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效是强制执行的灵魂
高效被摆在了首要位置,体现出酝酿中的统一强制执行法对执行效率的高度重视
“迟来的正义是非正义”,这是西方的一句有名的法律谚语,在生效法律文书的强制执行过程中更是如此。
效率有高低之分,高效是司法工作追求的一个永恒的目标。尤其是作为程序法重要组成部分的强制执行法,应当以高效为首要目标。因为强制执行是以生效法律文书为根据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执行内容,执行人员应该做到高效速决。再则,强制执行是保护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的根本保障,是保证法律统一实施、维护社会秩序的有效手段,从这一点而言也应尽快执行,这样才有利于社会的稳定与和谐,有利于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故在强制执行中,应以高效为第一目标,尽快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为了保证强制执行的高效,执行工作应当连续进行,直至执行终了。如遇特殊情况,需要暂缓、中断、中止、终结执行时,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有法定的事由,依照法定的程序进行。任意拖延执行工作的进程,甚至制造障碍妨害执行,都是违法的。
与高效原则相比,公正在强制执行工作中恐怕得屈居次席。公正虽然是司法的第一要义,是司法正义的体现,是当事人和整个社会的企盼,但是,这里所说的公正,是指强制执行工作中的公正。在强制执行工作中,没有高效率的执行作保障,公正就会打折扣。但这也并不意味着,为了高效就得牺牲公平,生效法律文书确认了申请执行人的权益,执行机构及其人员必须设法保证其快速实现,但也必须照顾被申请执行人的合法利益,比如保障其本人及其供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和生活必需用品;在执行实务中,有时还会涉及案外人的利益,例如,由于客观情况变化需要追加和变更被申请执行人时,执行机构及其人员更须秉公执行,详细认真地了解情况,甚至要进行听证,了解被申请执行人及将要追加和变更的被执行人的情况;有时在执行实务中更涉及到对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的保护问题;而且在涉外的强制执行中,还要维护国家主权和民族尊严,保护国家和人民的重大利益。只有充分考量执行当事各方的利益才能确保公正。
透明是从另一个角度规范强制执行的,是为了在强制执行工作出现问题时提供救济,是对执行高效、公正的保障。保证执行透明的重要手段就是保证当事人的知情权。当事人有权了解迟延的情况及其原因,了解执行机构及其人员采取的应对措施。知情权是执行当事人的一项基本权利,有利于当事人对执行工作及其困难的理解,也有利于当事人对执行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促进执行工作的顺利进行。从根本上而言,没有执行当事人的知情权,高效与公正就无从谈起。
高效、公正、透明虽然是从不同角度规范强制执行的原则,但却有其内在的联系。高效是从强制执行工作的速度角度进行规范的,要求强制执行工作必须迅速进行。公正则是从强制执行工作的质量角度进行规范的,目的是要达到案结事了,回归和谐,不留后患。透明则是对强制执行工作出现问题时的救济措施,亦是对高效、公正原则的保障。
总之,以高效作为强制执行工作灵魂的“高效、公正、透明”原则是一个统一的整体,只要认真遵守并发挥其重要作用,将会有利于克服执行难,化解执行乱,也一定会使强制执行工作迈上一个新的更高的台阶,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为社会的和谐作出应有的贡献。(杨荣馨 作者系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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