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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社会、和谐社会与党的执政基础(2)(图)

  第四,公民的自我管理程度。由于政治经济发展不平衡,社会基层群众的自我管理程度亦有重大差异。浙江宁波西邬街道力邦社区是自我管理达到较高水准的典型。力邦社区始建于2001年,最初是当地政府为方便吸引投资而专为外来民工建立住宅区。为了能够长期经营下去,政府决定以企业方式运作,将90%的产权归于力邦公司。该公司最初以传统的行政管理方式进行管理,对于民工中的不良行为动辄以罚款等方式处分,造成了管理者与外来民工的严重对立情绪。
在这种局面下,管理方决定把传统的组织资源与群众自治结合起来,建立了党团组织,同时实行真正的群众自治,即“外来人管理外来人”(2005年8月8日在宁波力邦社区座谈记录)。意想不到的是,在这种理念下,各种团体纷纷涌现,有志愿者队伍,有以补习文化课为主的,有以学习电脑为主的,甚至有“精致生活社”,远足俱乐部,就连逛街爱好者也成立了逛街俱乐部。这些团体实行彻底的自治,均由群众自我管理,社区管理方只是在群众力所不及的情况下作一些协调、帮助工作。力邦社区管理的最大特点就是形成了民工广泛参与机制。该社区出现了前所未有的和谐。内蒙阿拉善SEE协会的项目运作中,也是由群众自己选择项目,自我管理,自我监督。实践证明,凡是真正由群众参与而不是名义上参与的民间组织或建设项目,因自身利益的推动,其自我管理都有相当的水准。当然,被动地等待他人赞助、管理水平低下的事例也可以找到。这同样是“初级阶段”的反映。

  第五,志愿者组织的发展。志愿者组织的发展,并不是新鲜事,但在中国,志愿者服务、志愿者组织的兴起,是与公民社会的雏形一道出现的新鲜事物,在某种意义上也可以看作是具有相对独立性的社会自我服务的一种表现。中国志愿者组织有各种各样的类型。第一种是由党组织推动建立的。如上海市志愿者协会,已经成为上海市最大的社会团体。这一团体有较为复杂的网络:横向有市民寻访团、各区县志愿者协会、社区志愿者服务总队、志愿者服务分队等;纵向有上海市专业志愿者协会下设的青年志愿者协会、职工志愿者协会、家庭志愿者协会、国际交流志愿者总队、计划生育志愿者总队等(《上海志愿者活动调查》,人民网2002年9月27日,记者郝洪)。第二种类型,是由传统意义上的群众团体(如共青团、妇联等)推动建立的青年志愿者组织,“巾帼志愿者”组织,等等。第三种类型,即完全是民间建立的,如环保志愿者组织等。志愿者组织的兴起为中国社会带来新的风尚。

  到目前为止,中国公民社会显现了几个显著特点:

  第一,公民社会的形成路径由底层开始。一般认为,公民社会的主力是中产阶级,而中国真正意义上的群众自治发端于社会基层。同中国改革开放的路径相似,自治等起始于社会底层,但得到制度化发展却离不开执政党和国家的推动。第二,就大多数情况而言,传统的组织资源如党团工会妇联等在民间组织中起了重要作用。第三,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发展同步。没有大背景的宽容氛围,就没有群众的自我选举自我管理等。第四,与国家的关系是合作的,到目前为止大致上是良性互动的关系。

  上述情况在不同地区差别很大。在部分地区,公民社会已有了大致的雏形。在某些地区,连公民社会的蛛丝马迹也很难寻觅。因此,只能就具体情况做具体分析。作为执政党,则应具有超前意识,对未来的发展趋势做出应对政策。

  二、公民社会对于构建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之影响

  具有相对独立性的公民社会,对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否会产生特定影响?这一问题的重要性事关中国共产党执政的社会基础是否稳定。

  所谓和谐社会,从根本上说,是指组成社会的各要素按照特定规则运行,使之处于大致协调发展状态。这里同样包含着公民社会赖以生存的各要素。和谐社会最基本的特征是民主法制、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而公民社会对于民主与法制的尊崇,其宽容性、包容性,对个人权利的尊重,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存在着精神上的相通之处。因此,公民社会的发育,与和谐社会的构建,是不矛盾的。并且,中国共产党倡导的社会建设,与公民社会的发展实际上是一体化的,并不单独存在一个脱离了整个社会建设的“公民社会”。

  公民社会对和谐社会的作用具有正负两面性。

  在谈到公民社会对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积极意义时,实际上隐含着一个前提:执政党的政策符合人民的根本利益,国家法制健全。在这一前提下,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有利于公民社会健康成长的。反过来说,公民社会的健康发育同样有利于构建和谐社会。

  第一,有利于协调社会矛盾,化解多种多样的社会纠纷,成为缓解群众情绪的“缓冲阀”。各种群众团体、组织因其生活于群众之中、直接感受各种社会矛盾,所以在处理群众之间的矛盾、社会纠纷中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其优势在于:一是可以及时发现问题;二是了解基层实际情况;三是可以群众能够接受的方式解决问题。比如,某些地方出现的社区调解员、社区群众性组织,在化解群众纠纷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北京朝阳区小关街道独创的社区居民代表大会常务代表会,在解决社区纠纷、邻里矛盾、为民服务中获得了群众的好评。可以说,这种群众性的组织成为把问题解决在初始阶段的第一道防线。

  第二,有利于形成新型社会治理机制。新型的社会治理机制不同于计划经济时期传统的社会管理机制,是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的群众参与相结合的治理模式。这种治理模式的重要特征之一是群众的参与,而单个群众的参与作用是有限的,并且易于出现无序状态。因此,群众组织起来就是较好的办法之一。以组织的方式,按照法制的精神,有序地参与到社会治理中来,是在市场经济和社会主义民主政治背景下构建新型社会治理机制不可缺少的环节。胡锦涛在中央党校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能力”专题研讨班上指出,要推动建立政府调控机制同社会协调机制互联、政府行政功能同社会自治功能互补、政府管理力量同社会力量互动的社会管理网络调节,这为公民社会的发展留下了巨大空间,公民社会在此是大有可为的。

  第三,有利于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从价值理念上讲,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核心是公平正义,而公民社会的核心价值就是主张保护人的基本权利,以宽容、多元的姿态对待不同利益群体,这是社会公正的起点。从实际行动上讲,民间各种维护群众权益的组织可以为群众提供必要的帮助。比如,一些行业协会逐步脱离“二政府”痕迹,为维护本行业合法权益而做出努力,2004年温州烟具协会在应诉欧盟反倾销调查中就发挥了重要作用。还有一些社区的维权组织,为维护本社区居民的权益而作出了努力,对构建公平正义的社会秩序是有益的。

  第四,有利于促成诚信友爱的社会风气。以自我管理为特色的公民社会,其基本的立足点就是诚信。对于不享有权力资源的真正群众性自治组织来说,如果没有相当程度的诚信,是难以运作的。因此,在这一问题上,公民社会既受益于党中央倡导的和谐社会,同时又有益于社会风气的转变。而公民社会的自我服务,各种志愿者组织的蓬勃兴起,更以实际行动实践着互助友爱的理念。

  第五,有利于发展民主与法制。在社会利益主体多元的时代,惟有民主与法制才能够使大多数人的利益与少数人的合理合法的特殊利益都得到尊重与保障。在促进民主与法制进程中,公民社会的作用一是可以通过社会基层的自治实践提高民众的民主与法制意识;二是各种群众组织可以成为有序表达群众利益诉求的管道;三是中国基层的民主、自治,本来就是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内容。有些学者认为基层自治并不必然导致民主政治的发展,但在中国,民主政治的推动器恰恰始于基层自治。

  第六,有利于增强全社会的创造活力。除少数先进分子外,对于大多数人来说,创造活力的最根本的源泉,来自于对其自身合理利益的尊重。当前中国社会上活跃的各种群众组织,是群众以自身利益、爱好等为基础建立的,对于最广泛、最充分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发挥各方面创造活力,推动社会发展具有很大作用。

  第七,有利于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民间环保组织对于保护自然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的作用已在媒体有多方面报道,此处不再赘述。需要指出的是,来自民间的自治,对于人与自然的关系同样是有利的。著名的SEE生态协会的项目选择、管理、监督,均依靠群众自治。

  当然,上述作用是一种理想的描述。这意味着,在某些情况下也可以出现负面作用,其结果是原有的社会体系失序、崩溃。出现负面作用的前提是:公民社会快速发展而法制不健全,党的领导方式执政方式不改革,其政治体制不能容纳多元的社会利益群体。因此,防止出现诱发其负面作用的前提,就成为重要问题。

  三、巩固与扩大党的执政基础

  中国的公民社会的成长发育与社会转型时期的各种矛盾复杂地交织在一起。公民社会的健康发育,与党和国家的各项政策、法规、同解决各种社会矛盾紧密相连而不可分割。因此,把公民社会的发展融入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过程,使之处于与执政党和政府良性互动状态,在互动中合作发展,有利于巩固和发展党的执政基础,是研究公民社会目的所在,也是中国共产党避免走前苏联、东欧国家因公民社会的崛起而垮台的可行之路。

  在公民社会的基础上维系党的政治权威,需要深入思考几个问题:

  首先牵涉到的是党的执政理念。只有确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理念,只有当人民群众认可了党的服务行为时,才能最大限度得到人民群众的支持,才能在具有相对独立性的公民社会中赢得人心,形成各方良性互动的基础。

  其次牵涉到如何理解党对社会的领导。党对社会的领导实际上是一种政治影响力的渗透问题。领导与被领导关系的形成,有多种途径,最主要的有两种:―是依靠权力、地位、职位等形成领导与被领导关系;二是依靠服务的政绩、威望、个人魅力等等,赢得被领导者的认同,使被领导者自愿服从领导者的指示、号召。第一种途径或方式,在行政机构、等级制组织中是常见的。第二种途径或方式,在社会领域、在处理党与群众的关系上是常见的。因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在法定的行政权力边界外,即使执政党也不能够突破法律的限制使用行政权力,那么,党的领导更多地通过第二种途径来实现。因此,在今天的时代,党既是社会的领导者,但同时又是服务者,才能真正形成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前苏联东欧国家公民社会的崛起消解共产党的执政基础,党离开了权力就土崩瓦解的实例,提示我们:党必须扎根于社会之中,以人民群众的服务者形象出现,才能获得社会最大多数人的支持。形成党与社会的领导与被领导关系的过程,同时也是形成党的政治权威的过程。

  复次,改进党在社会领域中的活动方式。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也是公民社会赖以存在的条件。这就要求改变传统的国家与社会一体化、管理方式类同的局面。一是根据市场经济的需求和民主政治的发展,科学界定政府行政管理与社会自治的边界。二者功能互补,但互补的基础取决于两点:共同的大目标;特定功能的区分。一般说来,政治领域与社会领域、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有时并不能截然划分清楚,但至少要有一个大致的区分,才不会出现“该用行政权力时不作为、不该用时乱作为”的现象。二是以合法的方式实现政治动员,调动广泛的社会资源。党的奋斗目标,单靠党内的力量是不能实现的,有赖于党对于各种社会资源的动员,但动员的方式不能超越法律规定。三是以民主的方式实现社会整合。多元社会的整合不同于计划经济时代,对各方利益的整合需要遵循社会大多数人认可的规则。这里强调的是整合的目的、规则、手段方式都要符合最大多数人的认可,符合社会发展规律,防止损害少数人的合法权利。

  最后,正确处理党的指导思想一元化与社会思潮多样化的关系。党的指导思想是一元的,但公民社会的思想是多元的。执政党对公民社会的主流价值有引导的责任与义务,但引导方式应是民主的、合法的。在社会思想问题上,归根结底,是人的社会存在决定人的社会意识而不是反之,因此,只有把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真正建设好,党对社会主流价值的引导才能够成功。

  (文章只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网立场)

  

(责任编辑:赵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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