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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钱减刑”于法无据

  “赔钱减刑”在现实社会中既不符合情理,也与法律背道而驰。

  首先,罪犯所受到的处罚与他所犯罪行的危害程度相一致是最起码的法律底线,也是明文记载于我国《刑法》中的。以金钱来换取刑罚的减免,就如同将法律当作儿戏和买卖。

即便是在某些个案上有部分适用之处,但如果将其推而广之,就会严重影响整个社会风气,滋长犯罪,使得经济条件的好坏直接影响刑罚的轻重。两相比较,孰轻孰重,一看便知。至于东莞法院希望通过这种赔偿机制使被害人的利益可以得到最大维护的出发点,笔者认为,建立合适的司法救助制度和国家社会救助体系才是治本之道。

  其次,从法律上来说。众所周知,刑事案件由于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健康权、财产权等直接权利,其处罚幅度最大,所适用的法律最为严格。刑事犯罪依法应当受到国家的处罚、如何进行处罚都已经由刑法和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法院以经济赔偿作为减免刑罚的参考因素,不但超出了法律的范畴,更使得“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在金钱面前妥协。

  至于东莞法院陈副院长“并不是所有的刑事案件都可以采取这种做法。对于社会影响恶劣的案件,即使被告人赔钱,也不能减刑。能够适用赔钱减刑的,大多是非蓄意的犯罪案件”的说法,问题在于,他所说“社会影响恶劣”的标准又是什么?

  总之,以罚抵法践踏了法律尊严,使司法机关丧失了办案原则,更使法律像是花钱消灾的交易。为防止冤假错案变本加厉的出现,为维护法律的权威,笔者呼吁这种所谓的“机制探索”尽早停止,以还人们一块法制的净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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