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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行使物权不应妨害社会公共利益

  [物权法在国外]

  据新华社柏林电物权制度是一个系统工程。在德国,它不只是民法的规范对象,还受到宪法、行政法等各个法律部门的调整和规范。19世纪中期,德国社会发生了巨大变化,有关所有权制度的争论导致了德国《民法典》第903条规定的产生。

这条法律规定:“以不与法律或第三人的权利相抵触为限,物的所有权人可以任意处分其物,并排除他人的任何干涉。”

  这条法律一直被严格执行,在德国历史上有先例可循。19世纪末,普鲁士国王威廉一世在距离柏林不远的波茨坦修建了一座行宫。紧挨宫殿处有一座磨坊,威廉一世在与磨坊主多次协商拆除不成后,派人强行拆除了这座磨坊。磨坊主将威廉一世告到法院,地方法院判决威廉一世败诉,必须将磨坊“恢复原状”,并赔偿由于拆毁房子给磨坊主造成的损失。最后威廉一世迫于各方压力,不得不向法律低头。直到今天,那座磨坊还矗立在波茨坦行宫的边上,成为德国司法独立的象征。

  今天,德国物权法主要包含在《民法典》和宪法《基本法》中。上述法律不仅赋予物权所有人权利,同时也规定了相关的义务。例如《基本法》第14条规定,行使物权不应妨害社会公共利益。在经济生活中,物权所有人应该担负起保护交易安全的义务,并应遵循来自公法的各种限制,国家权益因此得到保护。在社会生活中,例如在环保问题上,私人物权也会受到诸多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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