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众接受以法律作为解决纠纷的主要途径,只是法治建设重要的一步,要想真正实现和谐的社会局面,还要首先在法律意识的普及与法律信仰的培养中,不断融入和谐的因子
袁兆春
《瞭望》新闻周刊近期在基层调查中发现,目前我国从上到下,干部群众,越来越多地从法治角度去理解和评判社会深刻变化、体制急剧转型和利益深度分化。
从现实来看,在我国目前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中,在利益的分配和再分配过程中,难免会产生大量的社会矛盾,经过多年的宣传与实践,人们能够自觉选择法律作为纠纷解决的主要途径,这理所当然是法治建设的重要成果。同时,我们也应该注意到,尽管和谐社会与法治社会的目标一致,都旨在追求规则和秩序范围内的社会和谐与进步,但和谐社会具有更为丰富的内涵,和谐社会的内容包含了政治、经济、文化、思想道德、教育、传统、舆论、环境等广泛的领域,而法治社会是从制度层面集中体现了和谐社会中的政治、经济等部分领域的内容,所体现的是最重要的方面。因而,和谐社会是法治的上位概念,具有更宏大、更丰富的内涵。
首先,我们必须认识到,和谐社会是对西方发达国家法治的反思与超越,是对科技进步和文明发展的整合与协调,由于吸纳了中国传统社会独有的伦理文化,使我们有可能从理论到实践、从概念到方法论深化对法治的认识,从而超越西方法治的知识架构对我们的束缚,使得内在视角理论化。构建和谐社会的提出,表明执政党对于怎样建设社会主义以及建设什么样的社会模式的思考,进入了一个新境界,有了更深刻的认识,这也应当成为法治完善的价值趋向。
具体而言,我国当前的法治建设亟需解决很多方面的问题,最为重要的就是加强法律意识的培养,形成法律信仰。法律作为一种制度化、外化的规范,要求必须使用强制性手段为自己开辟道路,由此决定了法律手段有时过于刚性,难以全面地兼顾情理。如果法律不被人们从内心去信仰,就会使法治在实践中遇到难以克服的障碍。如果法律信仰缺失,个体所追求的可能将是如何去利用法律的漏洞。
因而,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建立,除了需要完备成熟的法律体系,建立和健全社会主义国家必需的权力运行机制,培养一支高素质、权威高效、独立的司法队伍以及健全、运营良好的律师队伍等必要的硬件之外,更需要树立“平等”、“制约”、“权利本位”等法律意识,确立以和谐为取向的法律信仰。已有学者认为我国目前法治建设的瓶颈其实是较完备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与目前守法意识整体水平较低之间的矛盾。
这其中最值得一提的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存在的种种违法现象,主要原因在于没有牢固树立依法办事的信念,没有培育权利平等、权利本位的意识,归根结底是没有形成并养成较高的守法意识,特别是恣意出现在农村、城市的各类标语凸显了民众和各级管理部门的法律意识水平,也凸显了管理者的野蛮和守法者的无奈。此外,我们在生活中或多或少存在“法不责众”的心理,也有“善小不为,小恶为之”的选择,守法的自主性不高、主动性不强的现象大量存在,也加大了司法机关执法的难度和行政机关管理的难度。
法律意识水平的养成与提高,应当通过多种渠道进行:充分利用“五五普法”良机,采用丰富多彩的手段,大力开展法制宣传和教育,建立固定的法律知识的教育与考核制度,下大力气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尤其是培养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守法意识;深入开展关于法律监督、立法审查以及中国特色法治建设等方面的法学研究等等。
除此之外,法律信仰不能仅凭说教,生动的法治实践常常会左右人们对是非的判断与取舍标准,在这个方面,有两个问题必须高度重视,一个是法律部门化的倾向,要通过法律体系的统一与完善,着力解决地方机关、特殊行业与部门立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纠正法律的“部门化”倾向,以防止许多从国外移植的法律规定难以在中国社会背景下发挥应有的作用,甚至成为一纸空文。
另外一个问题,就是完善司法监督机制。要确保司法法律监督正常化,就必须理顺地方政府与司法机关之间的关系,坚决反对那些对“司法活动要为地方发展保驾护航”的错误理解,防止司法活动受到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和影响。只有如此,才会纠正不少人心目中“行政权大于司法权”的认识,真正树立法律的权威和尊严,从而为推动我国法治进程提供坚实的思想基础。
总的来说,民众接受以法律作为解决纠纷的主要途径,只是法治建设重要的一步,要想真正实现和谐的社会局面,就要首先在法律意识的普及与法律信仰的培养中,不断融入和谐的因子,并在相关立法、执法、司法实践中真正落实。
作者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在读博士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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