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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前赔偿减刑”引发争议

  “被告人认罪、积极赔偿的,可酌情减轻刑罚。”9月24日,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在河南省率先实施“判前赔偿减刑”制度,并作出第一例判决。此案一经传出立刻引起一系列争议。杨卫林是湖北孝感农民。今年4月26日晚,来郑打工的杨卫林骑车与马某相撞。
在互殴中,杨拿起一根木棍,将马某面部打伤。杨被控故意伤害。此案审理过程中,双方达成赔偿协议,杨家人一次性赔偿马某各项损失2万元。对于受害人马某来说,已经拿到赔偿的他,特意向法庭提出请求,对杨卫林给予减轻或者缓刑处罚。

  法院根据该院新设的“判前赔偿减刑”制度,采纳被害人意见,决定对杨从轻处罚。法院认为,杨卫林系初犯,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确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故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对于二七区法院这项举措,从业十几年的律师赵万军说,无论法院的初衷如何好,仍难逃“花钱买刑”的嫌疑。赵律师分析说,“判前赔偿减刑”这类做法大多模仿国外的“辩诉交易”,但该制度在法学界一直争议很大,很多人认为国内法院不宜全盘引进使用。按照“辩诉交易”所定,只要被告人认罪、积极对受害人进行赔偿,就可减刑。

  赵律师说,因为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已经有明文规定,所以地方法院无须重新下文。最高法院2000年出台的《关于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4条规定:“被告人已经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认罪态度好,法院肯定应酌情考虑。

  赵律师说,由于这项制度的自由裁量权由法官掌握,所以业内对此一直相当谨慎。“主要原因在于,它可能导致新的司法不公,尤其是对穷人不公平。”

  有关这一新制度,一些从事法学教育的讲师和教授们对此持保留态度,认为可以最大限度地使受害人家属得到经济上的补偿,利于社会稳定,但应慎用;而几名律师明显不赞成,理由是法官自由裁量的权力太大,不利于司法公正。

  同样,普通市民对该制度的看法也不相同,以反对者居多。但其中,一个市民支持者的理由是,既然我花了一大笔钱去赔偿受害人家属,就应该比没花钱的被告人多减点刑,在市场经济下,富人这样做可以理解。这总比穷人既开车撞死了人,也没钱赔偿要好得多。

  对于这一逻辑,北京道可特律师事务所左旗栋律师认为,不分穷人富人,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就算穷人开车撞死行人,他没钱赔偿,但各法院目前均有司法救助基金,受害人家属也可以通过国家的司法救济获得一定帮助。“不能因为穷人没有钱,就成为不能减轻处罚的理由。”左旗栋说,反过来,也绝不能因为富人有钱,就能花钱减刑。

  积极赔偿受害人,就能获得轻判?“判前赔偿减刑”制度是否有法律依据呢?这项制度的实质是否“花钱可以买刑”呢?

  郑州市民、法律工作者杨卫东认为,如果按照二七法院的做法,是不是只要手中有钱就可以为减刑而讨价还价?一旦开此先河,不仅有损社会的公平,也会带来无穷后患。这种“赔钱减刑”显然有损于法律的威严,更不能起到震慑犯罪分子的作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犯同样的罪,应该有同样的刑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这就说明,刑事赔偿原本就是犯罪人必须承担的法律责任,经济赔偿不能成为减刑理由。

  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的杨教授对二七法院的做法表示担心,他认为,实行“赔钱减刑”也会一定程度地纵容犯罪的发生与危害程度的升级。要知道并不是所有的刑事案件都是谋财,如果赔钱就可以减轻处罚乃至于“买命”,那么一些经济宽裕者实施犯罪就可能变得肆无忌惮。

  “我支持二七法院的"判前赔偿减刑"制度。”河南规范律师事务所的主任律师甘泽远持同意观点,他认为,至于花钱不花钱的事,体现了被告人对被害人的抚慰,是一种悔罪的表现,这对缓解双方的矛盾冲突是有利的。法律如果能缓解矛盾冲突,那为什么要关进牢内呢?两者不是一种必然性的关系。不能用朴素的单纯的报复心态来看这个事情。从构建和谐社会来看,法院这么做是完全可以接受的。

  二七区法院刑庭副庭长,杨卫林案主审法官庞礴对此解释是,对于这些争议,他事先没有料到,但“判前赔偿减刑制度绝对不是"花钱买刑",它们有本质区别”。

  庞礴对该院实施的“判前赔偿减刑”制度的法律依据作了详细的解答。他说,2000年12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四条之规定:“被告人已经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此外,《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

  二七法院刑庭庭长张相卿说,“判前赔偿减刑”绝不等同于“花钱买刑”。他说,设立该项制度的目的,是在惩罚被告人的同时,给被告人改过的机会,并通过对被害人的经济赔偿,达到对被害人家庭的救助。将被告人赔偿与否,是否取得被害人及其家属的谅解,作为一个酌定从轻情节,有利于案件和谐结案,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达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张相卿庭长表示,把对被害人经济赔偿作为酌定从轻情节考虑,必须符合“判前赔偿减刑”制度规定的条件,第一,适用案件的范围,包括轻微故意犯罪、未成年人犯罪、过失犯罪等,可以适当实行赔偿与量刑挂钩;而对主观恶性大、情节恶劣的暴力犯罪,原则上不适用;第二,被告人认罪态度好,真诚悔罪并在判前主动赔偿被害人经济赔偿的,应适当考虑从轻处罚;第三,受害人自愿接受经济赔偿并在一定程度上谅解被告人罪行;第四,量刑适用程序上具有严格规定,对可能判处缓刑或免予刑事处罚的,必须由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据介绍,设立该制度的目的,是在惩罚被告人的同时,给他一个改过机会,通过对受害人的经济赔偿,化解社会矛盾。因此,被告人赔偿与否,是否取得受害人及家属的谅解,这都是法官酌情考虑的情节。

  但是,并不是每一起案件都能获得减轻判刑或免刑。该院对“判前赔偿减刑”规定了四个必需条件:首先,适用对象是轻微故意犯罪、未成年人犯罪、过失犯罪等,可以适当实行赔偿与量刑挂钩;对于主观恶性大、情节恶劣的暴力犯罪,原则上不适用。“比如说交通肇事,如果你撞死人后逃跑了,后来被抓回来,就算你赔偿再多,但性质恶劣,法院就不会给你从轻处罚。”庞礴解释说。

  其次,被告人认罪态度好,在判前主动赔偿受害人的,可考虑从轻处罚。再次,受害人自愿接受经济赔偿,并愿意谅解被告人。

  最后,程序上有严格规定,对可能判处缓刑或免除刑事处罚的,必须由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不是主审法官一个人说了算,避免内幕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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