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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刚刚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的最新规定,从今年起,车船税将依照新规定计算缴纳,其中小轿车的车船使用税将被划定在360元至660元之间。
车船使用税平均上涨一倍,笔者不由得想到,如此大幅度地提高车船税标准该不该通过听证来确定呢?
去年底,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从今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一条例在车船税征税范围、税额幅度、减免税规定等方面与原法规相比发生了很大变化,除了自行车、三轮车将不再征税和机关公务车今后不再免税两大突出变化外,还大幅度提高了车船使用税的年税额。
那么,相关部门为什么把小轿车的车船税最低额定在360元,而不是200元呢?为什么不通过立法听证程序来征求公众意见而直接确定呢?或许有人认为,虽然小轿车已经大量进入家庭,但目前仍属于生活奢侈品范畴。能够买得起汽车,就应当向国家多交税,买得起车就应当交得起税,这也是税收调节收入差距、体现社会公平的重要表现。
但笔者认为,这种认识是极其偏颇的,不符合现代民主法治的基本要求。一方面,我国立法法规定,行政法规在起草过程中,应当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像车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这类涉及众多百姓利益、增加他们税收负担的法规规章的制定,理应通过听证会的方式广泛听取公众意见。在这个问题上,个税起征点听证树立了很好的榜样。
另一方面,百姓购买汽车并非完全是为了奢侈消费。比如在北京这个“轮子上的城市”,汽车是不少上班族必要的交通工具。事实上,高昂的油价、数额不小的养路费和交强险已经让诸多“车奴”的日子不好过了,而且这未必与我国拉动内需的宏观经济政策相符。
另外笔者觉得,划分子税目的标准和方式也值得商榷。比如除了将载客汽车按载客数量划分为大型、中型、小型和微型外,还可以按照是否营运来进行具体划分,这样更能体现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