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狐网站搜狐新闻

为何当地警方称“不构成强奸罪”

无强迫不构成强奸 公安部称将核查


事发学校正门

在媒体对此事进行调查时,有警察表示:人家通过市里打招呼,我们也没法。而在媒体曝光后,当地警方发布的调查报告似乎又在某种程度上呼应了这种说法。

这份调查结论称:(一)现有证据证实黄某峰、黄某武、卢某刚、郑某才与焦某某发生性关系时候没有强迫行为,且焦某当时已经满14周岁,故黄某等4人不构成强奸罪。(二)卢某刚有强奸解某的故意和行为(未遂),已涉嫌强奸罪。

结论一出,再度引发舆论口诛笔伐,泰安市公安局秘书科工作人员随后告诉媒体,报道中涉及到的当地教育、公安等部门已展开调查。公安部刑侦局官方微博也称“已部署核查”。[详细]

无强迫的最大依据是“自愿”

在警方的调查结论中,多处出现显示女孩是自愿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的表述。譬如“通过对相关人员的调查,证明焦某在2013年12月23日晚是自愿外出”、“王某、李某、康某、刘某均证实,在二人(黄某与焦某)单独相处过程中,未听到有任何厮打、叫喊或呼救声”、“发生性关系时,焦某没有任何反抗,且积极配合”、“事后,焦某神态无任何异常,当众称卢某为老公”。

而在另一名未满14周岁的当事人解某的案情描述中,警方称“卢某在宾馆房间内欲与解某发生性关系,因遭到解某的反抗,卢某的脸部被解某抓伤。”

要定强奸罪,的确需要更多证据

现行法律条文中,不满14周岁的女性为幼女,14周岁以上为妇女,18周岁以上为成年妇女。对于14周岁以上女性发生的强奸案,调查取证有难度,刑法规定,除了口供外,还需要体液、衣物液体、身体伤痕等物证佐证,而与14周岁以下未成年人发生性关系,不论行为人采用什么手段,也不问幼女是否愿意,都算作强奸,但需要受害人报案。因此依据现有证据,本案中除了卢某涉嫌强奸罪外,并不能给其他涉案者定强奸罪。[详细]

并非只拘留了一名嫌疑人

此前媒体报道称,当地警方目前已将其中一名嫌疑人以放火罪的名义控制起来。这与事实也有出入,据泰安市公安局透露,虽然根据目前证据材料情况,不能认定黄某峰等人的行为构成强奸罪。但“调查过程中,警方发现黄某峰、黄某武、郑某、卢某有吸食毒品行为,依法将黄某峰、黄某武、郑某行政拘留。经后续侦查,郑某、黄某武因涉嫌其它犯罪分别于2014年4月27日、7月4日被刑事拘留,另案处理。”[详细]

然而,少女“自愿”就万事大吉了吗?

所谓自愿可能只是“吓呆了”

青春期的孩子其实是从儿童到大人在过渡,他们心理上对性等新鲜事物充满了好奇,同时,受躯体发育、荷尔蒙的影响,容易出现情绪波动,容易走极端。另一方面,他们又很单纯,社会经验非常少,容易相信别人。所以就给人更多的可乘之机。

在大部分的未成年人性侵案中,都是加害人用金钱乃至信任、虚假的关爱等来引诱被害人。而因为缺乏教育,许多未成年少女对“性”的认识也很模糊,就算知道这有问题,也不知道这是“违法行为”,自己应该警惕并把受侵害的事实告诉家长或者老师。另外,还有许多人认为孩子们不反抗是不是默认了或者自身有问题,而台湾教育工作者的研究是,孩子们只是被吓呆了。由此也可以理解,为什么在黄某与焦某单独相处中,“未听到有任何厮打、叫喊或呼救声”.[详细]

家庭和学校教育缺位,让这种关系“看上去自愿”

在中国,保护孩子防止性侵的教育几近空白,再加上有留守儿童这类父母难以监管的群体,儿童性侵犯案有高发趋势,据全国妇联来信来访的数据显示,全国各地投诉“儿童性侵犯”的个案,1997年下半年为135件,1998年为2948件,1999年为3619件,2000年为3081件,3年间猛增了20多倍。而且这个数字只能算是冰山一角,绝大多数“儿童性侵”都没进入人们的视线。

更值得注意的是,在被性侵的群体中,留守女童占很大比例,这些女童有的随父母在外打工,有的寄养在亲戚家,从小就没有安全感,不知通过什么方式护自己,遇到性侵害,也多选择沉默。在教育和监护不到位的情况下,很容易发生一些女童与成年男人“交往”的事情,这些“交往”表面看起来是“自愿”的。[详细]

两情相悦“也是罪”

在国外的案例中,成人即便是与未成年人“交往”也要掂量一下,因为即便是“两情相悦”也同样是犯罪。2012年英国一起备受瞩目的案件就是例子,男教师杰里米-福里斯特携15岁的女学生梅甘?斯坦默斯私奔,而英国警方对此的应对级别是在全欧洲发布通缉令,并与国际刑警组织和法国警方合作调查,最后还以以涉嫌绑架未成年人的重罪逮捕了福里斯特。

除了“自愿”,现行法律仍存性犯罪漏洞

“阴部裂伤”也不算“奸淫幼女”


《刑法》第236条规定:强奸罪,是指违背女性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女性发生性行为或者奸淫幼女的行为。换言之,针对幼女的“强奸罪”,并不需要“强行”,只要是“奸淫幼女”即满足强奸定罪条件。即不管受害人是否同意,或者是否由幼女发出邀请,均不影响对犯罪嫌疑人的定罪,因为刑法考虑未成年人在意志上不自由,故受害人的同意不能构成刑法上“违法阻却事由”。

然而,怎样才算够得上奸淫幼女呢?在中国,即便1984年就明确了针对奸淫幼女的行为,抛弃“插入说”的既遂标准,而采用“接触说”,但满足条件仍然相当苛刻:需要犯罪人性器官与幼女性器官有接触,且主观上要有奸入幼女性器官意图才能认定。换言之,即便作案者把幼女弄到此前海南校长开房案中“女童阴部红肿、会阴有1cm裂伤”的情况,只要不满足“性器官之间接触”、或者有性器官接触但主观上没有插入意图,仍然算不上奸淫幼女和强奸。

“性侵犯”甚至还不是法律概念

而从另一方面看,在中国,“性侵犯”甚至还不是法律概念,多数时候都以强制猥亵妇女、儿童罪或者强奸罪代替。但这两个罪名都是“性侵犯”的子集,并没有包括所有“性侵犯”的手段。

实际上,只要是违背主体意愿,与其进行有关于性方面的活动都可定义为“性侵犯”,至于是否异性之间,是否发生性关系则都不应限制。针对儿童时更是如此,在英国,针对儿童的性侵犯,只要是强迫或诱导儿童进行性行为,比如,鼓励儿童看色情片,用性暗语或性话题骚扰儿童,爱抚或强迫儿童性交。都可被视为性侵犯,而这些行为都是犯罪。[详细]

“猥亵儿童”经常被轻描淡写

奸淫幼女的适用范围小带来的最大问题就是大量的奸淫幼女罪只能退而以猥亵幼女罪定案。《刑法》规定,只有行为人在“聚众或者在公众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时才将处以5年以上有期徒刑。在司法实践中,15岁就算不上儿童,无法以“猥亵儿童”入罪,这使猥亵儿童罪对未成年人的保护能力进一步降低。

2012年,广东白观珠镇就发生了一件荒唐事,一位50多岁的公务员对一个12岁的小姑娘实施了猥亵,造成了小女孩下体出血受伤。当地派出所对其只处以了15天的拘留。类似案例处理在基层执法中屡见不鲜,执法中的轻描淡写,客观上也纵容了社会上性侵未成年人的邪风。[详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