切点番禺:要求法院书面说明执行情况 本报讯 (记者高斌 马远琼通讯员陈俊华)在一起借贷纠纷案中,被执行人李某没有其他收入,尚需抚养上初中的孩子,5000元的村经济合作社收益款一旦被划拨,家庭的基本生活费都无法保障。
李某妻子来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检察院申诉。经过调查核实,该院向法院发出“要求法院提供书面执行情况说明”,并建议法院在执行过程中酌情考虑。法院接受了意见,及时对执行内容作出调整:对该收益款酌减执行,留一部分给李某家庭作基本生活支出。8月25日,收到法院明确答复的番禺区检察院民行科检察官告诉记者,该案以申诉人息诉的方式顺利结案。
这是又一起以“要求法院提供书面执行情况说明”监督方式圆满结案的案例。该院检察官介绍,目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裁定不属于抗诉范围的司法解释规定,检察院不能对法院在执行阶段的裁判进行抗诉,限制了检察机关在执行阶段的监督工作。2005年6月,在与法院达成共识的基础上,番禺区检察院探索推出“要求法院提供书面执行情况说明”的监督方式。按照这一监督方式,检察机关在受理民事执行申诉案件后,以口头或书面形式要求法院就申诉人申诉的问题作出书面解释说明和提供有关执行依据,法院在一定期限内作出回复,检察院再根据答复内容,结合申诉人申诉理由进行全案审查予以监督。
实行这一执行监督方式两年以来,该院受理的24件执行阶段申诉案,促成和解3件,发出检察建议3件,全部作息诉处理。随着与法院沟通的加深,该院今年1月至8月发出的7件要求法院提供书面情况说明,件件都得到答复。
落点扩大案件调查途径 广东省广州市检察院副检察长 廖荣辉 番禺区检察院“要求法院提供书面执行情况说明”的监督方式扩大了检察院查明申诉案件事实的途径。目前,我国民事行政裁判强制执行立法还不够完善,而在实际办案中执行情况又相当复杂,执行法官在个案执行中适用法律正确与否,成为能否合法合理执行的关键。番禺区检察院推出的执行监督模式,直接听取执行法官的解释说明,收集执行依据,判断法官是否合法开展执行工作,这不仅能节省检察执行监督的时间,提高办案效率,同时,法官的书面执行情况说明还可以作为息诉工作依据。
“番禺模式”还有利于解决法官与当事人之间信息不对称和信息不能及时交流的问题,使当事人了解民事执行过程的真实信息,有效维护当事人的信息知情权。
圈点为立法提供更多经验 广州市检察院特约检察员 徐启荣 检察机关开展民事执行法律监督的主要目的是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保证执行活动依法进行,纠正和改进法院在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因此,这种法律监督在保证依法执行的前提下应该采取让法院容易接受的方式。而“要求法院提供书面执行情况说明”,在执行监督过程中提供给执行人员一种解释申辩的权利,不仅有利于检察院查清案件事实和提高办案效率,而且有利于让法院接受检察院监督,保证监督效果。
“要求法院提供书面执行情况说明”是一种创新的监督方式,相信“番禺模式”可以为立法提供更多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