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全国资源和环境管理领域的渎职案件频发。据统计,国家在近7年内失去耕地1亿亩,全国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更是频频发生,仅2005年高检院派员介入调查死亡人数在30人以上的特大矿难事故就达12起。如2005年8月7日发生在广东省梅州兴宁市大兴煤矿特大透水事故,造成井下矿工12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4725万元,有41名涉嫌渎职、重大责任事故犯罪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被依法立案侦查,包括一位副省长在内共有25人受到党政纪处分。
记者:最近,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在全国开展“反渎职侵权工作”宣传月活动,那么我市检察机关在宣传月活动中将开展哪些工作?
魏顺明:近年来,全国检察机关反渎职侵权宣传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赢得了社会的认可与关注。我市检察机关将在宣传月内集中开展反渎职侵权宣传工作,主要宣传检察机关反渎职侵权工作的职能、性质、作用,反渎职侵权工作的管辖范围、立案标准、办案程序,全面展示和宣传检察机关反渎职侵权的重大举措和成果,开展预防渎职侵权职务犯罪讲座,把惩治与预防渎职侵权犯罪结合起来,优化查办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的执法环境,为优化发展全市的投资环境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记者:面对当前反渎职侵权工作形势,检察机关都采取了哪些应对措施?
魏顺明:行政权力的问责制实质上就是对行政权力的制约。法治国家要义之一就是国家公权利应当受到法律的规制,检察机关反渎职侵权工作,是检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否依法行政、依法公正司法的重要手段,是国家程序化的权力制约机制的重要内容。高检院于2005年5月要求地方各级检察机关渎职侵权机构由处、科统一更名设局,进一步强化了反渎职侵权工作职能。为遏制重大责任事故的高发态势,高检院与监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于2006年2月联合发布规定,要求各级政府成立的事故调查组,应当邀请同级检察机关参加,对在事故调查中发现的职务犯罪,由检察机关查办。2006年7月高检院颁布实施渎职侵权案件《立案标准》,使渎职侵权案件的主体范围更加明确,犯罪构成要件针对性更加突出,明确了刑法修正案中增加新罪名的立案标准,使惩治渎职侵权犯罪的法网更加严密。
记者:渎职案件的发生,主要原因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的,是不是只要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就构成了渎职犯罪?
魏顺明:你提的这一问题涉及到渎职犯罪的犯罪构成。首先,构成渎职侵权犯罪的主体必须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则不构成此罪.。根据去年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实施的《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以下简称《立案标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时,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达到了《立案标准》规定的42种罪名规定的情形,且给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人身、财产损失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才构成渎职犯罪。这些犯罪主观上既有故意也有过失;既有作为也有不作为。
记者:请您介绍一下银川市检察机关查办渎职侵权犯罪案件情况。
魏顺明:2006年银川市两级检察院反渎职侵权部门共受理渎职侵权案件线索40件,初查后决定立案侦查14件20人,立案人数较上年上升了19%%,侦查终结后移送审查起诉10件11人,移送不起诉4件8人,撤案1人,起诉法院5件5人,起诉率较上年上升了4%%,法院作有罪判决5人,有罪判决率达到了100%%,其他正在审理中。案件涉及土地、税务、司法、矿产资源管理、烟草、工程发包等领域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犯罪。可以说银川市的反渎职侵权工作一年比一年有进步,一年比一年有发展。
记者:请您谈谈银川市检察机关反渎职侵权工作今后将如何开展?
魏顺明:当前我市经济正处于高速发展时期,今年市委提出优化发展环境的总体要求,可以肯定地说我市社会总体是和谐的,但也存在影响和谐发展环境的矛盾和问题,特别是当前部分地区存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假食品、假烟酒等制假售假现象严重,国有资源和生态环境遭受破坏等问题,直接影响和危害着和谐社会、优化发展环境建设,这里面很大程度上与一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失职等违法犯罪有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在构建和谐社会,优化发展环境建设中,检察机关反渎职侵权工作的根本任务就是要化解直至消除这些不和谐因素。为此,全市检察机关反渎职侵权部门将以和谐社会、优化发展环境建设者的姿态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密切关注渎职侵权犯罪的新动向、新变化,及时调整工作重点,坚决依法查办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渎职侵权犯罪案件,为构建和谐银川创造良好的司法环境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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