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赔钱减刑”质疑仅仅源于误解?
焦点话题
广东东莞的两级法院在多宗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案件中,提倡对民事部分进行调解,并对作出经济赔偿的被告人给予从轻处罚。在引起舆论“拿钱买命”的质疑之后,东莞法院解释——“赔钱减刑”的表述存在误区,正确的说法应该是:“被告人是否赔偿原告,并取得原告的谅解,在定罪量刑时可以作为量刑酌定情节的综合因素加以考虑。
检方声音
对法官的不信任导致公众的质疑
从立法精神而言,东莞两级法院的做法无疑是符合宽严相济的司法政策和构建和谐社会要求的,可是好做法却得不到理解,我认为根源在于公众对于法官能否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还缺乏信任。
从东莞法院公布的案例来看,“赔钱减刑”适用的标准是被告人有悔罪表现,认罪态度好,对被害人积极赔偿并获得被害人谅解。可是在具体的审判实践中,如何识别出被告人是不是真的痛改前非?被害人是真的谅解了被告人,还是迫于经济或者其他压力做出了妥协?
最可怕的,就是某些法官与被告人相互勾结,以“赔钱减刑”做掩护进行权钱交易。这恐怕是公众对于“赔钱减刑”产生质疑的深层次原因。 韩雪(丰台检察院)
“赔钱减刑说”是“直线思维”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被告人已经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其实个案的情况千变万化,被告人能否主动赔偿被害人损失,仅仅是衡量被告人有无悔罪表现、能否从轻处罚的“参数”之一。
认为“赔钱”一定就能“减刑”,这肯定是对法律的错误理解。我认为公共舆论应该回归司法的专业立场,一些似是而非的“直线思维”是要不得的。
王威(徐州市睢宁县检察院)
可能成为被告人要挟被害人的工具
如果被告人故意转移或者隐瞒财产,然后向法官和被害人表示“同意减刑就赔偿,否则就是要钱没有,要命有一条”,那么所谓的“对作出经济赔偿的被告人给予从轻处罚”,就有可能成为被告人要挟被害人的工具。
因此,在谈“赔钱减刑”之前,应该强调的是创造一个公正的司法环境。首先,要建设一个诉前对被告人财产进行扣押和冻结的机制,以便将来法院的生效判决能得以执行。
其次,要构建国家对于刑事被害人的补偿机制。如果有了国家补偿机制能解被害人的燃眉之急,被害人就不会轻易地被要挟。
杨涛(江西赣州检察院)
法官看法
这是“双赢”措施北京也有类似做法
北京的法院在处理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被告人或其亲属对被害人作出经济赔偿,也可以作为量刑酌定情节加以考虑。当然,如遇情节非常严重的案件,无论赔付多少,都不会予以从轻处理。因此,“赔钱减刑”这一说法是不规范、不完整的。
另外,被告人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进而得到谅解后,法院酌情处理,也就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被告人所要承担的刑罚。因此,这实际上是对被害人和被告人都有益的“双赢”措施。
我国目前尚未制定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法,这是刑事被害人经济赔偿权得不到保障的重要原因。构建我国的刑事被害人救助体系已经势在必行。
文并图/记者孙慧丽孙潇
做法并无不妥表述值得商榷
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及其家属的损失,一方面体现其认罪悔罪的态度,另一方面也更能取得被害人及其家属的谅解,能够更好地平息矛盾。
东莞中院的做法之所以会受到普遍质疑,在于媒体表述不科学。“赔钱减刑”这一说法至少混淆了两个概念:一是减刑与从轻,减刑是指在法定刑以下量刑,这必须有法定的情节,如自首、立功。而从轻是在法定刑的范围内,由法官裁量量刑,而被告人的认罪态度、被害人是否谅解、赔偿是否到位等正是量刑的情节之一;二是赔偿损失与从轻处罚之间的因果关系,赔偿损失有可能被从轻处罚,这需要法官的综合衡量,但赔偿损失并不必然会被从轻处罚。 庾向荣(江苏吴江法院)
晚餐画题
没钱赔偿被害人会去借高利贷吗
如果主动给予经济赔偿就会获得减刑的机会,那么对于面临死刑的罪犯来说,哪怕只有1%的生存机会,他们也会尽100%的努力。对于巨富来说,赔些钱表示自己的悔罪态度当然容易,可那些家境不好的罪犯就痛苦了。怎么办?机会不等人啊,那会不会有人向地下钱庄之类的非法机构借高利贷呢?
这一政策的初衷当然是为了维护被害人的利益,可是谁能保证它不会带来负面效应呢? 图/慧卿文/丙文
警察之见
和拿钱买命无关
不少违法犯罪人员并非十恶不赦的坏人,他们也有善的一面,他们的家人也希望他们改过自新,法律上的从轻情节就是他们的希望。我是一个警察,对这一点深有感触。尤其是一些属于“激情犯罪”的人,事后都是非常悔恨的,很想找到一个补救的措施。
有了东莞中院的做法,他们就有这样的机会,可以用赔偿被告人来减轻心里的罪孽,这和拿钱买命是没有任何关系的。如果被害人对此谅解,法律当然应该给他们一个机会。
董刚(湖北黄石公安局)
云强(丰台法院刑庭副庭长)
被害人流血又流泪难道就公正了?
有人将“赔钱减刑”误读为“花钱买刑”,甚至上升到“司法功利化”的高度,我认为主要的原因在于根深蒂固的报应思想和仇富心态。
让被害人得不到赔偿,“流血又流泪”,难道就实现了社会的公正? 张诗河(山东高唐法院)
律师发言
刑事处罚并非最终目的
在我代理过的案例中,也存在被告人给予被害人经济赔偿,从而从轻处罚的案例。
至于从轻处罚是否公平问题,我个人认为公平与否不但要看被告人是否获得与其所犯罪行相一致的处罚,还要考虑赔偿损失在缓解社会矛盾方面所起到的积极意义,因为刑事处罚并不是最终目的。
文并图/记者姚奕
彩登枝(北京市重光律师事务所)
学者释疑
这和“议罪银”是完全不同的
网上有不少人说,东莞中院的做法类似于清代的“议罪银”制度。事实上,二者是完全不同的。
“议罪银”就是指违犯了大清律可以通过交银子来免除或减轻处罚,这个制度是乾隆的宠臣和珅为了改变内务府亏空状况而创制的,目的是给乾隆数次出巡和奢侈的日常生活埋单。
至于东莞中院的做法,一方面赔的钱是给被害人的,这一点和“议罪银”有本质的区别。此外,称之为“赔钱减刑”其实是不合适的。“减刑”是“赔钱”的结果,但“赔钱”并不是得到这一结果的唯一途径,有其他悔罪表现也可能使犯罪人得以减轻处罚。东莞中院的做法有法律和当前刑事政策作保障,可以说是既合法又合理的。
文并图/记者姚奕
李巍涛(人大法学院博士生)
(责任编辑:梅智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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