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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兴宁市大兴煤矿8.7特大透水事故系列渎职案

  2005年8月7日13时13分,广东省梅州市兴宁市大兴煤矿发生特别重大透水责任事故,造成12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4725万元。

  经调查,该事故是一起责任事故。事故的直接原因是:由于煤层倾角大(75度左右),厚度大(3~4米),小断层发育,煤质松散易塌落,—290米水平以下在产生过程中每层均发生过严重抽冒(即:在浅部厚煤层,急倾斜煤层及断层破碎带和基岩风化带附近采煤或掘巷时,顶板岩层或煤层本身在较小范围内垮落超过正常高度的现象),在此抽冒严重的情况下,大量出煤,超强度开采,致使—290米水平至—180米水平防水安全煤柱抽冒导通了—180米水平至+262米水平的水淹区,造成上部水淹区的积水大量渍入大兴煤矿,导致事故的发生。


  事故的间接原因是:大兴煤矿在证照不全的情况下,自建矿以来一直违法组织生产,严重超能力超强度开采,主要管理人员长期不下井,井下安全管理混乱,在防水煤柱托梁和采煤工作面发生大规模抽冒后不及时采取措施处理,仍然违章组织工人冒险作业;兴宁市煤炭局没有依法查处该矿无证生产问题,多次签署意见同意该矿复产,使该矿通过整顿验收,在该矿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兴宁市煤炭局、梅州市经贸局同意其办理煤炭生产许可证;兴宁市、梅州市安全监管局、国土资源局没有依法查处该矿违法开采和无证生产问题,兴宁市国土资源局没有在该矿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过程中,越权为其出具证明材料;兴宁市公安局违反有关程序规定向该矿发放《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和《爆炸物品储存许可证》,并违规,超用量批准该矿购买爆炸物品,梅州市公安局对下级公安机关爆炸物品管理混乱问题监管不力;兴宁市工商局未依法有效查处该矿无照经营问题;广东省安全监管局和国土资源厅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联合下发《关于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核颁发工作有关采矿许可证问题的通知》,为大兴等非法煤矿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黄槐镇政府不仅没有督促有关部门对大兴等非法煤矿依法取缔,而且放宽验收标准,致使该矿应关闭而未关闭。据此,检察机关对广东省安全监管局副局长胡建昌等23人以涉嫌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渎职犯罪立案侦查,其中厅级干部1人,处级干部6人,除两人因犯罪情节轻微,作相对不起诉外,其余21人已经由法院作出有罪判决并且发生法律效力。其中:

  (一)广东省安监局副局长胡建昌玩忽职守、受贿案

  胡建昌作为负责大兴等5对煤矿《煤炭生产许可证》颁发工作的领导,明知安监一处的叶某在领导未作同意指示的情况下,擅自将同意颁发煤炭生产许可证的批复的发文稿送办公室打印、编号,没有要求立即收回,只要求暂时不发;在违规发放《煤炭生产许可证》的事情暴露后,没有采取措施予以追回,相反下文要求梅州市安监部门对五个煤矿加强监督管理,从而默认了越权发放的《煤炭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性。省安监局将煤炭行业管理职能移交回省经贸委时,胡建昌亦未要求监管一处向省经贸委通报违规发放上述许可证的情况。被告人胡建昌作为管理全省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的副局长,明知国家安监局颁布的《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和省安监局制定的《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必须具备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但其为了解决煤矿及非煤矿山由于不能及时取得有效、合法的《采矿许可证》而导致《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进度缓慢的局面,未经局务会讨论,与国土厅联合签发了粤安监〔2005〕151号文,降低了申领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条件。随后,被告人胡建昌在审核签发安全许可证给大兴等煤矿时,未认真履行其职责,明知大兴煤矿没有采矿许可证,甚至只有县级市出具的“正在办理《采矿许可证》证明”的情况下,仍同意签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给大兴煤矿,使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大兴煤矿得以继续非法生产。此外,大兴煤矿从建矿到透水事故的发生,一直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属于证照不齐的企业,按规定应予关闭。但由于被告人胡建昌等人的玩忽职守行为,使大兴煤矿取得了《煤炭生产许可证》、《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为该煤矿的非法生产,超强度开采提供了合法依据,同时为“8.7”重大透水事故的发生埋下了重大隐患。2003年4月至2005年7月,胡建昌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贿赂合计人民币14万元。法院以玩忽职守罪,判处胡建昌免予刑事处罚;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0元。

  (二)梅州市安监局局长王卓雄玩忽职守案

  2001年10月至2005年8月间,时任梅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的王卓雄,在负责监督、管理全市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煤炭行业管理工作过程中,未按法律法规的规定组织和督促查处大兴煤矿无证生产问题;对大兴煤矿申办《煤炭生产许可证》、《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材料审核把关不严,对煤矿停产整顿工作检查和督促落实不力,对大兴煤矿安全生产管理监管不力,放任、支持证照不全的兴宁市大兴煤矿进行长期非法生产。致使兴宁市大兴煤矿于2005年8月7日中午发生特大透水事故,造成121名矿工死亡、直接经济损失4700多万元的严重后果。2006年3月7日,法院以玩忽职守罪,判处王卓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三)梅州市安监局副局长李振模玩忽职守案

  李振模在任梅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局长分管全市矿山安全生产和煤炭行业管理工作期间,1、自2002年11月始,明知大兴煤矿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不具备煤矿开采生产条件,长期进行非法生产,依法应当提出立即予以取缔或关闭的意见和建议,但从未提出过取缔或关闭的意见和建议。2、2003年11月,参与研究并同意以梅州市经济贸易局的名义,上报《关于要求尽快办理黄槐大径里等煤矿生产许可证》的报告给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违法支持、催办不符合申领条件的大兴煤矿等申办《煤炭生产许可证》,致使大兴煤矿在无《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04年1月领取了《煤炭生产许可证》。3、2005年4月,在大兴煤矿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过程中,明知大兴煤矿没有《采矿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不具备办证条件,仍参与研究并同意在大兴煤矿《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申领材料补正意见表》中,签署“经县组织检查,同意申报”意见,致使大兴煤矿顺利通过广东省安监局审查,于2005年6月领取了《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4、2005年5月,明知大兴煤矿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的情况下,违反相关的法律法规,同意梅州市安监局向市政府上报《关于煤矿停产整顿验收工作有关问题的请示》报告,为不具备复产条件、停产整顿验收督查不合格的大兴煤矿获准复产创造条件,从而埋下重大安全隐患。5、于2004年至2005年8月间,在对大兴煤矿进行重大危险源专项检查中,明知大兴煤矿水淹区下采煤应特别注意防止抽冒引发透水,而不按制度规定的次数组织检查。对大兴煤矿的监测记录一直没有组织综合分析和论证,忽视安全生产的检查,忽视超强度开采必然会带来更多的安全隐患,忽视安全评价中介机构提出的该矿要特别重点防范矿井水灾事故的意见,对大兴煤矿自2004年以来超强度超能力开采监管不力,对2005年3至7月间大兴煤矿井下四煤层多次发生大量抽冒并伴有渗漏滴水异常情况没有掌握,因而未及时发现和处理应该发现的安全隐患和明显的事故苗头,造成大兴煤矿因抽冒而引发透水,造成“8?7”矿难。6、2005年6月,不认真执行经贸委关于做好煤矿生产能力核定工作的要求,在梅州市安监局发文要求兴宁市煤炭工业局对大兴煤矿下达限产通知后,没有跟踪检查大兴煤矿落实限产措施情况,在明知大兴煤矿已核定超产的情况下,没有责令兴宁市煤炭工业局对大兴煤矿实行停产整顿,放弃对大兴煤矿生产的监管,致使大兴煤矿严重超能力生产,最终引发特大矿难。2006年3月7日,法院以玩忽职守罪,判处李振模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四)兴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局长赖新泉玩忽职守案

  赖新泉在任兴宁市安监局副局长期间,一、在2002年5月,明知大兴煤矿属证照不齐全的煤矿企业,根据有关法律文件的规定,应当立即予以取缔或关闭,但赖某没有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监管不力,未提出取缔或关闭大兴煤矿的意见、建议,致使大兴煤矿长期在证照不齐的情况下非法生产。二、2004年11月4日,在明知大兴煤矿没有采矿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的情况下,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没有严格把关,仍然在《兴宁市煤矿企业停产整顿验收审批表》中的市安监局意见栏内签署“同意上报复产”的意见,使大兴煤矿取得《矿井复产通知书》,得以顺利复产,从而继续非法生产。三、2005年4月,在大兴煤矿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过程中,明知大兴煤矿没有采矿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的情况下,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监管不到位,仍在大兴煤矿的《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申领材料补正意见表》中安监部门意见栏内签署“根据企业报告,我局组织市煤炭局、四望嶂矿山安全技术事务有限公司对该矿存在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进行逐项验收,该矿报告的情况属实,已达到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条件,同意上报办证”的意见,致使大兴煤矿通过安全评价并获颁《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四、在对大兴煤矿进行重大危险源专项检查时,不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安全检查不到位,明知大兴煤矿水淹区下采煤设计方案中特别要求采煤时注意防止抽冒引发透水,忽视安全评价中介机构提出的该矿要特别重点防范矿井水灾事故的意见,却不对大兴煤矿是否存在滴水、抽冒的情况进行专门调查,以致对大兴煤矿在2005年6月间发生的滴水、抽冒现象没有掌握,未能及时发现和处理此一安全隐患和明显的事故苗头,最终造成大兴煤矿因抽冒而引发矿难。五、2005年6月10日以后,全市煤矿实行停产整顿期间,没有按照要求对职责范围内应该督查的煤矿开展督查工作,也没有发现大兴煤矿在停产整顿期间的偷采行为,以致大兴煤矿在停产整顿期间发生矿难。2006年3月7日,法院以玩忽职守罪,判处赖新泉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五)兴宁市煤炭工业局副局长曾锡良玩忽职守、受贿案

  2002年7月至2003年3月,时任某市煤炭工业局副局长的曾锡良,明知大兴煤矿证照不齐并超强度开采,未能履行职责,不依法向当地政府提出关闭的意见和建议。曾锡良作为某市安全委员会驻四望嶂矿区安全监督员,在2005年6月1日,得知大兴煤矿矿井-290米水平东托水梁四煤6号反眼发生渗漏滴水的异常情况后,未向市政府及安全监管职能部门报告,以引起重视。在2005年7月14日,福胜煤矿发生“7?14”矿难事故后,全市煤矿进行停产整顿期间,对大兴煤矿的停产整顿检查监管不到位,对偷采情况未能及时掌握并予以制止,2005年8月6日大兴煤矿继续偷采煤矿至8月7日中午1时许,终因井下发生重大透水,引发特大矿难事故。此外,曾锡良自任兴宁市煤炭工业局生产科科长后,多次收受贿赂合计人民币87000元。2006年3月7日,法院以玩忽职守罪和受贿罪,分别判处曾某有期徒刑三年和两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年。

  (六)兴宁市国土资源局局长蓝定明玩忽职守、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

  2004年11月4日,时任市国土资源局局长、党组书记的蓝定明明知大兴煤矿未取得采矿许可证进行非法生产,依法应关闭和取缔,却与该局党组副书记张某共同在该煤矿停产整顿验收审批表中签署了“该矿采矿许可还证正在办理中”的意见,并签名和盖局章,致使大兴煤矿取得矿井复产通知书,得以顺利复产,继续从事非法开采。2005年4月,大兴煤矿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蓝某确知其无《采矿许可证》不符合申办条件,仍同意由该局矿管股出具“该矿办理采矿许可证手续正在申报中”的证明,致使其顺利通过省安监局审查,领取到《安全生产许可证》,继续非法生产,最终酿成“8?7”特大透水事故。另查明,被告人蓝定明还有巨额财产不能说明合法来源。2006年4月7日,法院以玩忽职守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分别判处蓝定明有期徒刑三年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决定执行三年六个月。

  (七)兴宁市黄槐镇党委书记练荣华玩忽职守案

  2004年8月至2005年3月,时任兴宁市黄槐镇党委副书记,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的练荣华,对证照不齐,不具备开采条件的大兴煤矿长期非法生产不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对煤矿停产整顿验收复产工作未把好第一关,使大兴煤矿取得矿井复产通知书。2005年4月始,练荣华任兴宁市黄槐镇党委书记兼人大主席,负有领导乡镇政权机关,支持和保证乡镇政府依法行使职权的职责。2005年6月,镇政府对矿山安全生产实行镇领导挂点和监督责任制,对深部开采的煤矿实行蹲矿监控。2005年8月2日下午,练某未经上级部门批准,改变对煤矿的监控措施,削弱了监控力量,对挂矿领导和监控人员的衔接没有作出合理安排,对巡查监控干部的监控是否到位跟踪监督不力,致使大兴煤矿8月6日、7日出现违规偷采行为未能及时发现制止,导致大兴煤矿发生特大透水事故。2006年3月7日,法院以玩忽职守罪,判处练荣华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

  (八)兴宁市黄槐镇镇长黄益义玩忽职守案

  2005年4月至8月,时任兴宁市黄槐镇人民政府镇长的黄益义,既是黄槐镇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又是落实煤矿停产整顿的监控责任人。2005年7月下旬,黄槐镇按照市委领导的要求和部署采取了对每一个煤矿实行领导挂矿24小时驻矿蹲点的监控措施。该措施实施后,保证了黄槐镇辖区的煤矿停产整顿工作的有效进行。2005年8月1日镇领导班子决定将24小时蹲点监控变更为镇领导带队巡查监控。其后,黄益义对挂矿领导及包矿干部的工作不负责任,没有跟踪监督,没有认真检查责任制的落实情况,致使包矿责任制未能发挥作用,造成大兴煤矿在8月6日、7日出现无人监管的情况,以致大兴煤矿的偷采煤炭行为未能及时发现制止。且对办公室人员收集的各煤矿停产整顿情况不认真核实,在8月6日大兴煤矿进行偷采的情况下,仍然上报已停产,导致8月7日大兴煤矿继续偷采。2005年8月7日中午1时许,发生重大透水事故,造成严重后果。2006年3月7日,法院以玩忽职守罪,判处黄益义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

  (九)兴宁市公安局副局长石兆琪玩忽职守案

  2003年7月至2005年6月,时任兴宁市公安局副局长的石兆琪,分管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等治安工作,明知兴宁市黄槐镇大兴煤矿缺少《采矿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所持2001年4月25日由兴宁市公安局发放的《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和《爆炸物品储存许可证》在审批表中仅有派出所意见,没有经过兴宁市公安局的审批,且该“两证”自2001年4月以来一直使用没有更换和年审,却没有依法履行职责,督促治安股审查大兴煤矿使用爆炸物品的资格、条件,及时依法取消大兴煤矿持有上述“两证”的资格;没有依法对辖区内企业使用和储存爆炸物品进行安全监督和年度审查;同时,放弃对大兴煤矿购买民用爆炸物品的审查和监督,为大兴煤矿长期非法生产、超强度开采获取爆炸物品提供了便利条件,从而埋下重大安全隐患。2006年3月7日,法院以玩忽职守罪,判处石兆琪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责任编辑:张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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