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昨天从省劳动保障厅获悉,我省《再就业优惠证》发放范围今年起进一步扩大,四类人群可免费发放优惠证,其中,城镇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将实现全部免费发证,并享受相关扶持政策。免费发证范围
这四类人群分别是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城镇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以及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 据介绍,《再就业优惠证》的发放截止日期为2008年12月31日。同时,《再就业优惠证》在全省范围内适用,持《再就业优惠证》跨地区就业的人员,凭证享受就业地税费减免政策,其他政策仍由《再就业优惠证》发放地按规定负责落实。
小额贷款全额贴息
对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的,在规定的减免额度内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并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2005年底前核准减免税费但未享受满3年的人员,在剩余期限内按此政策执行。
对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和持有《退役军人证》的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从事个体经营自筹资金不足的,可提供小额担保贷款,贷款额度一般在2万元左右。小额担保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到期确需延长的,可申请展期1次,展期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根据人数和经营项目扩大贷款规模。
据悉,对利用上述贷款从事个体经营(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的,都作为微利项目,在贷款期限内按规定由中央财政据实给予全额贴息(展期不贴息)。(本报记者夏丽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