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来一些公共场所频频发生意外,直教人惊心不已。如果造成伤害,责任究竟谁来负?这让许多市民对此忧心忡忡。
据悉,前几天宿州路宏图大厦旁边正在施工的楼上面掉下来一根2米长钢管,砸到楼下停放的一辆轿车,时值上班时间,不过幸好没砸到人!据了解,现在这样的高空坠物砸到人的事情好像屡屡发生,同样的地点也曾发生过一次花盆坠落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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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公共伤害并不仅于此。窨井害人,也时常可以听到。去年11月份,本报曾报道过一位50多岁老人掉窨井的事,当晚8时许,一位50多岁的李姓老人跌入明光路段一施工后无警示标志的窨井中,当时窨井上只盖了一层薄木板,也没有别的警示物,从而导致坠井者身上多处受伤,幸被路人及时援救。由这位坠井老人的惨状,记者又联想到去年12月份,省城一名72岁的老人和一个孩子接连掉进美菱大道某休闲会所门口一个未完工的窨井里,所幸两人均无大碍。市民孙先生骑着一辆电动车下班,途经和平路与全椒路交叉口处时,电动车前轮被一个无盖窨井给卡住了。孙先生本人摔得嘴唇破裂,两个面颊也多处擦伤。
无论是从天而降的钢管、花盆,还是地上开着口的窨井,害人事件还有很多。谁应该为此承担责任?为此,记者采访了安徽美林律师事务所吴定兵律师,他认为,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建筑物或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公共伤害也适用这一责任分配原则。(陈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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