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户籍制度今起调整
“黑孩”有望上户口
名字一生只能改一次 干部不能更正出生日期
核心提示:1958年1月9日,第一部户籍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颁布实施,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旧的户籍制度所带来的负面效应日益显现。
去年12月,我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规定,出台了《关于规范常住户口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我市在第一时间予以贯彻落实。市公安局户政处有关负责人昨天表示,目前新的户口管理办法已下发到各地派出所,以及时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黑孩”有望上户口
虽然申报出生登记是公民的法定权利,但是婴儿出生登记原则上应凭《出生医学证明》办理,这条“铁律”把很多非婚生婴儿、弃婴等挡在门外。根据《意见》,确实因其他原因无法取得《出生医学证明》的,无论是婚生婴儿还是非婚生婴儿,公安派出所可凭婴儿父母申请、合法有效身份证件、婴儿出生情况证明以及其他规定材料,经调查核实后,报县(市、区)公安机关批准后予以落户。
市民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以及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可持《收养登记证》或《收养公证书》和本人合法有效证件,向其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落户申请,经县(市、区)公安机关批准后予以落户。
大学生也可生儿育女
2005年3月29日,教育部发布新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取消了“在校期间擅自结婚而未办理退学手续的学生,做退学处理”的规定,不再对大学生结婚作出限制。而大学生夫妻面临的第一个难题,便是能否生育,以及生育后孩子的户口问题。
《意见》规定,高等院校已婚学生夫妻双方户口均为高等院校集体户口的,在校期间所生育子女户口应在该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处申报;均为非高等院校集体户口的,在校期间所生子女户口可按照随父或随母原则办理;一方为高等院校集体户口,另一方为非高等院校集体户口的(或另一方为非高等院校学生),在校期间所生育子女的户口应在非高等院校集体户口的一方处申报。
另外,现役军人、出国人员所生子女的户口登记也有了明确规定,比如夫妻一方为现役军人、一方为地方居民的,所生子女随地方居民一方登记户口。夫妻双方均为现役军人,所生子女既可在其父母部队所在地派出所登记户口,也可在该子女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户口所在地登记户口;出国人员在国外所生具有中国国籍的子女回国落户,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我驻该国使领馆开具的身份证明及相关证件的认证等。
山东改革户籍管理 县域内户口迁移政策全面放开
济南1月11日讯 记者今天从省公安厅获悉,我省公安机关将简化审批手续,改革户籍管理政策,促进县域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据介绍,我省各级公安机关将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行为,对国家明令要求取消的行政许可项目,坚决取消审批。对保留的审批项目,一律公开审批程序、条件、办理时限等。简化证件办理、签注手续,对不符合规定的收费项目,一律取消。[阅读全文]第12 3 4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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