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高层深切关注我国土生土长的民主
在农村,实行村民自治,发展基层民主,是我国土生土长的一种民主制度,是我国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产物。当年,党和政府在农村实行了“大包干”,推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把生产经营的自主权彻底交给了农民。这一变革,导致了长期实行的人民公社和生产大队体制在一夜之间分崩离析,农村社会管理出现了“真空”:社会治安无人管,公益事业无人问,山林果木被砍。在这种情况下,广西的农民自发组织起来,选举产生了村民委员会,效果很好。中央于1982年把它写进宪法,1988年制定了《村委会组织法(试行)》,1998年进行修订,并正式颁布实施。在这个过程中,农民群众把村民自治实践活动概括为“四个民主”: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在实施法律的过程中,中央敏锐地感觉到,扩大农村基层民主,保证农民直接行使民主权利,是社会主义民主在农村最广泛的实践,是调动农民积极性、确保农村长治久安的一件大事,在工作中不可避免地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障碍。1998年4月,中办、国办下发了《关于在农村普遍实行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通知》。同年10月,为进一步统一全党的思想认识,十五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农业和农村工作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在总结农村改革20年经验基础上提出,要进一步扩大农村基层民主,全面推进包括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在内的村民自治。
随着村民自治的推进,有两个问题引起了中央领导的普遍关注:一是农村一些地方“两委”关系紧张,村书记、村主任争权夺利;二是一些地方重选举,轻管理,被群众称为“半拉子”民主。针对这种情况,胡锦涛、温家宝、曾庆红等党和国家领导人多次作出批示和指示,要求研究解决这个问题。今年全国村务公开协调小组成立后,就把研究解决这个问题作为重要任务,列入了日程。经过多次调研论证,代中央起草了《关于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意见》(代拟稿),报请中央批准下发。
接到文件代拟稿后,5月20日,中央政治局常委会召开会议,大家一致同意制发这样一份文件。5月28日,胡锦涛总书记主持召开政治局会议,专题研究这个《意见》,委员们逐字逐句逐条进行讨论,可谓精雕细琢。会后,回良玉副总理又召集文件起草人员,根据委员们的意见,仔细推敲,修改处达百处之多。文件出台的过程,充分体现了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对农民问题的深切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