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交警认定交通事故全责将车扣留 当天下午在未获得放车单的情况下持备用钥匙停车场取车
开走自家被扣汽车车主被诉盗窃
检察官表示 车辆占有权已经转移到交管部门 被告人的行为属于对财物的“非法占有”构成犯罪
本报讯 (通讯员王志勇 记者王巍) 发生交通事故后,徐某的面包车被交警暂扣。
徐某只有小学文化,是一名个体户。
3月26日上午,徐某开着自己的面包车行至海淀区苏州桥附近时,与一辆桑塔纳轿车发生追尾事故。经交警认定,徐某应负事故全部责任。
罚款并扣分后,交警要徐某出示车辆保险单,徐某称没有带,交警遂将徐某的面包车暂扣在苏州桥事故违章停车场。
交警当时明确对徐某表示,只有拿着保险单到交通队让民警确认后,由民警开具放车单,徐某才能将车取回。
当天下午2点,徐某在未取得放车单的情况下,拿着面包车的备用钥匙来到停车场。
见停车场大门正敞开着,徐某用备用钥匙发动车辆后,趁停车场工作人员不备将车开走。
2007年3月28日,民警将徐某抓获。
经鉴定,面包车价值人民币17608元。
经过审查海淀检察院认为,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国家机关管理中的财物,且数额巨大的行为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检察官解惑
1.交警扣车的法律性质是什么?
承办此案的检察官花林广告诉记者,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交警在本案中有权暂扣车辆。扣押后,车辆所有权中的占有权发生转移,从车主处转移到交管部门。
2.为什么开走被扣车算偷?
花林广表示,本案中,徐某将自己的车辆悄悄开走,侵犯了交管部门对暂扣车辆的占有权,属于对财物的“非法占有”,构成盗窃罪。本案的涉案金额为车辆的实际价值。
3.偷走自己的车,处罚能否从轻?
花林广说,虽然徐某偷走的是自己的车,但从法律上讲,没有任何法定的从轻、减轻其刑罚的余地。
4.不服交警扣车,有何正当救济途径?
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律师陈楠告诉记者,如果车主对此不服,可向交管部门提起行政复议,或到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