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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时报:《物权法》对依法行政提出新要求

  《物权法》的颁布对政府的行政体制改革和依法行政都提出了新的要求。

  首先,《物权法》对行政执法中涉及财产内容的处罚提出了严格要求。政府的相关执法部门,在对私人进行罚款、没收财产等行政处罚时,如果没有法律明确规定的权限和履行法定的程序,都有可能侵犯公民、法人的物权。

物权是具有“排他性”的权利,物权可以约束、限制公权力的滥用。凡物权范围之内是私人活动的空间,物权范围之外是公权力的活动空间,这就划分了公权与私权的界限。

  其次,《物权法》对行政机关的行为提出了新要求。政府在征地拆迁、城市开发与城市规划、用地审批、公共设施设置、财产方面的税收征收等方面,必须树立物权观念,特别是注意尊重私人财产的所有权、用益物权和不动产的相邻权,否则就面临公民、法人根据《物权法》规定的权利而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如,在居民居住密集的地区建设治疗高传染性疾病的医院,小区的住宅楼里准许开办临终关怀医院,在农田旁边、村庄周围批准建设有污染源的工厂,在规划时不考虑原有居民道路交通出行方便的权利,以上会导致侵犯相邻权。又如,没有达成拆迁补偿协议、没有走完司法程序就强制拆迁居民房屋,就侵犯了公民的物权。再如,警察没有搜查证强行进入私人房屋,既侵犯了公民的住宅安宁权和隐私权,更主要地是侵犯了公民对房屋住宅的财产权。

  第三,《物权法》对行政立法和象征性规范文件作了限制。如果政府通过的行政法律和法规,限制了私人的财产所有权的使用、处分和收益,虽然政府没有实际剥夺私人对自己财产的占有和实际控制权,但该行政立法造成私人财产在使用和处分权能方面受到限制,在经济收益方面受到减损,私人对财产所进行的经济上的有益利用以及合理的、有投资背景的期待受到损害,那么,这个行政法律和法规就违背了《物权法》的规定,可能归于无效。如,私人刚刚从政府手中购买到海边一块地的使用权,本来是容许开发房地产的,但政府后来出台一个文件,为保护海岸线的环境,禁止在海边开发房地产,使得该块土地没用了,或者在经济收益方面受到减损,私人合理的投资期待落空。再如,一个餐馆生意红火,但它门前的道路突然被改为单行线,严重影响了生意。这就要考虑规范性文件是否合法、合理?如果合法,是否应当给私人给予补偿?

  第四,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对行政体制改革和依法行政提出了新的要求。《物权法》规定,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农村土地承包权的登记、农村宅基地和房屋的登记、城市房屋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如何一体登记、林权证与土地证如何统一的问题,这些都涉及政府的行政体制改革,一些政府部门就要放弃部门权力和利益。如,《物权法》第21条规定,因登记错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登记机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政府代表国家行使国家财产的所有权,如果对人为造成自然资源、基础设施损害的行为,政府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闻不问,造成国有财产损失的,就违背了《物权法》的规定,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在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在个案中界定什么是公共利益的时候,政府会面临被提起行政诉讼,有被司法机关裁判败诉的可能。

  《物权法》没有规定公共利益的内容。实际上,公共利益是一个不确定的概念,没有哪个国家在成文法立法中给出固定的定义。首先,公共利益是相对而言的。相对于少数特定人的利益而言,不特定人的多数利益就是公共利益。公共利益从位阶上、层级上说,也是相对的。一个省、一个地区的利益可能是公共利益,但在国家主权、国家经济安全的面前就要让步;个人的利益和社区以及社区其他公众的利益相比较,后者就属于公共利益。其次,公共利益在内容和范围上可以有不同理解。公共利益既包括经济内容,也包括非经济的内容。凡是涉及到公众的有关政治、文化、环境、教育、卫生等方面的利益,都可以是公共利益。例如,为了修地铁而拆迁胡同的老房子,反对拆迁胡同老房子的人认为,保护胡同涉及对非物质遗产和文化的传承,属于人文环境保护,不拆迁当然是公共利益。而同意拆迁的人认为,提供方便快捷的地铁,既节约土地,又环保,属于公共利益。无论是政府还是法院,对这样的争议都要权衡利弊作出裁量。第三,在具体的案例中,商业利益与公共利益常常混合在一起,你中有我,我中有你,不好截然区分。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商业利益经常和公共利益联系在一起。如,建设私立学校,投资者既有商业利益,也解决了当地教育资源不足的问题,解决上学难的问题,这就有公共利益的内容。某大公司投入巨资建设工厂和研发大楼,既增加了当地的就业机会和地方税收,又连带承诺开发建设公园、绿地,改善道路交通,建造居民社区,在此,商业利益和公共利益相辅相成。

  因此,对于什么是公共利益,需要司法裁判进行案例的积累,更需要把《物权法》关于征收征用的条文和补偿的标准具体化,以防止公共利益的名义被滥用。李雅云

  英国学者约翰·洛克有句名言:“没有个人物权的地方,就没有公正。”

  记者:物权法颁布引起了社会的普遍关注。但也有一些人认为,物权法是一部民事法律,不是行政法,与政府的行政行为关系不大。怎么看待这一问题?

  王利明:财产权与生命权、自由权一起,被称为公民的三大基本权利。物权法不仅仅是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保护人民群众财产权利的基本法,也是规范行政机关公权力、保障人民财产权利的一部重要民事法律。

  在3月20日上午举行的“热烈庆祝我国物权法颁布学术报告会”上,中国社会科学院孙宪忠研究员指出:物权法对私人所有权法律地位的充分承认,是国家进入建设性社会的标志。孙宪忠说,科学发展观强调的“以人为本、以民为本”,包含着对于民众基本财产权利充分承认与保护的精神。

  将要实施的物权法似乎成了一部万能法,寄托了公众无数的期待。继有专家称“物权法将终结强制拆迁”,有学者称“物权法将给公民住宅保障”,有专家称“物权法将挑战物业霸权”之后,近日又有专家称,当下为公众诟病的城管“没收式执法”将受到物权法的挑战:如果没有法律上非常明确的法律依据,任何机关和个人都不能随意没收包括流动摊贩在内的他们的生产工具或其他私人财产。

  近日,央视报道了广州一名无牌小贩因为摊档被全部没收而当街痛哭,引来了媒体对城管执法方式的再次质疑,不过这次人们提出的问题是,城管没收无牌小贩的工具和商品,与物权法保护私有财产的精神是否冲突?在这场讨论的引子里,一名无牌小贩,连续两天被城管没收推车、炉锅、水果和玉米。物权法专家称,城管只能罚款不能没收,没收物品若损毁还可索赔;广州城管则称,执法有理有据,暂扣物品受罚后可以领回,与物权法不冲突。

  物权法的颁行,无异于一场自觉自为的普法运动,这场普法运动所激发出的能量,还在持续的释放之中。从拆迁钉子户到车位维权再到无牌小贩,公众急于将庙堂之高的政治承诺,兑换成日常生活的细节改善。说物权法被寄予厚望,这既是现实,亦是理想。而物权法能够解除这么多的民生困境吗?

(责任编辑:张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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