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子滨:我们究竟想要怎样的律师
律师法的修订之所以重要,原因其实不在于修订的内容本身,而在于我们想要一个怎样的审判模式,在于我们究竟想要怎样的律师。
在中国内地,长期以来,律师不仅背负着“唯利是图,腐败掮客”的恶名,而且被视为“打击犯罪”的阻力,甚至被视为司法力量的“异己”。
在世界范围内,也许没有哪种职业像律师一样毁誉参半。对律师的嬉笑怒骂可谓不少,最恶毒的莫过于把律师比作谁给钱给谁干的妓女,温和一点儿的把律师看成出租车,招手就停,只要肯付钱,想去哪儿就去哪儿。富有的当事人,无论他们多么不受欢迎,总能找到优秀的律师。而那些最需要法律援助的穷人,却往往只有缘见到三流的律师。还有一个笑话是这么说的:一个人看到一块墓碑,上面写着“一个律师,一个好人,长眠于此”,这个人大惑不解地自言自语道:这么小的地方,怎么能埋两个人?
不过,褒扬律师的也不在少数。卢弗斯·乔特盛赞律师像其他职业一样,并且比它们更直接而显著地为祖国恪尽伟大、艰巨而责无旁贷的爱国主义义务。为国家服务,使该职业不再仅仅是为了面包、名誉和社会地位,而是具有了为共和奉献的崇高职责;不再是机敏的工巧、细致灵活的科学,不再是狡猾的逻辑、堂皇的雄辩和野心勃勃的学识,不再是身披紫袍、待价而沽的诡辩家,而是拥有了几乎是政府部门的尊严,成为维护国家繁荣稳定、长治久安的工具。
托克维尔则倡导赋予法律职业者以权威,让这些人在政府中发挥影响,并且认为这是防止滥用民主的最有力的保障。这是因为,律师们往往因循旧制,偏爱秩序和规范,仇视叛逆的精神和不经反省的激情。他们以对古老事物的崇敬对抗民主对创新的钟爱,用拘谨的观点对抗民主的好大喜功,以习惯性的沉稳对抗民主的热切狂躁。
具体到现实的法治建设,我们为什么需要律师?或者说律师之所以重要,不仅在于历史的教训——记得彭真曾经在回顾“文革”遭遇后说过:要有律师啊,他们不让我说话啊;而且在于律师是完善的审判制度的组成部分——尤其在刑事领域,涉及人的自由、生命和财产,在这些东西被剥夺之前,“每个人都有权获得听审”,“国王不能就这么监禁你,你有权获得审判”。这不是自上而下、以力服人的行政过程,而是两造平权、法官居中的司法程序。
司法制度的基础是对抗,其初始假定是双方平等较量。如果一方是动用国家资源的侦查和检察机关,另一方是被采取了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又谈何平等?即使这个嫌疑人曾经凶恶、残忍和强横,但当他成为国家法律追究的对象时,无疑,他是一个弱者。弱者需要帮助,否则就没有真正的控辩平等对抗,也就不可能有真正居中独立的裁判。
通过一个对抗过程,可以最好地解决冲突。对抗制可以让讼争双方充分陈明各自的立场,而讼争者在对话中必然产生自利的偏见。正是通过这一自利的偏见,居中的裁判者才能发现哪怕是最细微的对某方当事人有利的事实,从而更加接近真相。在这一过程中,律师充当其委托人的代言人。在法庭上,他们站在委托人的立场上,用自己全部的诚信、技巧、知识为委托人的利益进行抗争。热忱的、偏袒一方的律师有时确实能够提请法庭注意某个证据,而这个证据在一次不带偏见的询问中反倒可能被忽视。
也是在这一过程中,法律服务成为一种信用产品,而律师对委托人的忠诚成为最高伦理。就像我们不能要求医生先鉴别人的好坏再给人看病一样,我们不能要求律师只帮好人不帮坏人,因为就像任何人都有权就医一样,任何人都有权获得律师的帮助。在法官决断以前,你并不知道他是好人坏人。并且,每一案件都有两个方面,每有一名律师站在错的一方时,都有另一名律师站到对的一面。
因此,当一个人不幸成了逃犯,警察正在抓他,他打电话给律师,想听听律师的看法。律师到委托人所在之处,听了整个情况后,劝他投案自首。这个人同意自首,但要用两天时间到某处了结一些事情,做一些告别。当律师回到办公室,警察找上门来,问他刚见到的逃犯在哪儿。这个律师可以向警察撒谎吗?如果我们认为对抗之审判是迄今人类发现的最不坏的寻求正义的方式,那就应当这样回答问题:由于律师频繁接触委托人的有关信息,这些信息可能涉及委托人的严重罪行。在这种情形下,如果要求律师泄露该信息,那么,保守秘密的义务就会被毁灭,与之一起毁灭的将是对抗制本身。(作者系法学学者)
(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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