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晚报网6月23日讯
(记者王绍兵)今后群众如果发现市、县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可以向驻派各地的城乡规划督察员举报。记者昨日从省政府获悉,日前省政府出台了《海南省城乡规划督察员试行办法》,向市、县派出城乡规划督察员,对各市、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城乡规划工作进行督察,维护城乡规划的严肃性。
督察员主要采取巡查方式对全省城乡规划工作情况进行监督,省建设厅原则上每年安排每个市县不少于两次巡查,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组织督察员对城乡规划工作进行专项督察。督察员开展督察工作时,有权向城乡规划编制、审批、申报等单位收集资料,调查取证;有权对市、县、自治县核发“一书两证”、审批工程设计、颁发施工许可证、办理竣工验收、办理房屋产权登记及档案建立等情况进行抽查;有权对有关人员进行调查了解,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如实反映情况,不得延误和拒绝。
督察员重点开展督察的内容包括: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编制(修编)、调整或审批城乡规划的;违反海南省城镇体系规划、海南城乡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城市近期建设规划、城市详细规划各项强制性内容的;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违反城乡规划,批准建设项目的;违反历史文化名城、古建筑和优秀近现代建筑、风景名胜区保护规定等等。
对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督察员将认真调查核实情况,及时提出督察意见,经省建设厅组织审核后,向市、县、自治县政府或当地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下发《海南省城乡规划督察意见书》。
在督察员巡查期间,各市、县政府应当通过当地主要媒体向社会公布督察员姓名、工作内容、办公地点和联系方式,设立举报箱,鼓励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向督察员反映情况和举报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
督察员人选由省建设厅推荐,报省城乡规划委员会审定后,由省人民政府聘任。督察员每届任期二年,可以连任。
(来源:海口晚报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