后他们被押解上车。”[详细]

谭蓓蓓论罪当诛,但依法可以免死

孕妇身份救了谭蓓蓓

负责审理该案的佳木斯市中院认为:谭蓓蓓及其夫白云江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购买迷药、诱骗被害人、受害人惊醒后共同实施杀人。因此,可以认定二人均积极实施犯罪行为,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

但在最终量刑上,白云江被判死刑,谭蓓蓓被判无期,成为网上争论的焦点。有网友认为:谭蓓蓓既是主犯,事后又畏罪潜逃,且案件造成了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应被判处死刑。

对此,佳木斯市中院回应:按照1991年3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如何理解“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问题的电话答复》规定:人民法院对‘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如果人民法院在审判时发现,在羁押受审时已是孕妇的,仍应依照上述法律规定,不适用死刑。” [详细]

但谭蓓蓓已生下孩子,为何还能免死?

2013年8月,谭蓓蓓生下一个男婴,孩子被送往福利院。孕妇身份已经结束,那么是否可以判处其死刑呢?根据我国相关司法解释,“审判时怀孕的妇女”应当作扩大延伸解释,即在侦查羁押期间怀孕的妇女,也视为审判时怀孕的妇女,同样不得判处死刑。

事实上,在我国对孕妇能够判处的最重刑罚就是无期徒刑。《刑法》第49条规定,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对于“不适用死刑”的理解包含两重意思:一是指对孕妇不能执行死刑,这是因为胎儿是无罪的,对孕妇执行死刑将会剥夺其胎儿的生命权;二是在刑罚的判处方面,禁止对孕妇判处死刑。而我国的死刑既包括死刑立即执行,也包括死刑缓期执行。[详细]

为何不在分娩后对其羁押?

很多人可能会对最高院对“审判时”的扩大解释不满,甚至连累到侦查机关,责怪其对谭某适用羁押措施太早,应该等到其分娩后再行羁押,那样就可以名正言顺地对其判处死刑。事实上,这与公众的正义洁癖习惯有关。法律只能在对社会有利的规则中,选择最为客观和有效的选项执行。

最高司法机关做这样的解释,本身就将“犯罪时”排除,如此规定主要是从人道的角度考虑胎儿的利益。虽然这一解释曾经被视为我国人权进步的一大亮点,但实际上早在大清刑律中,对怀孕妇女不适用死刑就已经有记载;而《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也早在“人人有固有的生命权,这个权利应受法律保护,不得任意剥夺任何人的生命”原则指引下,在其第6条第5项后半部分特别规定“对于孕妇不得执行死刑”。

法律为什么对孕妇死刑“网开一面”?

法律不能剥夺婴儿的出生权

佳木斯市中院认为:《刑法》关于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的规定,是出于人道主义考虑。怀孕的妇女意味着其体内孕育着一个新的生命,不能因其母亲犯罪而剥夺其出生的权利,婴儿是无罪的。

不仅如此,在刑罚执行阶段,《刑事诉讼法》规定,怀孕或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暂予监外执行。一般说来,孕妇拥有一年的哺乳期,在此期间可以申请监外执行。对于谭蓓蓓来说,她将在一年的哺乳期结束后,开始在监狱为她所犯下的罪行赎罪。

“限制死刑主体”是中国死刑制度的基本准则

1997年修订刑法时,世界上有近半数的国家废除或事实上不适用死刑,在国内也有许多学者倡导逐步废除死刑,而且,我国政府当时正着手签署《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废除死刑呈大势所趋。在此背景下,我国的整个死刑制度是按照“保留—限制”的思路设计的。限制方式包括范围限制、主体限制、罪名限制、程序限制等。未成年人和孕妇不适用死刑属于主体限制措施之一。因此可以说,从那时起中国就对未成年人和孕妇“废除”了死刑。

量刑的“不平等”保证了实质公平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强调法律对人无差别的保护,强调的是形式上的平等。但儿童、老人、妇女尤其是怀孕及哺乳期的妇女,属于天然的弱势群体,如果仅仅强调形式上的平等,那么面临的结果将是实质上极大的不平等,最终导致这些弱势群体永远无法得到公平的待遇。正是基于这个原因,我们的法律制定者专门向这些弱势群体进行了倾斜,这样才能不仅实现形式上的平等,而且实现实质上的平等。

本案未迎合“民众的正义”,却是法治的进步

所以,本案中谭某和白某在死刑适用上存在的差异,本身就代表着我国法治的某种进步。他本身的意义和唐慧案中最高院不核准死刑一样,都是坚守法治的表现。当然,本案中还有很多做法值得称赞,比如法院外被告人戴头套,不公开审理。虽然未能满足民众的好奇心和正义的洁癖,但是和民众的好奇心相比,坚守法治的意义明显更大。

法律人性化,但“孕妇罪犯”别想钻空子

“怀孕—流产—再怀孕”让一些孕妇成惯犯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对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如其正处于孕期、哺乳期,可采取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措施。这一人性化执法规定却成为部分女性犯罪分子手中的“挡箭牌”。有盗窃者以自身健康为代价,“怀孕——流产——再怀孕”,不断循环往复。

2011年,杭州发生的孕妇盗窃团伙即是一典型案例,这伙来自湖南道县的女性盗窃团伙在杭州一些市场一带疯狂作案,金额巨大。其中一些人员,一两个月就参与盗窃14次,所偷盗的物品价值116014.67元。涉案的25名被告中有20人为孕妇,其余5人则是刚生完宝宝的哺乳期妇女。 [详细]

实际上除死刑外,孕妇量刑并无“优待”

这些孕妇不惜以牺牲自身健康为代价,将孕育生命当成了规避法律严惩的一种手段。专家表示,我国法律对特殊人群,除了不适用死刑以外,其他的法律规定是一样的。孕妇或正在哺乳期的人,不属于法定的可以从轻处罚的范围,所以对她们定罪和量刑的时候,她们的生理身份并不能必然地导致对她们的特殊处罚。只是在判决生效后,可以暂于监外执行。[详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