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公布10大反渎职侵权案例 涉及2名副厅级
红网长沙5月15日讯 (记者 刘怡斌 通讯员 苗霞 罗家欢)今天上午,湖南省人民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了反渎职侵权宣传月十大反渎案例。
一、易佑德滥用职权案
易佑德,男,55岁,原娄底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副厅级),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2002年-2003年11月,时任常务副市长,主管财政、审计、住房公积金管理等工作并兼住房公积金管委会主任的易佑德,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及证券投资相关法律、法规,违背娄底市关于住房公积金只能购买一级市场国债的决定和管委会职责、议事规则,违法、违规批准、指令娄底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用8200万元住房公积金投入恒信证券有限公司进行非法委托理财,致使该住房公积金除以先期收益名义收取的370.80万元外,其余的本金7829.20万元及国债法定利息640.134万元全部损失。
易佑德案2006年由湖南省人民检察院反渎局查办,是全省查办的第一例国家机关厅以上干部直接进入司法程序的案件,也是湖南省院办理的第一件厅级干部纯渎职罪名的案件。2007年4月30日,易佑德犯滥用职权罪,被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二、戴松林等滥用职权案
戴松林,男,49岁,原邵阳市委常委、邵阳市政府常务副市长(副厅级),邵阳市第十三届人大代表。刘其汉,男,56岁,邵阳市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党组成员(副处级)。
2001年初至2005年5月,在负责邵阳市白卡纸项目招商和与外商投资合作的过程中,戴松林、刘其汉盲目追求政绩,违反《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商检法》、《外汇管理条例》及国家关于进口旧机电产品的一系列规定,违反市委、市政府的有关会议精神,不顾政府投资风险,在考察和选定白卡纸项目投资外商的过程中弄虚作假,欺上瞒下;个人私下同意台商郑某某以旧顶新进口设备;强令会计师事务所为郑某某违法出具验资报告;为合资成立的汇源公司筹集信用证保证金,超越职权批拨、划付财政资金,且对资金安全和汇源公司进口设备的情况不予监管,擅自同意降低对进口设备的商检标准,致使郑某某以旧顶新,用邵阳市政府投资款进口无法安装投产的旧设备,白卡纸项目无法进行,给国家造成了直接经济损失800余万元,并严重影响了邵阳市政府的形象。
该案2005年由湖南省人民检察院反渎局查办,2007年3月该案一审判决,戴松林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刘其汉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三年。
三、白明生等徇私枉法案
白明生,男,55岁,原湘西自治州公安局经侦支队支队长(副处级)。刘昌华,男,40岁,原湘西自治州公安局经侦支队副支队长。
2004年,湘西花垣县下椿木锰矿经营人龙善保与龙老四等人之间因收取矿款问题产生矛盾,龙老四等人多次向湘西州公安局经侦支队反映,要求经侦支队出面做双方的调解工作。白明生在明知龙善保与龙老四等人之间的纠纷纯属企业内部矛盾的情况下,为了个人泄愤、个人私利以及小集体利益,要求龙老四、彭占军等人举报龙善保职务侵占,并多次授意其对下椿木锰矿的经营性质等关键问题作虚假供述和伪造证据,以便能够对龙善保以涉嫌职务侵占罪立案侦查。在侦查过程中,白明生、刘昌华不是合理排除矛盾,而是采信不利于龙善保的证据,又伙同龙老四等人采取不正当手段,违法变更龙善保原已办理的工商营业执照。2004年11月2日在白明生等人的操纵下,龙善保以涉嫌职务侵占罪被刑事拘留,后又对龙取保候审。取保候审期间龙善保拒绝与龙老四等人和解,又再次被刑事拘留,凭借各种伪造的证据,最终导致龙善保被逮捕。此外,为了便于查办龙善保案件,在没有任何犯罪事实和证据的情况下,湘西州公安局经侦支队以涉嫌私藏枪支罪将维护龙善保权益的花垣县公安局干警隆晓文刑事拘留,后又以涉嫌包庇罪向湘西州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在办理龙善保案件的过程中,白明生先后多次收受现金8500元,刘昌华收受现金1000元,经侦支队收取龙老四等人经手送的办案费、赞助费62.5万元。
白明生、刘昌华徇私枉法案及相关一系列案件由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怀化市人民检察院反渎局查办,历时一年多。2006年年底,白明生犯徇私枉法罪被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与受贿罪、单位受贿罪等其他罪名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刘昌华被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一年零六个月。
四、卢海生执行判决滥用职权案
卢海生,男,54岁,湖南省岳阳县人,原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院长(副处级)、君山区人大代表。
2003年3月至2004年4月,卢海生在岳阳君山区人民法院执行曹某某等五人诉湖南永辉特种水泥有限公司借款纠纷案件过程中,错误追加湖南新生水泥厂为被执行人,并对上级法院暂停执行的指示置若罔闻,对被执行人提出的执行异议不予以审理和答复,直接指挥办案干警违法强制执行,造成湖南新生水泥厂直接经济损失37万元。2004年7月,在该院执行岳阳市新生代粉末冶金有限公司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卢海生又采取违法拖延、阻碍合法拍卖标的物移交等手段,造成买受人15.31万元经济损失。
该案由岳阳市人民检察院反渎局查办,2006年4月卢海生犯执行判决滥用职权罪被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五、宁忠义玩忽职守案
宁忠义,男,47岁,原桂阳县煤炭石墨管理局局长。
2003年11月,桂阳县乡镇煤矿联合改造会议在煤炭石墨管理局召开,研究对符合改造条件的矿井列入联合改造方案上报市里审批的事项。时任该局局长并兼任桂阳县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级副组长的宁忠义在会上提出将桂阳县煤炭有限责任公司的贵达井列入联合改造方案,但经参会人员集体研究,未获通过。但会后,宁忠义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明知其无权批准同意设立贵达井的情况下,安排该局人员拟写并签署同意桂阳县煤炭公司设立贵达井的批复并下发,越权批准设立贵达井,使非法煤矿贵达井得以继续非法开采,最终导致了2005年4月1日该矿井特大水害事故的发生,造成死亡20人,直接经济损失395万元的严重后果。
该案2005年由桂阳县人民检察院反渎局查办,2006年10月底宁忠义犯滥用职权罪,被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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