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女士被撞得鼻青脸肿,影楼方一直拒绝为其治疗,她准备走法律程序,为自己讨说法
记者谭志斌/报道
本报白城电“那个影楼的玻璃墙擦得特别亮,还没有任何标志,我就把它当成门走了过去,没想到被撞得鼻青脸肿。
记者昨日来到刘女士家,刘女士摘下太阳镜,记者看到她的额头和双眼被磕得青紫,眼角处有明显的血丝。“6月15日那天,我在白城市春江婚纱影楼等亲属来拍婚纱照,看到亲属的车停在影楼门口,我急忙出去迎接,没想到被我当成侧门的地方竟然是一面玻璃墙,我当时被撞得鼻青脸肿。”
刘女士告诉记者,两天后,她发现伤势不轻,就找到影楼,要求对方出钱为自己治疗,但遭到影楼方面的拒绝。“当时我没有看到玻璃墙上有任何提示性标志,影楼应该为我的事负责。”刘女士称,如果和影楼协商不成,她将用法律手段为自己讨说法。
记者赶到刘女士所说的白城市春江婚纱影楼后发现,刘女士误撞的玻璃墙紧靠两扇玻璃门,上面已经粘贴了一条黑色标志。
该影楼全程处理此事的化妆部主任田丹对刘女士在影楼误撞玻璃墙受伤一事并不否认,也承认玻璃墙当时没有提示标志,出事后才补了一条。但田主任指着玻璃墙后侧位置告诉记者,该玻璃墙后面一直放有大型音响设备,据此很容易就能辨别出那个地方不是门,刘女士在出门时应该对自己的行为有意识。
对于刘女士提出的影楼责任问题,田主任称,影楼因担心遭到恶意讹诈,不会和刘女士私下解决,建议刘女士履行司法程序。
白城市工商局明仁分局李副局长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在刘女士误撞玻璃墙事件中,刘女士本人和影楼都负有相应责任,双方应根据责任比例协商解决此事,协商不成可以诉诸法律。
有法律界人士表示,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
(请许先生查收新闻线索奖)
(城市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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