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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中院审理江西涉黑第一案 收取被告74万(图)


  法学专家认为涉嫌违规

  对于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这一做法是否违法违规?记者采访了刑法领域的专家学者以及当地审计局的工作人员。

  北京市律师协会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人说,现行《刑法》中没有任何一条规定法院可以向被告人家属收取“暂存款”或“理财金”。

假如法院以减轻判刑为由,向家属收这笔钱(“暂存”款),应该引起上级法院的高度重视。

  他指出,法院对涉及财产的犯罪可以并处罚金,但这笔钱是必须上交国库的。如果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中被告人向被害人的赔偿金,法院可以暂时收取一部分钱,但这笔钱必须体现在白纸黑字的判决上,超过判决书上的部分,法院一分都不能留。

  中国政法大学邬明安教授说,根据《刑法》的规定,法院在审理一些刑事案件时,可能会在审判期间收取被告人对被害人的赔偿金,但必须是在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这时被告人积极向被害人赔偿,可以在量刑上予以考虑,不过要取决于家属是否愿意,不应法院主动或法官在办公室找家属逐一“谈话”来收取这笔钱。这时,法院可以暂时开具收据,但在收据上一定要注明是用于对被害人的赔偿。

  “第二,被告人积极退赔赃款,对于被告人家属来说,也要其主观愿意,不能采取强制、欺骗性收款。同时,法院追缴赃款应有扣押清单,而不可能会出现所谓的‘收据’。”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阴建峰博士表示,如果是赃款,则是被告人的犯罪所得,家属的合法财产不能当作赃款追缴;如果是对被告人的罚金,那么应该在判决生效以后才能执行。

  九江市审计局一名工作人员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说,九江中院向几名被告人家属出具的收据实质上相当于“打白条”。这名工作人名还拿出一张“江西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样张给记者看,这张票据上有江西省财政厅票据监制专用章。这名工作人员称,这种收据才是江西省真正的行政事业性收据。

  照片:2006年8月3日,在向法院交了20万元后,熊新兴家属从九江中院领到了一张“工商服务业统一收款收据”。本报记者何春中摄

  链接

  法院收费的相关规定

  1、《财政部等七部门关于加强公检法工商部门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工作的规定》:公、检、法、工商部门的行政性收费项目和标准,必须严格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执行,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各级公、检、法、工商部门的各项收费、罚款,一律使用中央或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或监制的票据,否则视同非法收费和罚款。收费、罚款票据由执收、执罚单位的财务部门统一向财政部门领取。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纠正执法不严和乱收费等不正之风的通知》中规定:必须禁止一切乱收费。人民法院在诉讼中收取费用必须依照法律和规定进行,凡是国家法律和最高人民法院没有明文规定的收费,一律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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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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