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点保护条例(草案)提交讨论
擅自拆除最高罚款50万
金报讯 (记者 蒋慧玲) 昨日记者获悉,《宁波市文物保护点保护条例(草案)》将提请宁波市人大常委会审议。业内人士认为,该《条例(草案)》如果获得通过,将对宁波市的文物保护起到积极作用。
据了解,截至去年底,宁波市各级文物行政部门公布的文物保护点(以下简称文保点)有611个,这些文保点包括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近代优秀建筑和重要史迹等遗产。
涉及文物保护点
工程项目建设要让步
《条例(草案)》对涉及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和地下、水下文物埋藏区的文物保护点单独列出进行保护,规定在此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的,实施单位应当在工程建设项目选址前,根据需要向公布该文物保护点的文物行政部门申请地下文物勘探,经文物行政部门组织勘探或抢救性发掘完毕后方可申请工程项目建设。如果违反规定,未经文物部门勘探就擅自进行工程建设的,由县级以上文物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改变用途需报批
擅自拆除最高罚50万元
《条例(草案)》规定,文物保护点需改变用途的,不得改变文物原状、不得危害文物安全,并报公布该文物保护点的文物行政部门备案。由政府出资修缮的文物保护点需改变用途的,应当报公布该文物保护点的文物行政部门审批。
该条例规定,擅自迁移、拆除文物保护点的;擅自修缮文物保护点,明显改变其形状的,将被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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