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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需要你我当“监护人”

  2007年新年伊始,有59部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与我们同行。同时,让笔者关注的还有,广州律师周玉忠就人身损害赔偿中的“同命不同价”司法解释给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上书。(见1月2日、3日《新快报》)

  周律师上书选择的时机是正确的。

因为监督法的实施,表明公民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审查司法解释已是一项法定权利,也意味着公民的上书能够引起监督审查程序的启动,不至于像此前的上书那样石沉大海,没有回音。

  但对律师上书意义的理解还应远不止于此。近年来,每一次的公民上书、每一起的公益诉讼都让我感到触动和欣慰。因为,所有这一切都是法律职业者和现代公民在对中国法治行使“监护权”,这既是中国法治进步的必然要求,也是法治进步的坚强后盾。

  法治需要“监护人”,法治更需要锱铢必较的“监护人”。现代法治需要两个方面的决定性因素,一是制度的因素,二是人的因素。古希腊的法学家就称,法治就是良法以及良法得到较好的执行。法律制度的健全和完善是法治的前提,但好的制度得到全面的执行更是法治的灵魂所在。法律制度的实施,法治的实行,离不开“监护人”。

  在我国现阶段,从立法到执法,从司法到守法的各个环节还很不成熟。比如国家赔偿还未包含精神损害,刑事被害人还不可以单纯就精神损害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公民多方面的精神权利还得不到保障;网民的权益在法律上还没有着落;公益诉讼制度还没有建立,公益侵权的法律救济还不到位,等等,所有这些都有待于“法治监护人”指出来,发出呼吁,唤醒立法者,最终通过立法加以完善。各级立法还不统一,一些地方凭借合法的立法权,大行地方保护主义之风,限制公民权利,行政立法大肆攫取公共权力,捞取部门利益,架空了法律的权威,像强制婚检、全面禁摩、禁电、养路费征收之类的立法,迫切需要“法治监护人”发出质疑之声,把问题提交国家最高立法机关裁决。如果不是“监护人”的呼吁,收容遣送制度也不会如此迅速地被废除。

  另外,司法程序还不够合理,于是“监护人”不得不为一个死刑犯的司法精神病鉴定而大声疾呼、奔走相告;行政执法还不严格,还存在明显的观念落后和漠视人权之嫌,于是“监护人”也不得不为警察执法中的“示黄”行为而上书最高立法机关,不得不为现行户籍制度的各种弊端而喋喋不休、苦口婆心。

  有人说,法治乃法律人之治,法律职业共同体是现代法治的监护人。而我要说的是,在当今中国的法治建设中,现代公民都是中国法治的监护人。因为“刁民”王海的打假,王刚博士状告卫生部和牙防组,以及“诉讼狂人”郝劲松的“5角钱诉讼”,都不同程度地促进了法律的实施,推进了法治进步。

  法律制度的健全和完善是法治的前提,但好的制度得到全面的执行更是法治的灵魂所在。法律制度的实施,法治的实行,离不开“监护人”,中国的法治建设需要锱铢必较的“监护人”,而且,你、我、他都是中国法治“监护人”中的一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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