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6月2日电
人大常委会通过审议报告使省政府为沱江污染真诚道歉。今天,中国政法大学教授蔡定剑对此发表评论说,四川省人大常委会的做法,发挥了人大在政府问责制中的监督职能,值得称道。
原卫生部部长张文康、北京市市长孟学农、中石油总经理马富才、北京市密云县县长张文、吉林市市长刚占标的纷纷去职,让人们看到,“官员问责”已渐成制度。
作为一名长期从事人大制度研究的专家,蔡定剑教授认为,“在政府问责的制度中,人大不应缺位”。
从制度设计上说,问责制首先是政府内部的机制,体现着对人民负责。但如果政府没有承担应有的义务,在监督缺位的情况下,问责制就难免打折扣。这时,人大应该主动站出来行使监督职能。“监督的方式多种多样,如可要求政府就重大责任事故报告情况,如不满意,还可采取质询等更进一步的措施来督促政府负责。”蔡定剑说。
我国宪法和法律赋予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多项监督权力,包括调查、视察、执法检查,还有特定问题调查、质询、罢免等等。但长期以来,法律赋予人大的刚性监督手段,如“质询”、“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罢免”等,在不少地方,运用得还不充分。
此次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在督促政府问责上则发出了响亮的声音。代表们依法履行职责,对四川省就沱江污染所作的报告不满意,提出批评意见,要求明确责任事故的性质,要求处罚责任人,要求省政府公开道歉。为督促政府拿出切实整改方案,人大代表还要求省政府在省人大常委会的下一次会议上,再次提交报告。“这就是要追问结果。一次不满意、两次,如果再不落实,可采取更严厉的质询手段。”蔡定剑说,从道歉直至查处责任人、落实整改措施,人大正是通过这样的监督方式,督促政府切实履行职责,防止类似事故的发生,这样才是真正体现为人民负责。
蔡定剑认为,公开道歉是政府问责中一个表层姿态。官员责任制的承担还包括更具刚性的引咎辞职、责令辞职,直至撤职、罢免等。“要确保政府问责制度化,需要以人大的刚性制度和措施为保障。”蔡定剑强调,政府问责制,最终只能建立在人民政府对人民代表大会负责的基石上。“强调政府向人大负责,意在彰显这样一种行政法治理念:面对事关民众生命财产的重大安全事故,不光是事故直接责任人,而且包括主要政治官员,都应承担责任。”
蔡定剑直言,“这就是要求政府‘一把手’通过人大程序向人民道歉,接受质询,最重要的是,增强官员向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向人民负责的责任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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