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3月16日电(记者邹声文、张宗堂、孟娜)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根据全国人大代表的审议意见,对物权法草案作了60多处修改,对企业所得税法草案作了近20处修改。那么,这些修改意见是怎样一步步被采集、吸纳的呢?记者以企业所得税法草案一条修改意见为“标本”,追踪了它从采集到吸纳的全过程。
9日上午:代表提出修改意见
3月8日上午,物权法草案、企业所得税法草案提请大会审议。
3月9日上午,北京职工之家B座临时改成的第五会议室。安徽代表团举行小组会议,审议企业所得税法草案。
草案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0%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审议中,针对这一条款,全国人大代表李修松提出,为进一步鼓励企业的公益性捐赠,建议进一步提高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扣除比例。
早在2004年两会期间,身为安徽省文化厅副厅长的李修松就曾经向大会提交了一份名为《关于逐步建立发展文化公益事业的法律和财税保障机制的建议》。他说:“建议的目的就是为了鼓励社会捐助,以支持文化事业及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
“发展文化公益事业是整个社会公益事业的一部分。因此,这次审议企业所得税法草案,我就再次提出了这一建议。”李修松说。
与此同时,天津代表团的张春生、广东代表团的揭晔、四川代表团的黄明全等十几个代表团的一些代表,也都提出了与李修松相同或类似的建议。
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也对草案进行了审议,也提出了对草案上述扣除比例适当提高的意见。
9日晚上:上千条意见迅速汇总
派往各代表团的法案组联络员准确地记下了代表们的建议,在小组审议结束后,当天就以简报的形式将建议汇总到了设在人民大会堂宾馆的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秘书处法案组。
“为全面、准确、及时地反映代表们的意见和建议,法案组在每个代表团派驻了至少两名联络员。”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济法室副主任袁杰说。
同时,在代表团全体会议、小组会议审议时,财政部、税务总局等有关部门也派出了工作人员到会听取意见和建议。
当天晚上,袁杰就与其他十几名工作人员一道,集中整理从各个渠道汇集来的对企业所得税法草案的修改意见。她说:“从整理的结果看,多数意见集中在税收优惠上,其中十几个代表团的代表提出应提高公益性捐助纳税所得额扣除比例。”法案组将这些建议向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作了汇报。
10日:对代表修改意见进行研究
10日,大会休息一天。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组成人员却在紧张工作。他们对代表提出的修改意见和财经委员会的审议意见逐条进行研究,其中提高企业公益性捐助纳税所得额扣除比例是重点研究的问题之一。
在充分研究各方面建议的基础上,法律委员会最终对草案作了15处修改,其中经对李修松等代表的建议进行研究,将企业公益性捐助纳税所得额的扣除比例从10%提高到12%。
12日:草案修改稿印发各代表团审议
11日上午,大会召开主席团常务主席第一次会议,听取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物权法草案、企业所得税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提出了草案修改稿。
12日上午,大会召开主席团第二次会议,听取和审议法律委员会关于物权法草案、企业所得税法草案等法律案审议结果的报告,并表决通过,决定将草案修改稿印发各代表团审议。
12日晚,李修松再次看到了那份熟悉的企业所得税法草案。不同的是,他与其他代表共同建议的“应提高企业公益性捐助纳税所得额扣除比例”部分的数字,由“10%”变成了“12%”。
13日、14日:根据代表审议意见提出建议表决稿
13日上午,代表们对物权法草案修改稿、企业所得税法草案修改稿等进行了审议。普遍认为,草案修改稿是可行的,同意提请本次大会表决通过。同时,有些代表对草案修改稿又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
14日上午,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召开会议,根据代表的审议意见,对草案修改稿进行审议。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和国务院法制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负责人列席会议。
法律委员会经对代表意见逐条研究,对法律草案修改稿进一步作了修改,提出了建议表决稿。其中,企业公益性捐助的税前扣除比例为12%的条款未再改动。
16日:大会表决通过企业所得税法
15日上午,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主席团第三次会议经过表决,决定将物权法草案建议表决稿、企业所得税法草案建议表决稿印发各代表团审议。
15日下午,各代表团审议法律草案建议表决稿。
16日9时许,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举行主席团第四次会议,并经表决决定,将物权法草案、企业所得税法草案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16日10时许,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举行闭幕会,正式表决通过了物权法草案、企业所得税法草案。代表提出的企业公益性捐助纳税所得额扣除比例为12%的建议,正式写入法律,上升为国家意志。
回顾自己的建议被吸收的全过程,李修松说:“法律草案的修改是一个发扬民主的过程。每位代表认真审议、提出修改意见,是全国人大代表履行职责的重要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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