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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hu首页 > 新闻频道 > 国内 > 沈阳黑社会头目刘涌改判死缓引争议 > 各方评论
两记者亲历庭审 记录刘涌为何再审被判死刑

NEWS.SOHU.COM  2003年12月24日10:49  中国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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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五位法官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刘涌案再审开庭审理。曹颖逊 摄
 

庭审过程中,刘涌阅读原审判决书。
 

宣判后,刘涌在判决书上签字。
 

刘涌案再审开庭中,作为辩护人出庭的两位律师。
 


最高人民检察院指派出庭支持公诉的检察员,开庭前查阅刘涌案卷宗。

 

   12月18日至22日,最高法院在辽宁锦州再审刘涌案。本报文字、摄影两名记者全程追踪采访,亲历庭审、宣判及执行死刑全过程,记录下这一有历史意义的法治事件。本报推出独家报道——

  刘涌为何再审被判死刑

  12月22日上午,审判长用一个半小时宣读刘涌一案再审判决书。到此,由最高法院五位法官组成的合议庭,给历时三年一波三折的“沈阳黑帮老大”刘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一案画上了句号。

  从一审被判死刑,到二审改判死缓,到再审被判死刑,刘涌案一直为世人关注,对于普通百姓而言,外界的种种传闻也真假难辨。最高法院为什么要提审刘涌案?刘涌为什么最终被判处死刑?关于改判的有关传闻到底是怎么回事?

  记者近日对最高法院提审刘涌案进行了采访,并赴锦州旁听了对此案的开庭审理和宣判。

  再审认定刘涌系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首要分子,应对该组织的全部罪行承担刑事责任

  最高法院再审判决认定,刘涌的行为构成七项罪名,分别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非法经营罪,行贿罪,妨害公务罪和非法持有枪支罪。刘涌在实施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活动中,有多起造成极其严重后果的故意伤害罪行,这直接导致刘涌被依法判处死刑。

  具有“黑社会性质的组织”通常被认为是最严重的一种犯罪集团。根据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也就是说,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认定刘涌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首要分子,刘涌就要对该组织的全部罪行承担责任。

  如何认定“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立法解释规定,“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应当同时具备四个特征:(一)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二)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三)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四)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秩序。

  再审开庭时,刘涌及其辩护人曾提出刘涌的行为不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辩解和辩护意见。经庭审举证、质证并经最高法院确认的证人证言和同案被告人的供述证实,自1995年以来,刘涌先后纠集宋健飞等人,形成了以刘涌为首,以宋健飞、吴静明、董铁岩、李志国、程健为骨干,以张建奇、刘凯峰、朱赤、刘军等为主要成员的犯罪组织。该组织以刘涌建立的企业为依托,通过非法经营、欺行霸市等违法犯罪活动或其他非法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较强的经济实力;在刘涌领导、指使、授意下,为了刘涌及该组织的利益,长期在一定区域内采用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故意伤害、毁坏公私财物、非法经营、行贿、妨害公务、非法持有枪支等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并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纵容、帮助,称霸一方,在当地形成恶劣影响,严重破坏了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符合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立法解释所规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构成要件。对于刘涌及其辩护人的辩解和辩护意见,最高法院认为不能成立,也不予采纳。

  根据当庭举证、质证,最高法院最终认定,刘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违法活动27起;在黑社会性质组织形成之前,实施违法活动4起,共实施违法活动31起。其中,直接参与或者指使、授意他人故意伤害13起,致1人死亡,5人重伤并造成4人严重残疾,8人轻伤;指使他人故意毁坏财物4起,毁坏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33090元;非法经营1起,经营额人民币7200万元;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6起,共计折合人民币1275497元;指使他人妨害公务1起;非法持有枪支1支。刘涌系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首要分子,应对该组织的全部罪行承担刑事责任。

  故意伤害致一死五重伤八轻伤,按照刑法规定可以量刑到死刑

  直接导致刘涌被判处死刑的是故意伤害罪。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了这一罪名:“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最高法院正是根据这一条规定,撤销了辽宁省高级法院原二审判决中对刘涌故意伤害罪的量刑及决定执行的刑罚部分,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刘涌死刑。

  在刘涌指使、授意下被故意伤害致死的人叫王永学。最高法院审理查明:1999年10月,刘涌得知有人销售“云雾山”牌香烟,影响其经销同种香烟后,就指使程健去市场查看并“收拾”销售这一牌子香烟的业户。10月15日上午,在沈阳市和平区南市农贸大厅,经程健派人指认,宋健飞、吴静明、董铁岩、李志国及李凯等人对销售“云雾山”香烟的业户王永学进行殴打,宋健飞并威胁他人“看谁还敢卖云雾山烟”。王永学因右肺门、右心房破裂,急性失血性休克并心包填塞而死亡。

  再审开庭中,刘涌提出自己没有指使人殴打王永学,程健等人殴打王永学是为绰号叫老狐狸的赵德军进行报复的辩解。法庭经调查,赵德军否认自己叫老狐狸,并称自己不认识王永学;程健、宋健飞等人均未证明赵德军是老狐狸;证人扈艳(王永学之妻)证明,王永学与赵德军没有矛盾;程健、宋健飞等人的供述均证明,因王永学销售香烟,影响刘涌销售同种香烟,在刘涌指使下,他们殴打了王永学,宋健飞并威胁他人“看谁还敢卖云雾山烟”;证人扈刚、邢广海、王丽等人证明,宋健飞、吴静明等人殴打王永学并威胁他人“看谁还敢卖云雾山烟”。这些证据足以证明,宋健飞等人殴打王永学,是为了刘涌的利益,在刘涌的指使下所为。对此,刘涌在侦查阶段也曾多次供认。刘涌的辩解与已查明的事实不符,最高法院不予采纳。

  此外,再审确定的另外5起重伤害事实是:

  1998年2月25日,刘涌因沈阳市盛京饭店起诉其公司拖欠购房款,而对该饭店总经理刘燕不满,指使宋健飞、张建奇、刘凡持片刀、枪刺在盛京饭店东门前向身为女性的刘燕头、面、臂等处连砍数刀,致刘燕重伤,伤残程度五级;

  1998年10月30日,刘涌邀请他人到沈阳大卫营健康休闲俱乐部娱乐。因刘涌等人观看演出时,服务人员将包房让与周刚和警察杜军、朱永刚等人,双方发生口角厮打。房霆持手枪威逼对方,刘涌指使闻讯赶来的张晓伟、孙乃洪持刀向周刚头、胸、腹、四肢等处猛刺十余刀,致周刚脾破裂,失血性休克,脾摘除,造成重伤,伤残程度五级;

  2000年5月3日下午,再审被告人刘涌到沈阳市于洪区崇山东路崔岩家看相算命,崔岩说刘涌身体不好。刘涌对此不满,指使宋健飞进行报复。两天后,宋健飞纠集董铁岩、李志国等人携带尖刀、砍刀到崔岩家,砍刺崔头、腹、臀等处十余刀,致其重伤;

  1989年9月11日晚,刘涌因怀疑其女友孙曼江与宁勇关系暧昧,纠集宋健飞等人在沈阳市和平区水上乐园歌舞厅附近,用木棍、拳脚猛击宁勇面、胸、腹部,致宁勇脾破裂,脾摘除,造成重伤,伤残程度五级;

  1991年7月15日下午4时,刘涌因其朋友杨建国与沈阳雷蒙时装店主佟俊森发生口角,伙同杨建国纠集陈文斌等人,持凶器闯入时装店。刘涌持火药枪威逼佟俊森跪下,开枪击伤佟的左肩部;陈文斌等砍佟的头、腹、臂和腿部,致佟重伤,伤残程度六级。

  最高法院再审认为,刘涌直接或者指使、授意他人持刀、持枪实施故意伤害犯罪,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罪行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极大,且不具有法定或者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应当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刘涌案为何两次改判

  2002年4月17日,辽宁省铁岭市中级法院一审认定刘涌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与所犯其他各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2003年8月11日,辽宁省高级法院二审判决撤销原一审判决中对刘涌故意伤害罪的量刑部分及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扈艳的民事赔偿部分,认定刘涌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辽宁省高级法院原二审判决认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刘涌的主要犯罪事实和证据未发生变化,应予以确认。对刘涌及其辩护人提出的公安机关在对刘涌和同案被告人讯问时存在刑讯逼供的辩解及辩护意见,经查,不能从根本上排除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存在刑讯逼供。刘涌系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首要分子,应当按照其所组织、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其所犯故意伤害罪,论罪应当判处死刑,但鉴于其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本案的具体情况,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

  最高法院在这次再审开庭审理中,公诉人认为原判认定的刘涌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原二审判决认为不能从根本上排除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存在刑讯逼供,并对刘涌改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不当,应予纠正。

  再审开庭审理中,刘涌及其辩护人再次提出公安机关在本案侦查阶段存在刑讯逼供的辩解及辩护意见,法庭对此进行了全面调查。经查,庭审中公诉人出示的参与刘涌一案的预审、监管、看守人员的证言证明,公安人员未对刘涌及其同案被告人刑讯逼供;辽宁省人民政府依法指定的鉴定医院沈阳市公安医院2000年8月5日至2001年7月9日对刘涌及其同案被告人先后进行的39次体检病志载明,刘涌及其同案被告人皮肤粘膜均无出血点,双下肢无浮肿,四肢活动正常,均无伤情。刘涌的辩护人在庭审中出示的证明公安人员存在刑讯逼供的证人证言,取证形式不符合有关法规,且证言之间相互矛盾,同一证人的证言前后矛盾,最高法院不予采信。据此,不能认定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存在刑讯逼供,刘涌及其辩护人的辩解和辩护意见,最高法院不予采纳。

  最高法院为何提审此案

  最近社会上有人称,刘涌一案是建国以来最高法院首次对一起普通刑事案件开庭审理;也有人不理解,为何最高法院要提审此案。其实,最高法院提审再审此案,有充分法律依据,完全严格依法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项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具体到刘涌这个案子,记者了解到,最高法院一直十分关注这个案件的审理。辽宁省高级法院于2003年8月11日作出二审判决,媒体于8月16日公布判决结果后,最高法院认为本案的改判值得重视。最高法院院长肖扬于8月17日指示最高法院立案庭、刑事审判第一庭和审监庭认真研究,并依照法律规定指令组成合议庭调卷审查。经审查,最高法院于2003年10月8日作出再审决定,以原二审判决对刘涌的判决不当为由,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了本案。从再审判决书的编号可以看出,刘涌一案是2003年最高法院提审的第五起刑事案件。

  按刑诉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如果原来是第一审案件,应当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抗诉;如果原来是第二审案件,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案件,应当依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而最高法院作出的所有判决均为终审判决。据此,最高法院这次提审刘涌案,对刘涌宣判后,即依法执行死刑。

  (文章原载于《人民法院报》,记者刘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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