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静的母亲(右)悲痛欲绝。《长沙晚报》供图
黄静生前的照片 |
黄静死亡后身上的伤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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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静案在湖南湘潭不公开审理,公诉人、受害人家属、被告人三方意见不同
本报讯(南方都市报记者王雷)昨日,湖南湘潭市女教师黄静命案在湘潭市雨湖区法院开庭审理。公诉人、受害者代理人与被告辩护人意见不一,提出三种不同辩护意见,法庭最后宣布改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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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以强奸中止罪名对犯罪嫌疑人———黄静生前男友姜俊武提起起诉。黄静父母的代理人则提出姜俊武行为符合强奸未遂致人死亡罪名,应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提出214.7万元民事赔偿要求。姜俊武的辩护人则为其做了无罪辩护,并对民事赔偿要求不予答辩。
六份鉴定:第三份被法院采信
引人注目的是,黄静案曾做过五次尸体检查,六次死亡鉴定,每次鉴定结果都不尽相同,甚至互相矛盾。公诉人———湘潭市检察院在用尽三次补充侦察权后最终采用了第三次鉴定结果———由湖南省公安厅于去年6月8日做出的鉴定,此鉴定结果认定黄静系因肺梗死致急性呼吸循环衰竭而死亡。而后来两次分别由南京医科大学、中山大学做出的否认黄静死于以上疾病的鉴定没有被检察机关采信,最近一次由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中心做出的鉴定也没有被检察机关采信。
三方意见:所指罪名各执一词
湘潭市检察院起诉书指控姜俊武构成强奸罪中止,而黄静父母的代理人———北京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吴革与杨作福则认为,黄静的死亡是被告人的强奸行为所至,被告人对黄静的死亡负有间接故意的责任,构成强奸(未遂)并致人死亡的结果加重犯罪。
与之针锋相对,姜俊武的两名辩护人———湖南省湘潭市同升律师事务所律师成戊平与晏军则为姜俊武做了无罪辩护。他们认为,起诉书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不能认定姜俊武构成强奸罪。理由包括:从起诉证据来看,被告人的陈述笔录不具备客观、合法性,询问笔录注明日期是2003年6月19日,而姜俊武却在第二天才签字,并且笔录上没有参与讯问的侦查员签名。从姜俊武的行为分析,首先,姜俊武与黄静存在亲密恋人关系,在案发当天,姜与黄发生性关系,也是“一种很人性的发展”,姜不具有强奸意图,而且姜也未实施过暴力、胁迫手段。
而对黄静家属的民事赔偿请求,则以姜俊武行为不构成犯罪为由不予答辩。
双方律师:该案受网络巨大影响
黄静案引起全国媒体关注,尽管是不公开审理,昨日仍有北京、上海、广州、河南及湖南等地二十多家媒体的记者到湘潭雨湖区法院采访。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双方律师都认为社会舆论对黄静案产生重大影响,但所持态度截然相反。姜俊武的两名辩护人在辩护词最后一段写到:“众所周知,本案受到了舆论尤其是互联网的极大影响,我们请求人民法院排除外界影响,坚持司法独立,公正司法。”而黄静父母的两位代理人则感谢网民、媒体对黄静案的关注及付出的努力,“现在,包括我们律师在内的,关注此案的所有人已经尽了98%的努力,最终的司法公正要由法院来做出了。”
四刑法专家认为应认定强奸未遂
8月25日,清华大学宪法与公民权利中心委托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研究中心,邀请了4名法学专家,就黄静被害一案进行了论证。昨天公布了论证结果,专家的结论是,对姜俊武行为应定性为强奸未遂,建议审判机关在10年有期徒刑以上量刑。
这4名专家是人民大学法学研究院教授、博导高铭暄,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导樊宠义,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赵秉志和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卫东,共审查了包括笔录、物证在内的32项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