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资本管制政策在强大的利益集团游说下,终于戏剧性地U型转弯
□记者 冯禹丁
10月23日,星期天,距离1月24日差一天整9个月,国家外汇管理局在自己的网站上发布了《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75号文”),通知自11月1日起正式实施。而此前外管局于1月24日发布的《关于完善外资并购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11号文”)和4月21日发布的《关于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登记和外资并购外汇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29号文”)同时停止执行。
至此,曾在业界引起轩然大波的11号文(见本刊2005年第20期《11号文“惊魂”》一文),在颁布9个月后,终被取代。
75号文发布后英国《金融时报》中文版在第一时间分别以“中国废除旧规以方便本土公司海外上市”和“红筹上市为何急转弯”为题连续作了两篇报道,文章认为,中国外汇管理部门废除了一些威胁本土高科技企业发展的规定,“这种改弦更张的举动较为罕见”。
软银亚洲基础设施基金首席合伙人阎焱也对新规定表示欢迎,认为这是政府对投资者的抱怨做出的“历史性”回应:“我们最大的忧虑已经得到了解决。交易得到了法律保障。”
《金融时报》评价说,75号文取代11号文,是“一项资本管制政策的戏剧性变更”,并指出11号文出台以来在与风险投资和民营企业海外上市相关的业界内引起了强烈争议和密集游说,并最终导致政策的U型反转。该报说:“政策风险实际上被游说努力在相当程度上消除了。”
此前《商务周刊》向11号文起草人了解到的消息是,75号文应会在商务部“跨境换股”条例出台之后,作为配套法规颁布。但至记者发稿之日止,商务部“跨境换股”条例仍尚未出台。外管局资本项目管理司张建国副处长对《商务周刊》的这一疑问沉吟良久:“这个问题我也没法回答你,目前这种形势……主要是企业发展需要吧。”
外管局网站上,与75号文同日发布的,还有一篇名为“拓宽境外融资渠道,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和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的新闻通稿,张建国表示:“75号文的精神都在这则通稿里。”新闻通稿称,《通知》(指75号文)明确允许境内居民(包括法人和自然人)可以特殊目的公司的形式设立境外融资平台,通过反向并购、股权置换、可转债等资本运作方式在国际资本市场上从事各类股权融资活动,合法地利用境外融资满足企业发展的资金需要。
75号文明确了境外设立特殊目的公司(SPV)、返程投资等业务的登记管理程序,只要SPV按规定办理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及变更手续,其返程投资企业就可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管理相关手续,按现行规定办理相关的资金流出入等业务活动,境内企业也可向SPV支付利润、清算、转股、减资等款项。
75号文并允许境内居民通过SPV完成境外融资后,根据商业计划书或招股说明书载明的资金使用计划,调回应在境内安排使用的资金;境内居民从SPV所得利润、红利等收入应于取得之日起180天内调回境内。
针对此前以外籍身份绕过外管局监管的操作,75号文特界定“境内居民自然人”包括拥有中国居民身份证或护照等合法身份证件的自然人,或者虽无中国境内合法身份但因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自然人。
“这就能搞清楚钱的来源到底是哪里。”戈壁投资基金合伙人徐晨对《商务周刊》说,根据这个文件,企业设立境外SPV以及返程投资不用同时去商务部和外管局两线报批,“走外管局一条线就容易多了”。
北京嘉富诚资本研究公司董事长郑锦桥也告诉《商务周刊》,股权融资包括境外IPO(首次公开募股)和境外私募融资,也就是说,75号文不仅解决了以海外IPO为目的的企业的融资问题,也认可了到境外私募的企业也能在境外设立SPV,而且涉及到换股问题时,可以不用现金就实现返程投资。郑锦桥说:“有了75号文之后,跨境换股文件对风险投资业的必要性就不大了。”
但并不是所有人都对75号文的出台作如此乐观的评论。徐晨认为,文件同样还有很多地方不明确,比如文件中规定“境内居民从特殊目的公司获得的利润、红利及资本变动外汇收入应于获得之日起180日内调回境内”,但对于境外资金如何界定,是指以合同方式还是资本回归还是再投资方式,此外资金额度如何界定,是以即次投资额还是将来投资总额(风险投资一般是分批入资)还是SPV公司总额为准,“这些都说不清楚”。
一位不愿具名的业内人士对《商务周刊》说,75号文的颁布是利好,但关键在于文件的执行。“它只是给了个流程,但是并不等于你照着走就一定能走过。”他指出,同一个文件在不同人眼里可以有不同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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