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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小区设施挪作商用最高罚50万元

  最高罚50万元

  国内首部居住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地方性法规下月在杭实施

  通讯员 杭建 本报记者 钟黎明

  早报讯下月起,杭州新建设小区的配套设施,开发商如果拿来出租、出售,将会受到罚款10万元至50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还会降低资质或吊销证书。

  《杭州市居住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3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是国内首部有关居住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的地方性法规。

  杭州市建委副主任张良华昨日接受记者采访时说,2004年,国家《行政许可法》实施后,国家建设部取消了居住小区综合验收项目,对配套设施建设的监督管理缺乏法律依据。住宅区配套设施建设,涉及农贸、教育、城管等多个部门,情况比较复杂。近年来有关小区配套设施挪作商用、权属不清等也成为居民投诉的一大热点。此次《条例》将为小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提供法律依据。

  新闻附件:居民关心的几个问题

  1、地面公共停车泊位归全体业主所有

  地面公共停车泊位、按标准建设的自行车库属于居住区全体业主所有,由开发建设单位建成后无偿移交给业主。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由开发建设单位建成后无偿转移交给物业管理企业管理;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移交给社区居委会管理。

  2、住宅区配套设施由谁投资建设

  行政管理、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市政道路、公交站、大型环卫、社会服务等配套设施,由政府或者政府相关部门投资建设;住宅开发建设范围内的道路、燃气、供水、排水、环卫、绿化、电力、路灯、有线电视网络等设施,由开发建设单位投资建设,并且规定这些设施为居民基本生活需要的设施;商业服务等设施,由开发建设单位投资建设。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获得《配套设施建设合同履行确认证明》后,在3个月内完成配套设施移交手续,并依法承担配套设施移交后的保修责任。

  3、挪作他用最高可罚50万元

  开发建设单位未签订居住区配套设施建设合同擅自开工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对于将应当移交的配套设施出租、出售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也将依法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1310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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