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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指使人砍伤业主获刑3年 业主不满将上诉

  因为经常带头给物业公司提意见,通州中泽家园小区业主张先生被物业公司经理乌某指使的人打伤。

  记者上午获悉,乌某等人被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刑后,日前通州法院判决乌某等人及物业公司共同承担赔偿责任,支付给张先生经济损失近4万元。

  2005年3月25日,中泽家园小区部分业主因热水供应问题,将开发商及物业公司诉至法院。其间,身为物业经理的乌某找到小区业主维权代表张先生,要求其动员业主撤诉,但被拒绝。一个多月后,因为对停车位管理不满,张先生和其他业主决定写信上告到区政府,与物业公司的矛盾进一步加深。

  据张先生称,2005年5月15日下午,4名陌生男子到小区棋牌室找到他,扬言要把他“往死里打”。当天晚上,王先生家的大门玻璃被砸碎,还被泼上了红油漆。

  2005年5月23日下午,张先生和妻子走到离小区不到300米的丁字路口时,马路边站着的4名陌生男子突然扑过来,其中一名男子抽出一把砍刀,二话不说上来就砍,张先生的妻子也被众人打倒在地。

  经医生诊断,张先生共被砍了12刀,其中一刀砍在后脑,刀口有8厘米长。同时,张先生颅骨骨折。张先生的妻子也被打得多处受伤骨折。

  经过调查,通州警方将该案确定为黑恶势力性质,于半年后将乌某等人抓获。据了解,乌某在当上物业经理前,曾因敲诈勒索被法院判过刑。经审理,通州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乌某有期徒刑3年。

  张先生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药费等经济损失11万余元、精神抚慰金2万元。

  经审理通州法院认为,物业经理乌某指使他人将业主打伤,乌某本人和打人者均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乌某作为物业公司经理,在工作期间唆使他人打人,可见物业公司自身疏于监督管理,是打人事件发生的重要原因,故物业公司应承担连带责任。判决后,张先生提出上诉。

  据了解,业主代表为了维护小区权益,而遭到殴打、砍杀的事例已屡见报端。但最终能将幕后黑手抓获,且证实其为物业公司的,该案在本市属首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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