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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取得房屋钥匙业主拒交物业费胜诉

  业主办理了入户手续,物业公司却未通知张先生一家去领房屋钥匙,以致张先生一家无法住进房屋,而物业随即催促业主张先生一家交纳7710元物业管理费以及5412余元滞纳金遭到了拒绝。日前,闵行区人民法院驳回了物业公司的诉请。

  该物业公司经开发商委托,承担了张先生小区的前期物业管理工作。

  2005年6月1日,经开发商通知,张先生一家去物业办理房屋的入户交接手续,在物业公司签了记载着物业管理费标准的备忘录,但物业没有将房屋钥匙交给张先生一家。之后,物业未通知张先生一家前往领取房屋钥匙,致使他们至今未取得该商业用房的占有、使用权。

  之后,物业通知张先生一家交纳物业管理费,而张先生一家以房屋未交付而不愿支付,因此物业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张先生一家辩称,2005年6月1日,经开发商通知,去物业处办理入户交接手续,物业方面则派遣了工作人员陪他们去看过房屋,双方签署了“备忘录”和“联络单”,但物业表示,开发商给物业的材料不全,无法帮他们办理入住手续。至今,房屋仍在物业的控制下,自己并没有实际取得房屋。因此,被告不同意物业公司的请求。

  法院认为,物业作为接受开发商委托负有交付所有权人房屋钥匙义务的主体,其应积极地履行义务,物业公司消极的不作为行为,导致了房屋钥匙至今尚在其处,没有完成其交付房屋的义务,有违法律的规定。综上所述,法院不予支持物业公司的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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