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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只被公审的省部级“老虎”

根据公开资料统计,十八以来落马的省部级官员人数已达到了50名。其中只有李华林、韩先聪、周永康和最近刚公布的白云、白恩培、任润厚、潘逸阳、秦玉海这8人,在被宣布调查后,没有进一步的处理动态,其余42名省部级及以上官员,中纪委均已对外公布了案件的进展情况。


其中,有免职的,有开除党籍之后降职的,更多的是“开除党籍、开除公职”、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仅仅做免职处理的仅一人,是衣俊卿。仅作党内处分,开除党籍、降职处理,但不移送司法机关的有两人,即赵智勇和张田欣。已明确由检察机关依法立案侦查的有19个,立案以涉嫌受贿罪居多,童名谦为唯一一个立案侦查涉嫌罪名为“玩忽职守罪”。其中,王素毅、童名谦已一审判决,分别被判处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5年。


而作为今年第三只被公审的省部级“老虎”,刘铁男无疑是落马高官“审判季”中颇值得观察的个案。

公审刘铁男的“尺度”是否会更宽?

此次刘铁男案在廊坊开审,依旧遵循了近年来的司法实践中“省部级进行跨省异地审理,厅局级进行省内异地审理”的惯例。在刘之前,今年7月17日,北京一中院对内蒙古自治区原统战部部长王素毅受贿案一审公开宣判,以受贿罪判处其无期徒刑。王素毅也成为十八大后落马的副省级官员中首位获刑者。而另一位落马的省部级官员童名谦,也在一个月后被北京市二中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5年。


值得注意的是,王素毅与童名谦分别在被查10个月、7个月后一审开庭审理。但从目前官方公开的审判信息看,两案的信息公开非常有限,只有对涉案事由的简短概括,缺乏案件详情。而一年前的一审开庭审理的薄熙来案,曾引起人们对“审判公开”的无限期许。2013年8月,济南中院一连五天以微博直播的方式,公布了从法庭调查到法庭辩论的全过程,开启了落马高官审判公开的先河。


但近期开始的十八大后落马高官审判季,无论审判信息公开的形式和内容都有待加强。两起案件都是由新华社或新华网发布了通稿,并以不超过300字的篇幅简述了检察院的起诉内容。这难以满足社会公众对落马高官审判信息的知情权,使得十八大以来的反腐败成果难以堂堂正正地借助法治形式加以充分展示。这也让外界对此次刘铁男案的审判多了一份期许。


可以肯定的是,未来一段时间,中共十八大以来落马高官将陆续进入司法程序。与轰轰烈烈的案件查处相比,充分的公开审判意义更显重大。唯有加大相关案件的司法信息公开力度,允许媒体和公众亲自参与庭审,新一轮反腐败的法治化成色才将更有说服力,这也将增强社会公众对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法治话题的信心。

“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的刘铁男会怎么判?

对刘铁男的最终量刑是公众关心的又一重要话题。按照我国刑法规定,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贪污罪和受贿罪的量刑基本相同,都是以10万元作为一个分水岭:按照规定,个人贪污(受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而犯滥用职权罪,则会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之前廊坊检方公布的起诉书中,关于刘铁男涉嫌受贿犯罪事实的部分,只有“数额特别巨大”一个“特别”,还没达到三个“特别”(其余两个一般是“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也就是说,刘铁男还没有达到“罪大恶极”的级别,不会被判死刑。


而刘铁男的“数额特别巨大”主要来自于两个部分,一是“为他人谋取利益”,二是“非法收受他人财物”,这与前述中纪委的调查结论基本吻合。根据2013年8月媒体披露的“国家发改委内部通报”显示,刘铁男的直接受贿金额有一千多万元其本人利用职务便利为亲属经营活动谋取利益及收受礼品礼金,涉及金额超过1.4亿元,涉案金额总和超过1.5亿。这应该与起诉书最终认定的涉案金额有些出入,还要等法院开庭后才能获得进一步的信息。


不论起诉书最终认定的涉案金额有多大,“数额特别巨大”很显然都是板上钉钉的重罪。刘铁男最终会获罪几何?按照前述《刑法》规定,受贿“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但检方起诉中并无“情节特别严重”一款,因此,刘铁男最终获刑应在十年以上与无期徒刑之间。如果参照之前的一些受贿案判例,只有“涉嫌受贿犯罪”这一个单一罪名的刘铁男,并无“数罪并罚”的条件,刘铁男最终获刑应在十五年至无期徒刑之间。

法治的价值,要用公审个案来彰显

十八大已把建设法治国家写进了未来五年和十年的施政纲领。新一届政府成立后,习李两位最高领导人多次在不同场合强调要依法治国、依宪治国,将法治作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依法治国更成为即将召开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的主题。在此种大背景下,对刘铁男这样的省部级高官公审无疑具有特殊意义。


依法治国、依宪治国不仅意味着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在法律的范围内行使公权力,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没有超越法律和宪法的特权。也意味着在具体案件的审判时,需要做到公正、公开、透明,以体现程序正义。因为没有程序正义,最终也不会带来实质正义。许多冤假错案,包括非法取证和审讯中的暴力行为,都是办案人员追求实质正义而忽视程序正义的结果。宏观层面的法治价值必须通过一件件具体的事情去落实,如果在每一起案件中不讲程序正义,也就谈不上法治的问题。


另一方面,公审的透明公开也可以促进对被告人人权的保障,以往案件开庭审理时,被告一般穿囚衣带镣铐出现在法庭上,也不给他们辩护的机会,即使让他们自我辩护,也常被审判法官和公诉人随意打断,甚至遭到叱呵和侮辱。这种审判体现的是一种有罪推定的思维,不是在未经判决前把他当作一个无罪者对待,从而也就根本不顾及其人格和权利。


但在薄熙来案五天的公审中,无论公诉人还是法官,都没有随意打断他,而是让其行使这种权利。薄和证人,也没有穿囚衣载手铐站在法庭上。这种变化,就是一种无罪推定的办案思维和思路。从有罪到无罪,它不仅仅是一个简单的对犯罪嫌疑人的定罪问题,而是一个质的变化,在判决生效前,你是无罪的。因此,它体现出了对犯罪嫌疑人的人权保护,刘铁男案也当如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