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了,彩礼该不该返还? 山东审结一起婚姻彩礼返还案
本报讯 (记者卢金增 通讯员郑春笋杨敏)登记结婚后,夫妻共同生活累计不超过10天,妻子请求离婚,要求丈夫返还嫁妆;丈夫提出反诉,要求妻子返还彩礼。
8月6日,山东省德州市中级法院审结了这起婚姻彩礼返还案,终审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婚前陪嫁物品由女方自行带走,女方退还男方现金1万元及物品。
2006年初,农村女青年张某与李某登记结婚。结婚第四天,双方发生争吵,女方回了娘家。后经男方多次催叫,女方回到了男方家,但不久双方再次闹起矛盾。后来,张某向法院提出离婚,并要求李某返还娘家陪嫁的财产。
“结婚后共同生活还不到10天,她就闹着离婚,和好是无望了,但她婚前收受我的彩礼必须还给我,不然我坚决不退还她的娘家嫁妆!”李某辩称。在法庭上,女方认可婚前收受男方的彩礼有:“见大面”钱3000元、菜金1000元、买嫁妆款7000元;结婚时,又曾收受男方的1.1万元、“关门钱”600元、“催妆钱”500元、买衣服530元、买“三金”(项链带坠1条、耳环1副、戒指1枚)2200元。
2007年2月,法院一审认为,由于女方婚前索要彩礼,造成男方家庭生活困难,女方应返还彩礼。判决双方离婚,女方婚前陪嫁物品归女方所有,女方退还男方现金1万元及“三金”。
一审判决后,张某提起上诉,认为双方已经共同生活,只因结婚后发现双方不能过正常性生活而要求离婚,女方不应再返还男方彩礼。德州市中级法院二审审理认为,该案中虽然男女双方同吃、同住十天,但并没有实质意义上真正的共同生活,这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关于彩礼返还的条件”第(二)项的规定。女方在婚前收受男方彩礼数额较大,女方认可与男方结婚时间太短,没有培养起深厚的夫妻感情,故女方婚前收受的彩礼应酌情返还男方。原审法院提出的“因女方向男方索要彩礼造成男方家庭生活困难的”认定,缺乏事实依据,但不影响原审判决结果。
据此,8月6日,德州中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张某上诉,维持原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