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以下称《就业促进法》)由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就业促进法》的颁布,进一步丰富和完善了我国劳动保障法律体系,对于促进劳动者就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就业是民生之本,促进就业是安国之策。日前,本报记者就《就业促进法》的贯彻实施,采访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有关方面负责人。政府促进就业的职责法制化
就业问题关系到所有劳动者及其家庭的切身利益,促进就业和治理失业是政府的重要职责,这不仅是国际社会的共识,也是世界各国政府执政的重要目标,在我国,更是各级政府执政为民的重要体现。
问:大多数专家认为,促进就业,政府的责任至关重要。《就业促进法》对政府的职责做了哪些规定?
答:《就业促进法》是我国就业领域第一部专门法律。它的颁布施行,标志着我国在建设以《宪法》为根本、以《劳动法》为基础、以《就业促进法》、《劳动合同法》以及正在起草的《社会保险法》为主干、以相关法律法规为配套的劳动保障法律体系方面,又迈出了至关重要的一步。
就业问题关系到所有劳动者及其家庭的切身利益,促进就业和治理失业是政府的重要职责,这不仅是国际社会的共识,也是世界各国政府执政的重要目标,在我国,更是各级政府执政为民的重要体现。
《就业促进法》对政府在促进就业中的职责作出了明确规定,包括建立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度、制定实施有利于促进就业的经济和社会政策、推进公平就业、加强就业服务和管理、大力开展职业培训、建立健全失业保险制度、开展就业和失业调查统计工作、发挥社会各方面促进就业的作用等。公平就业的基本原则得以确立
《就业促进法》树立了一面旗帜,即确立了公平就业的基本原则;法律单设“公平就业”一章,并作出了八个方面的规定,为解决当前存在的就业歧视的突出问题,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问:当前就业领域里的各种歧视,已经成了求职者心中的痛。在消除就业歧视方面,《就业促进法》是如何规定的?
答:实行公平就业,反对就业歧视,保障劳动者的平等就业权利,既是促进就业工作的一项重要原则,也是全社会十分关注的热点问题。为此,法律单设“公平就业”一章,明确规定,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要求用人单位招用人员、职业中介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不得实施就业歧视。
可以这样认为,《就业促进法》树立了一面旗帜,即,确立了公平就业的基本原则。
为了维护劳动者的平等就业权,反对就业歧视,《就业促进法》对公平就业作出的规定包括八个方面:
一是明确政府维护公平就业的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创造公平就业的环境,消除就业歧视,并制定政策和采取措施对就业困难人员给予扶持和援助。
二是规范用人单位和职业中介机构的行为。《就业促进法》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职业中介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公平的就业条件,不得实施就业歧视。
三是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用人单位录用女职工,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四是保障各民族劳动者享有平等的劳动权利。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应当依法对少数民族劳动者给予适当照顾。
五是保障残疾人的劳动权利。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为残疾人创造就业条件。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歧视残疾人。
六是保障传染病病原携带者的平等就业权。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同时对其不能从事的工作做了法律限制。
七是保障进城就业的农村劳动者的平等就业权。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享有与城镇劳动者平等的劳动权利,不得对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设置歧视性限制。
八是规定了劳动者受到就业歧视时的法律救济途径。违反本法规定,实施就业歧视的,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就业援助体现政府的关怀
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的就业援助,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础工作之一,充分体现国家政府对就业困难人员的关怀。
问:《就业促进法》对就业困难人员的援助是如何规定的?
答: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的就业援助,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础工作之一,充分体现国家政府对就业困难人员的关怀。
《就业促进法》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就业援助制度。包括四个方面:
一是明确了就业援助的对象。援助对象是指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以及连续失业一定时间仍未能实现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困难人员的具体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规定。
二是明确了就业援助的措施。其一,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就业援助制度,采取税费减免、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等办法,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等途径,对就业困难人员实行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其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加强基层就业援助服务工作,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重点帮助,提供有针对性的就业服务和公益性岗位援助;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为就业困难人员提供技能培训、岗位信息等服务。其三,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应当优先安排符合岗位要求的就业困难人员。被安排在社区公益性岗位工作的,按照国家规定给予岗位补贴。其四,各级人民政府采取特别扶助措施,促进残疾人就业,并要求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
三是特别规定了对城市零就业家庭的就业援助。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采取多种就业形式,拓宽公益性岗位范围,开发就业岗位,确保城市有就业需求的家庭至少有一人实现就业。同时规定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就业援助中的具体职责。
四是规定了对就业压力大的特定地区的扶持。国家鼓励资源开采型城市和独立工矿区发展与市场需求相适应的产业,引导劳动者转移就业。对因资源枯竭或者经济结构调整等原因造成就业困难人员集中的地区,上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必要的扶持和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