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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立法利益博弈:博弈主体多元化利益难以调和

  中新网1月26日电《瞭望》周刊刊载文章称,改革的成果如何让人民共享,将是未来一段时间利益调整的重点。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副院长李曙光教授称,“从未来的5年或者更长一段时期来看,如何分享或共享改革遗产与成果,是我们面临的主要问题。

”而法律因其权威与普适性,日渐成为利益博弈的“主战场”。

  文章指出,利益博弈进入立法领域,是旨在将利益上升为权利的努力,是从规则的被动接受者到主动参与制定者的觉醒,是从无序争利到有序博弈的进步。

  市场经济的利益集团力量增大,公众的权利意识复苏,政府部门掌握广大的社会资源——各方博弈越来越频繁。利益集团之间有博弈,与政府之间有博弈,与劳动者之间也有博弈;从立法观念调整,到权力界定,权利分配,经济利益确定,“中国现在很多法律的出台都是各个主体之间相互博弈的结果,”李曙光称。

  文章称,以物权法草案为例,从公、私财产的保护到小区停车位,从国家基本经济制度到每个人的切身利益,论争不断,成为当前各种利益关系复杂化的一个突出表象。到目前为止创纪录的“七审”,亦成为立法之手协调各方利益的一个突出体现。

  在繁杂的博弈表象下,李曙光梳理出当前立法博弈的特点:

  一是法律涉及的利益群体越多,博弈的程度越高。2006年3月20日至4月2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就劳动合同法草案向全社会征求意见,短短一个月,即收到19万多条意见,这一数字在新中国立法史上仅次于第一部宪法“五四宪法”。这些意见的背后,是劳资双方及其代言人、相关部门及其代言人之间的持续交锋。

  二是立法涉及的面越广、涉及的利益越多,立法越困难。单纯技术型的立法,如公司法,其出台并不难,而直接涉及博弈群体利益的立法则往往容易被“搁浅”。电信法从1980年起就开始起草,至今还在争议。国资法、反垄断法、破产法无不是起草10年以上,亦因为其涉及改革的深处利益。

  三是对于焦点问题的解决往往不是一部法律“单兵突进”所能完成的,而是各个法律协调的产物。破产法对职工债权问题的最终解决要依赖劳动和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

  四是博弈主体的多元化。大量的利益或非利益主体卷入了利益博弈中,博弈变得复杂,利益更难以调和。典型的是有关房地产的政策法规,房地产商、地方政府、炒房者、投资者、需求者、中央政府、金融机构、学者都参与到博弈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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