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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效果检查首报常委会

  立法效果检查首报常委会

  广州市人大将修改公交客运条例,完善立法质量有望趋于制度化

  本报讯(记者王海军 实习生李涛)昨天,广州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最后一次会议闭幕。关于《广州市公共汽车电车客运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立法实施效果检查情况的报告,获得常委们的赞成,并拟对《条例》进行修改。

这也是广州市立法效果检查报告首次提交人大常委会审议,是完善立法质量制度化的重要一步。

  修改《条例》体现公交优先

  去年10月中旬到12月底,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对《条例》立法效果开展检查。法工委有关负责人表示,检查的主要目的是,检视立法意图实现的程度和制度设计是否符合实际,分析立法效果,以便进一步完善该《条例》,强化广州地方立法的科学性。

  在本次常委会上,法工委首次将立法实施效果调查报告提交审议。报告称,《条例》存在制度缺陷,包括对公交站场规划、设计和建设的规定不够完善;缺乏公交线路专营权期限和经营不善退出市场的机制;对于部分义务性、强制性规范没有设定相应的法律责任等。而对于新情况和新问题更是缺乏规范。

  该报告在本次常委会上得到较为一致的认可。广州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李力表示,接下来将着手《条例》的修改工作,体现公交优先的原则,对地铁和公交接驳、乘车费用的制度,以及群众反映十分强烈的“楼巴”、“购物巴”的去留等,也会做出相应规范。

  完善立法评估机制

  据李力介绍,立法实施效果检查不同于执法检查,“是借助检查法律实施情况,对法律文件质量进行检查,发现并弥补立法的不足。这一环节对提高立法质量至关重要。”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朱立宇此前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曾表示,现行法律法规中,“陈规”不能被及时清理,以及新法与“陈规”之间的矛盾冲突等,都说明我国在立法质量方面,缺乏行之有效的保障措施。因而必须建立一种立法的质量评估机制。

  这种观点已经广受关注。去年全国“两会”期间,李力曾专门提交了《关于建立法律实施效果检查制度的建议》。据《检察日报》报道,提交类似议案的还有其他全国人大代表,建议修改《立法法》,专门设立“立法效果评估”一章,进一步规范立法质量评估体系。

  据了解,广州在立法实施效果检查方面起步较早,但没有完善的制度。本次首次委托专门的社会调查机构进行调查,也是第一次将立法实施效果检查情况报告提交人大常委会审议。在完善立法效果检查制度方面迈出了重要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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