宽容司法断思
王新环
严格立法、自觉守法与宽容司法是法治的理想图景,这三者当中,宽容司法具有伸拓调谐之功效。构成我国传统文化主体的儒学,倡导以宽容为本的“仁政”,不但被几乎历代统治者宣布为施政的目标,而且也成为广大民众要求摆脱贫穷苦难的精神寄托。
刑罚演进中的轻缓化趋势体现了国家的宽容。刑法目的因时而变,古“以眼还眼,以牙还牙”、“杀人抵命”,把刑罚视为报复犯罪的工具。晚近实行“明刑弼教”、“刑期无刑”。刑罚除惩戒犯罪行为外,并以改良犯人的恶性、预防犯罪再生为主旨,诸如“刑罚的减免”、“自首立功的减轻”、“缓刑的宣告”、“徒刑的假释”,以及“罪由国家公诉”、“禁止刑囚”、“减少乃至废除死刑”。刑罚由报复向教化型法制辛苦艰难的展进,一部分是宽容思想的延展。诸方面都是在文明进步的总题之下,同行并进的。刑罚是国家对个人行为的制裁,责罚仅及于违反刑法的本人而不得株连。昔日所谓罪及九族及刑涉无辜,已为近代刑事政策所摈弃。
刑罚合意展示刑法温情的一面。德法哲学家拉德布鲁赫说:刑罚需要特别的正确性来证明:要么证明国家刑罚是犯罪者自己所希望的,要么证明国家刑罚是犯罪者所应得的。刑罚不总是以冷面孔出现,同意理论表达了刑罚温情属性。刑罚本质具有非合意性,然而,国家与个人进行对话是可能的。英美法系中,合意刑罚一般表现为控与辩双方就罪与刑的协商,判决内容体现了法官与当事人的合作;大陆法系中,判决内容虽然表明的是国家刑罚权的实现过程,但决不意味着这种刑罚结果的形成没有反映被告人的意志。现代刑罚以理性、公正惩罚为特质,需要有被处罚者积极参与,而不再是国家单方的事情。轻罪案件中自愿赔偿达成和解可免于刑事指控;重罪案件中足额赔偿可减少刑期。赔偿换取轻刑,远比“用钱赎罪”丰富得多。
监狱管束的舒缓展进了司法宽容属性。现代监狱“虽然是一种能够导致定性、分类和惩罚的监视”,但并不总是具有控制和支配符号的高墙、电网、看守与劳役。作家余秋雨在《希隆的囚徒》中描写道:波尼伐被释放了,但这时,他已浑身漠然。他早已习惯监狱,觉得离开监狱就像离开了自己的故乡和隐居之地。边沁的全景敞视建筑机制推翻了牢狱原有的封闭、剥夺光线和隐藏功能,这正如福柯对监狱研究所得出的结论一样:现代监狱集中体现了一种谦和的、基本上无痛苦的强制,而这一般说来正是现代世界典型的强制形式。现代监舍依然体现了林徽因所描述的那种“诗意”、“画意”并列称之为的“建筑意”,一种关于建筑和人类生存环境息息相关的情调和哲学。
通过盈千累万的个案为宽容司法拓展空间,或者对司法的失当开展可能的公众批评,这些点滴的积累可沉积丰厚的司法资源。规则的实施必须有一种借助监视而实行强制的机制。这意味着监视能够诱发出权力的效应,强制手段则能够使对象历历在目。这是传媒对司法方式,诸如给嫌疑人带头套、抓捕时避开童叟等,这些点滴变化投入足够关注与褒奖的缘由。
司法要创造出既有统一的价值,又有相当宽容的社会环境。这不只是一个理念,同时还包含制度建构;也不完全是个态度问题,还是个现实性的挑战。(责任编辑:查炳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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