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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消协副秘书长董京生日前表示,一些商品的三包条款不仅没有维护消费者的权益,反而成了企业逃避产品质量责任、售后服务的挡箭牌。
(3月11日《重庆时报》)
国家三包规定是21年前制订出台的。
其实,生活中,类似手机这样的三包规定还有许多,它们不仅没有维护消费者的权益,反而成了企业逃避产品质量责任、售后服务的挡箭牌。
董京生表示,1994年国家颁布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5条规定,消费者购买的产品在保修期内,修理两次仍然不能达到正常使用的,经营者应该更换或者是退货。此外,《国家产品质量法》《合同法》《民法通则》中都详细作了规定,“三包”规定不能大于法律。它必须顺应社会的发展需要,做适时地完善,惟其如此,才能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海瑶/文刘道伟/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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