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楚网(楚天都市报)(记者胡秋子通讯员占涛黄亚东)多次“关照”他人在生意上得好处,自己也从中捞足好处,原鄂钢副总姚之元最终被“好处”断送前程。记者昨从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因犯受贿罪,姚之元被判有期徒刑11年,没收财产人民币2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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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姚之元于1993年至2005年期间,利用其担任原湖北鄂城钢铁厂二炼钢分厂厂长、原鄂城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武钢集团鄂钢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等职务之便,非法收受33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87.8万元,美元2.3万元和价值人民币共计62760元的金币三枚,并在购进生产原料、销售钢材、钢材补亏、设立代销点等方面,对行贿人经营的公司给予关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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