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贵峰
定于2月26日至28日在北京举行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将首次审议就业促进法草案。(2月12日新华社)
就业乃民生之本。在就业总体形势依然严峻,并由此衍生出一系列迫切的民生问题(如收入差距、失业)的当下,专门制定一部旨在“就业促进”的法律,无疑不仅十分必要,而且正当其时,有利于切实改善和缓解眼前各种与就业密切相关的非常现实的民生处境,有助于从根本上维护广大劳动者包括就业在内的各种经济、社会权益。
那么,结合当前的就业实际,“就业促进法”究竟应该具体从哪些方面着手促进就业呢?在这里,笔者提出三个期待:
其一,期待“就业促进法”能严厉禁止和惩处各种就业歧视。如性别歧视(不招女大学生)、年龄歧视(35岁以下)、身体歧视(身高、相貌、残疾)、健康歧视(乙肝、艾滋病毒携带)、地域歧视(外地户籍限制)、学历歧视(本科以上),等等。显然,这些大量存在的歧视,完全是一种地道的“就业阻碍”。在这种情况下,作为一部专司“就业促进”的国家法律,无疑应将消除和打击就业歧视作为其重要的规范之一,以弥补此前相关法律在这方面存在的不足和空白。
其二,期待“就业促进法”能大力优化创业环境,从源头上增加和促进就业供给。显而易见,正如民生的源头在就业,就业的源头正在于创业,而要保证创业能源源不断地提供大量就业机会,必然又离不开一个宽松、活跃(尤其针对个体、微型和中小企业来说)充分优化的创业环境。
最后,期待“就业促进”成为考核评价地方政府的核心指标,使这样一部法律不仅写在纸上,而且能真正“走下来”,走到捍卫民生的就业管理实际中去。
很明显,只有这样一个期待得到保证,前面的两个期待才有被落实的驱动机制。经验表明,只要那些配套了强大考核驱动机制的经济、社会发展指标,在现实中才最可能成为政府重视并积极推动执行的对象,如GDP、财政收入等等。
因此,“就业促进”若想当真被促进,首先政府必须被“促进”——将就业和它代表的民生利益,彻底嵌入、内化为政府的行动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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